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市场对于以牛肉、鸡肉、鸭肉或鱼肉等为原料的宠物食品进口需求持续增长。需要明确的是,含有肉类成分的宠物食品归类于动物源性饲料,其进口活动必须符合我国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会针对不同的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相应的进口检验检疫要求。对于首次申请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地区,海关总署会实施风险分析;对已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地区,则会进行回顾性审查。基于这些分析或审查结果,海关总署会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地区名单以及对应的饲料产品种类。
目前,中国允许从47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约30类动物源性饲料,主要包括鱼粉及鱼油、肉粉、骨粉、肉骨粉、饲用乳清粉以及宠物食品等。
同时,按规定需要对境外的输华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具体的注册企业名单,可通过登录“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官方网站,在“企业信息”→“境外企业”→“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境外企业检疫注册登记名单”栏目中进行查询。
海关将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的检验检疫要求、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列明的具体要求,对进口的动物源性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饲料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需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基本单证,并根据具体产品的规定,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
海关会根据布控指令及相关规定,对申请入境的动物源性饲料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核对单证与货物在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等信息上是否相符;检查产品标签是否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检查包装及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是否存在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
同时,海关会根据布控指令和相关规定抽取样品,并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经检验检疫判定不合格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海关将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海关的监督下,对货物作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如需对外索赔,海关可出具相关证书。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在首次申报前或申报时,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进口企业必须建立详细的经营档案,并接受海关核查。档案应记录进口饲料的报关单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相关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此外,对于被认定为I级风险的动物源性饲料(例如供宠物食品加工用的生的羊副产品等),海关还会对国内指定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施检疫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