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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定义
Food Definition
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包括小麦、玉米、水稻、大麦、大豆、油菜籽、马铃薯、木薯、饲用高粱、饲用杂粮杂豆(如饲用燕麦、饲用豌豆等)。
海关总署网站→机构设置栏目→动植物检疫司→动植物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栏目。
不在名单上的粮食种类以及来源国家(或地区)是暂不允许进口的。
首次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某种粮食,应当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该种粮食种植及储运过程中发生有害生物的种类、为害程度及防控情况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技术资料。
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进口企业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海关总署可以组织开展进境粮食风险分析、实地考察及对外协商。
海关总署网站
搜索"海关总署"官网。
动植物检疫司
首页搜索"动植物检疫司",是主管进口粮食检疫的核心部门
企业信息
找到"企业信息"板块,这里汇集所有注册企业数据
境外企业栏
在分类中选择"-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境外企业检疫注册登记名单"栏目
境外注册登记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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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粮食必须在指定的口岸入境。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专题专栏→业务专栏→指定监管场地名单
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
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动植物检疫→进境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检疫监督→进境粮食存放、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
或者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境粮食(含储备粮)加工、储存企业→备案。
进口商须先向指定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办理《进境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
首次办理需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根据用户指引完成企业账号注册,随后进入“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粮食系统”)完善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等待海关部门审核通过。
进口商获得粮食系统操作权限后,即可在主界面点击初审联系单办理。
[ Tips ] .
海关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进口商凭《进境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未取得《检疫许可证》的粮食,不得进境。
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并在行政审批模块选择“进境(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项目,填写、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要求向海关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发票、箱单、提单、贸易合同等;
2、《检疫许可证》(或报检预核销单);
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4、原产地证(由进境粮食原产国出具);
5、品质证书(仅限于大麦、小麦和大豆等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且有进境品质检验要求的产品);
6、《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仅限于配额内)
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仅限于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
8、熏蒸证书(仅限于经熏蒸处理的);
9、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单证,如美国小麦的TCK检验证书,加拿大油菜籽的检验证书和/或质量分析证书等。
进境粮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要求向海关申报后,由口岸海关验核进境粮食的《检疫许可证》等资料,并开展现场查验。依据检验检疫结果对进境粮食进行合格评定,并出具相关检验检疫单证。
企业需等待海关对进境粮食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后方可加工使用。在等待检测结果期间,企业需严格遵守海关的监管要求,确保粮食存放在指定的、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场所,不得擅自销售、使用或调离粮食。
附条件提离:根据海关“两段准入”监管作业操作规程,对口岸检查结果正常,已取样送检且符合条件的货物准予自口岸监管区域提离。如选择“附条件提离”,企业在单一窗口报关时需在“两段准入申请”中勾选“附条件提离申请”。
口岸隶属海关审核进口商、储备库或加工企业申报的转运方式、运输路线及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要求,使用“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粮食系统”)予以调运。
口岸经营单位、进口粮食指定企业应实时在“粮食系统”中填报粮食发运、出入库、加工等情况。
口岸及存放、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通过“粮食系统”监管粮食调运过程。
海关对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等环节、过程实施检疫监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离、使用。严禁将进境粮食做种用。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进境粮食加工过程应当具备有效杀灭杂草籽、病原菌等有害生物的条件。粮食加工下脚料应当进行有效的热处理、粉碎或者焚烧等除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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