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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通告 鄂尔多斯市物流协会
202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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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通告


 为根治货物运输超限超载、套牌闯卡等突出乱象,规范全旗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基础设施完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全旗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超限超载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货运源头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合规装载主体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默许、纵容或实施超标准装载、违规配载。煤炭生产、加工、储运企业须确保称重计量设备依法检定、数据真实准确,企业过磅单等储运数据,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个月;严禁蓄意清除称重数据、篡改系统记录、规避监督检查。


二、货物运输企业及驾驶人员必须规范运营,严禁驾驶超限超载、非法改装、套牌假牌、遮挡号牌车辆上路行驶;严禁强行闯卡、冲站逃检、绕行避检等行为。


三、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严格实行一超四罚制度。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二)由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另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驾驶人进行记处理。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对不按照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擅自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对违法车辆、驾驶人员、运输企业、源头装载企业实施联动追责,形成出场、上路、运输全链条闭环管控。


四、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开展常态化路面联合执法,聚焦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园区周边、超限检测站及高速公路出入口,采取定点稽查、流动巡查和夜间突击检查等方式,严厉整治百吨王上路等严重违法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排查辖区内货运源头,建立动态监管台账,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货运领域超限超载、违规装载、强行闯卡等违法行为监督举报电话:12328相关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伊金霍洛旗交通运输局

伊金霍洛旗能源局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伊旗交管大队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旗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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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伊金霍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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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李蔓丽 18548237918 
            郭嘉乐 15225779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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