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找我们咨询的企业朋友明显多了。
原因只有一个——商务部在5月2号发了道禁令,这在很多做国际业务的朋友眼里,不亚于一声炸雷。
今天我想好好跟大家聊聊这道禁令背后的那份文件。
不是那种“全文如下”的官样解读,而是咱们坐下来,像聊天一样,把这事掰扯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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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五年多前就埋下的“法律王炸”
先说说禁令本身。
商务部的公告原文是这样说的:
美国以参与涉伊朗石油交易为由,把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这5家中国企业列入了“特别指定国民清单”,也就是咱们常听到的SDN清单,冻结资产、禁止交易。
商务部对此发布了2026年第21号公告,根据《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和工作机制的决定,明确要求: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美国对上述5家中国企业的制裁措施。
这十二个字,我给翻译一下——国家站出来对这些企业说:这个“锅”,我帮你挡了。
这“挡”,不是替你交罚款、解冻结,而是法律上明确告诉你:不许承认、不许执行、不许遵守。国家给你撑腰,你就不能认。
这也是咱们国家第一次启用这个机制。
有律所分析指出,一个在书面上沉睡了五年多的制度性工具,这次完成了从“立法宣示”到“实战激活”的转变。
这说明什么?国家对出手的门槛把控得很高,不轻易亮剑,但一亮剑就是态度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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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它不是“中国的发明”,国际上早有先例
有朋友问:这是咱们国家独有的吗?
说白了,不是。
早在1996年,欧盟就搞了自己的《阻断条例》(Blocking Statute),专门对付美国的《赫尔姆斯-伯顿法案》等域外制裁。
2018年美国退出伊核协议后,欧盟迅速更新了阻断法令,把涉伊朗的制裁也纳入附件,禁止欧盟企业遵守。
上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决议,要求废除对他国企业和个人具有域外效力的单方面法律与措施。
这套操作,其实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咱们不是蛮干,是和国际社会站在同一边。
从实际效果来看,欧盟的阻断法令自1996年实施以来,虽然实际执法案例相对有限,但作为法律框架确实为欧盟企业提供了面对美国制裁时的谈判筹码和合规依据。
中方的做法在法理上完全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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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到底专治哪种“霸道”?
这个文件的核心,就管一种情况:外国法律手伸得太长,不许中国企业和第三国做生意——这就是所谓的“次级制裁”。
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美国跟伊朗不对付那是它的事,但它不让中国企业跟伊朗做石油生意,哪怕交易跟美国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这种“你别国不想做就不让别人做”的操作,就是典型的“不当域外适用”。
《阻断办法》第二条写得清清楚楚,适用条件是“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同时“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企业与第三国的正常经贸活动。
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工作机制才能启动评估。
那谁来判定“不当”?不是商务部拍脑袋。
根据办法第四条,国家建立了一个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商务部牵头,发改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评估的标准主要看四条:
是否违反国际法;
对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对中国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还有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说白了,这事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不是谁说“不当”就不当,必须跨部门坐下来综合研判。
从制度逻辑到个案适用,标志着中国反制裁法律工具箱从储备状态进入了实际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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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三条红线、两条后路,出海企业得牢记
好了,重点来了。企业该怎么做?
我把《阻断办法》里跟企业直接相关的条款,掰成三条红线加两条后路来讲。
第一条红线:30天内必须如实报告。
不是跟你商量,是强制义务。
根据办法第五条,禁令涉及的中国企业一旦遇到外国法律不让跟第三国做生意的情形,必须在30天内书面报告商务部。
要求保密?
国家替你保密(第十四条还专门规定了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违反要追责)。
不报告呢?
办法第十三条写得明白:警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得罚款。
所以,别自己硬扛,也别私下偷偷认罚,国家的规矩摆在那儿了。
第二条红线:禁令一下,必须选边站。
这份禁令不是外交辞令,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政命令。
以前外国制裁来了,国家口头抗议,企业私下认罚,两边都有台阶。
现在不行了——禁令一出,你必须站中国这边,不能当墙头草。
这既是国家给你的盾牌,也是你的紧箍咒。
而且禁令可以中止或撤销(第七条第二款),说明这是一个动态管理的制度工具,不是一发了之。
第三条红线:制度有刚性,但也有两条后路。
第一,遵守禁令吃了大亏?
办法第十一条说,政府会根据情况给必要的支持。
虽然细则还在路上,但方向明确——不会让你流血流泪。
第二,情况特殊实在扛不住?
办法第八条给了豁免通道: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豁免的理由和申请豁免的范围,商务部30天内决定,情况紧急的会更快。
所以你看,咱们这份文件不是让你跟美方硬碰硬,而是给你搭了一个有进有退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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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最“狠”的一条:第九条——你的反击武器
很多人把这份文件从头翻到尾,都没注意到第九条,但这才是真正的大杀器。
我把这条拎出来讲。
第一款是怎么说的?
如果有人遵守了禁令范围内的外国制裁措施,侵害了你企业的合法权益,你可以直接到中国法院起诉他,要求赔偿。
第二款更狠:如果外国法院根据那些被咱们禁了的制裁法律,做出了对你企业不利的判决、裁定,导致你遭受损失,企业可以去中国法院起诉,要求在这份判决里获得好处的当事人赔偿损失。
什么意思呢?我打个比方。
如果某外国银行因为害怕美国制裁,冻结了你在海外的货款,且该银行在中国有可执行资产或业务,你可以直接在中国法院起诉这家银行,要求赔偿。
如果某外国法院判决依据美国制裁条款罚了你一大笔钱,你的对手拿着这份判决占了便宜,你也可以反过来在中国法院起诉他,让他把钱吐出来。
对方不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前是美国法院罚中国企业,现在中国企业可以在中国法院反诉。
这叫“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这次禁令开了先河,下一步会不会有企业在实践中激活第九条的诉讼机制?
整个行业都在盯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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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两头吃”的想法得扔掉了
最后说一个特别关键但又容易被忽略的点。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中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协定里有特别规定的域外适用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这说明咱们只反“不当”,不反一切,该尽的国际义务一分不少,有理有利有节。
但对企业来说,有一个现实挑战得想清楚。
据法律界分析,在华跨国企业将面临中美法律冲突下的双向合规困境。
以前那种“暗地里遵守美国制裁”的潜规则不好使了——禁令之下,很可能按第十三条处理:警告、限期改正甚至罚款。
这不是小事,直接关系企业正常运营。
而且这事儿还没完。
商务部发言人说了,将继续密切跟踪有关国家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情况,如果存在《阻断办法》规定的情形,将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换句话说,这只是一个开始。
给出海老板三句实在话:
合规手册得更新了。
以前做制裁合规,主要教员工怎么躲外国制裁。
现在不一样了——遇到“不当”域外适用限制跟第三国做生意,第一步是先报商务部。
否则你内部的合规流程再精细,可能反而违反了中国法律。
这就尴尬了。
这不是“要不要站队”的问题,是法律已经替你做了选择。
当美国制裁被认定为中国法律下的“不当”措施,中国企业的合规义务就从“如何规避美国制裁”变成了“如何遵守中国禁令”。
思路得转过来。
最后就是别看戏心态,得盯紧了。
石化禁令只是一个开始,其他行业的出海企业,从现在起就该把《阻断办法》纳入合规评估体系。
法务和合规团队有没有把反制裁法律纳入日常培训?
合同里的制裁条款、不可抗力条款需不需要同步修订?
这些前置工作,比临时抱佛脚管用得多。
同时,建议持续关注商务部后续公告,及时调整合规策略。
以前外国制裁来了,你可能习惯默默认了。
现在不一样——国家把规则亮在台面上:你可以霸道,但在我这儿,不好使!
出路已经打开了,就看企业怎么用。
参考来源:
[1] 汉坤律师事务所,《阻断办法》首次亮剑:从立法到执法的关键一步,2026年5月
[2] 中伦律师事务所,中国发布首个阻断禁令——在华跨国企业面临中美法律冲突下的双向合规困境,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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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公开法律文件与政策信息进行分析解读,仅供企业合规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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