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将正式施行,倒计时不足1个月。这是我国海商法自1992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订,共16章310条,其中对FOB(装运港船上交货)贸易模式的调整,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外贸人、货代、船公司的切身利益,甚至可能改写行业默认的风险规则。
很多做外贸的朋友都有一个惯性认知:FOB条款=买方负责订舱、付运费,卖方只要把货送到船上,就万事大吉,后续风险全由买方承担。但新海商法实施后,这个“共识”将被打破——FOB模式下,卖方(出口商)的风险可能大幅前移,一单弃货就可能亏掉半年利润,看完这篇,帮你避开90%的新增风险!
先划重点:新海商法对FOB的核心修改(必记!)
新海商法最影响FOB模式的,是第93条和对“托运人”的界定,简单来说就是一句话:卸货港无人提货时,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FOB模式下,中国出口商(卖方)大概率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托运人”。
结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30号)的裁判精神,新海商法进一步明确:托运人分为“契约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和“实际托运人”(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人),但无论哪种,只要被认定为“托运人”,在收货人(买方)弃货、拒收时,都可能被船公司追索相关费用。
举个真实案例(改编自行业实操):天津某出口商以FOB价向泰国买家出口无缝钢管,由买方指定货代订舱,提单记载出口商为托运人。货物到港后,买方因资金问题弃货,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共计18万美元,船公司直接向出口商索赔,法院最终判决出口商承担全部费用——这在新海商法实施后,将成为常态而非个例。
警惕!FOB模式下3大新增风险(外贸人重点避坑)
风险1:买方弃货,卖方要承担巨额费用
这是新海商法下FOB卖方面临的最大风险!以往FOB条款中,买方负责订舱和运输,若买方弃货,船公司通常会先向买方追索滞箱费、堆存费等,但新海商法实施后,船公司可直接向作为“托运人”的卖方索赔。
要知道,这些费用往往远超货值——一个40尺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每天可能高达数百美元,若货物长期无人提取,累计费用可能是货值的2-3倍,对于利润微薄的中小外贸企业来说,一单就可能压垮公司。
风险2:“被托运人”=被动担责,不知不觉踩坑
很多出口商在FOB模式下,会让买方指定的货代代为订舱,货代常常会将出口商列为提单上的“托运人”。很多出口商以为“只是走个流程”,却不知道,一旦被记载为托运人,即使没有实际订舱、没有支付运费,也会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承担弃货相关的赔偿责任。
更隐蔽的是,有些货代为了操作方便,会擅自将出口商列为托运人,出口商若不仔细核对提单,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巨额债务。
风险3:合同约定“无效”,法律适用有强制要求
新海商法第295条明确规定:只要装卸港在中国的国际运输合同,必须强制适用中国《海商法》,无论合同中约定适用英国法、新加坡法等外国法律,都无法对抗中国海商法的强制性规定。
这意味着,很多外贸企业以往在FOB合同中约定“适用外国法”“由境外仲裁”的条款,今后可能全部无效,若发生纠纷,必须按照中国法律处理,大大增加了出口商的维权难度和成本。
分主体应对指南:外贸人、货代、船公司各有侧重
✅ 外贸出口商(FOB卖方):3步筑牢风险防线
核对提单,明确“托运人”身份:坚决拒绝第三方(如买方指定货代)擅自将自己列为提单托运人,若必须列为托运人,需在订舱前与买方、货代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弃货风险由买方承担,并要求买方提供银行保函或预付部分货款作为担保。
优化合同条款,规避风险:在FOB合同中增加“买方弃货责任”条款,明确若买方未按时提货,所有滞箱费、堆存费等由买方承担;同时删除合同中“适用外国法”的条款,适配新海商法的强制要求。
加强买方资信审核:货物出运前,务必核实买方的资金状况、合作信誉,货物快到港时,提前主动联系买方,确认提货事宜,避免出现无人提货的情况;若发现买方信用恶化,可利用新海商法赋予的“运输途中变更收货人”的权利,及时调整,降低损失。
✅ 货代企业:明确身份,规范操作防追责
新海商法将实际承运人定义扩展至“接受承运人委托、实际履行运输义务的港口经营人等主体”,货代若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仓储、装箱、港口操作等业务,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承运人”,承担承运人级别的责任。
应对建议:在所有合同中明确标注自己的法律身份——是“货运代理人”还是“无船承运人(NVOCC)”;电子提单合法化后,放弃“扣单索费”的传统模式,转向合同约定、预付机制控制风险;同时保留无人提货的通知记录,避免因未履行通知义务被追责。
✅ 船公司(承运人):把握利好,履行合规义务
新海商法对船公司也有明确影响,既有利好也有挑战:利好方面,承运人留置权扩展至“相应的货物”,即使货物所有权不属于债务人,也可留置货物保障运费回收;迟延交付可适用法定免责事由,降低索赔风险;电子提单合法化可大幅降低运营成本。
挑战方面,沿海运输不再适用航海过失免责,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提高,需重新评估P&I保险额度;火灾免责范围收窄,仅“船上”火灾可免责,需加强港口段货物管理。应对建议:5月1日前完成P&I保险额度调整、IT系统升级,规范电子提单签发流程,厘清与港口方的责任边界。
常见误区澄清:这3个错误认知一定要纠正
❌ 误区1:FOB条款下,卖方只要交货上船就无责——新海商法实施后,卖方作为托运人,需承担收货人弃货的费用和风险,并非交货即免责。
❌ 误区2:提单上的托运人只是“名义”,不用担责——法律层面,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就是法定责任主体,“记载=风险”,与是否实际订舱无关。
❌ 误区3:可以通过约定外国法规避风险——新海商法有强制适用条款,只要装卸港在中国,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约定外国法无效。
最后提醒:倒计时不足1个月,这些准备必须完成。
新海商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留给外贸人、货代、船公司的准备时间已经不多了:
1. 外贸企业:全面梳理现有FOB合同,修改不合规条款,核实提单托运人身份,建立买方资信审核机制;
2. 货代企业:明确合同中的法律身份,升级电子单证管理系统,建立索赔时效监控机制;
3. 船公司:调整保险额度,升级IT系统,规范留置权、免责条款的适用流程。
海商法的修订,本质是规范航运贸易秩序,平衡各方利益,但也意味着以往的“行业惯性”不再适用。对于外贸人来说,唯有主动了解新规、规避风险,才能在变化中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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