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货交船即无责”的轻松局面将一去不复返,取而代之的可能是“全程担责”;以往由境外收货人承担的弃货风险,如今将全部转嫁到境内托运人、外贸企业和货代公司身上。
每一位手持提单、活跃在全球市场的跨境人,都必须深刻认识到这场规则变革的严峻性,更要掌握应对之策,否则“钱货两空”的悲剧可能随时降临。
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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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3年《海商法》实施以来,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认定上,一直遵循“收货人优先担责”的惯例。简单来讲,卖家发货、买家付款、提单交付,货物一旦上船,卖家就相当于“放手不管”。即便买家弃货,船公司追索的滞港费、堆存费、滞箱费等各类费用,也与国内发货人毫无关联。然而,从2026年5月1日起,这一切将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新旧规则对比,差异显著
原规则(第86条)规定:无人提货产生的滞港费、滞箱费、仓储费、处置费等,主要由境外收货人承担。
新规则(第93条)则明确: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船长可将货物卸在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不过要及时通知托运人。若收货人已行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却迟延或拒绝提取货物,船长可按前款规定处理货物,此时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3个核心变化
1.责任主体反转:从“收货人担责”变为“托运人原则担责”。只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托运人就要对货物全流程负责到底,而且不区分契约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
2. 责任范围扩大:托运人不仅要承担货值损失,还要承担滞港费、滞箱费、堆存费、仓储费、拍卖/销毁费、清关罚金等所有费用。这些费用按天累积,短短数周就可能远超货值。
3.豁免情形严苛:仅当收货人已实际行使运输合同权利(如提交单据、主张提货)后再拒提或迟提,责任才由收货人承担。而现实中,买家失联、从未主张提货的“弃货”情况,恰恰是最常见的风险。
适用范围(全覆盖无豁免)
新《海商法》第93条适用于所有海上货物运输,外贸发货人以下出口业务均需遵守:
1. 海运整箱(FCL):无人提货相关费用及风险由发货人兜底;
2. 海运拼箱(LCL):发货人作为订舱方,承担无人提货全部费用;
3. 件杂货/重大件/散杂货船:无人提货产生的高额堆存、拍卖等费用由发货人全额承担;
4. 滚装运输(RORO):无人清关/提货的码头堆存、保管等费用由发货人承担;
5. 冷藏柜、危化品海运:无特殊豁免,相关处置及滞港等费用由发货人承担。
补充说明:FOB、CIF、CFR等贸易条款不影响本条适用,承运人可向发货人追偿,发货人赔付后可向收货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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