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在注册商标时,总想把产品的好处直接写在名字里,认为这样好记、好卖。但现实往往很残酷——这种“自卖自夸”的商标,通常会被商标局驳回。
近日,一则关于“食药同养”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公开。申请人的遭遇给所有创业者提了个醒:直接表明产品功能、用途特点的商标名,不建议注册。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决定书原文:
关于第85183659号“食药同养SHI YAO TONG YANG 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信息来源:商标局
商评字[2026]第0000030682号
申请人:内蒙古XXXXXXX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XX知识产权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83659号“食药同养SHI YAO TONG YANG 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4999036号“食药同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组成、显著主体、设计理念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其中“食药同养”指定使用在第30类“菊苣(咖啡代用品);茶饮料”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2026年02月13日
为什么“食药同养”不能注册?
看完这份决定书,大家可能会有疑问:既然“食药同源”的引证商标已经被驳回了,没有了冲突,为什么“食药同养”还是不能注册?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别人有没有注册,而在于这个词本身——它踩了《商标法》的红线。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案中,“食药同养”这四个字用在食品上:
直接表明了功能:消费者看到“食药同养”,会下意识认为这个食品既有药的功效,又能养生。这是一种对产品功能的直接描述。
涉嫌误导公众:如果该商品只是普通食品,不具备药用或治疗功效,那么这个名字就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骗性误导。
商标的核心作用是“区分来源”,而不是“描述功能”。一个好的商标应该是告诉消费者“这是谁生产的”,而不是“这个产品有什么用”。
如果把功能当名字,不仅容易被驳回,即便侥幸注册成功,未来也很难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可能因缺乏显著性被无效)。
颜妹妹的建议:
在起商标名时,尽量避开直接描述产品原料、质量、功能、用途的词汇。
尝试使用独创性高、无具体含义的词汇(如“华为”、“伊利”),或者暗示性较弱、需要联想的名称,这样既能通过审查,也能拥有更强的法律护城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