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分钟案例
人事总监没签合同
离职竟欲索赔9万余元
关键词:劳动合同、高管职责、自身
重大过失、举证责任
身为公司的人事总监,手握劳动合同管理的核心职责,而自己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请离职后反手向公司索赔9万余元,觉得稳赢?
这起案例精准界定了HR管理者的履职责任边界,更是给所有企业HR和管理者敲响了合规警钟,特殊岗位的用工规则,远比想象中更严苛!
案例背景
2023年7月17日,小帅入职北京某公司任总监,月工资15000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2月24日小帅离职后,向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抗辩称,小帅作为人力资源负责人,职责包含劳动关系管理、人事制度建设等,招聘其初衷即为推进公司用工规范化,其劳动合同理应由其自行订立。
小帅承认负责人力资源、行政及财务工作,且入职三天就推动公司全员签订劳动合同,还向公司负责人老王发送了合同模板,但辩称两周后老王因计划劳务外包要求暂停合同签订,因其自身无签约决策权,所以公司直至其离职仍未同意签订劳动合同。而在法院要求其举证公司拒签合同的事实时,小帅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判决理由
一审判决
HR负责人未自签合同,公司无责
一审法院认为,小帅自认入职后负责人力资源工作,且主动推动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足以认定劳动合同管理属于其核心职责范围。其主张公司要求暂停签订合同,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作为劳动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未与自身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公司过错,故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判决
存在重大过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未支持小帅的诉求,核心判决理由有两点:
适用司法解释二的例外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劳动者因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小帅作为人力资源总监,推动并完成全体员工(含自身)的劳动合同签订,是其法定且核心的履职义务,未完成自身合同签订,属于重大过失。
举证责任未完成
小帅虽主张公司拒绝、暂停签订合同,且自己无签约决策权,但仅提交了单方面向公司负责人发送合同模板的聊天记录,无任何证据证明公司曾明确拒绝或书面要求暂停签订劳动合同,其抗辩无事实支撑,法院不予采信。
企业合规建议
01
明确特殊岗位履职边界
针对人力资源总监、人事经理等负有劳动合同管理职责的岗位,在《岗位职责说明书》中明确负有所有员工(含其本人)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与管理义务”,让员工签字确认并留存,明确履职责任。
02
建立合同签订双重核查机制
由HR部门主导全员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同时安排行政、财务等非HR部门进行二次交叉核查,重点核对HR核心岗位、公司高管的合同签订情况,避免“自己管自己”出现履职漏洞。
03
规范公司指令书面留存制度
要求管理层所有涉及用工管理的指令(如暂停签订合同、调整用工模式)均需通过企业邮箱、正式工作群、书面通知等形式下达,禁止仅口头沟通,避免后续引发争议无据可查。
04
加强特殊岗位合规培训
定期对HR、公司高管等岗位开展专项劳动法律培训,明确其自身的用工合规责任,告知未依法履职的法律后果,避免出现“知法却疏于履职”的情况。
结语
这起案例打破了“只要未签合同,劳动者就能主张二倍工资”的固有认知,明确了对劳动合同管理责任主体的“双重要求”:不仅要履行本职的合同管理职责,更要对“公司拒绝签合同”的主张承担远高于普通员工的举证责任。
对企业而言,需通过制度设计规避HR、高管等特殊岗位的履职漏洞,用双重核查、书面留痕筑牢用工合规防线;对HR等劳动合同管理责任人而言,更要牢记“正人先正己”,在履职过程中做好每一步证据留存,否则自身履职失责不仅无法索赔,还可能承担岗位失职的相应责任。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绝不纵容因自身过失引发的“投机式索赔”。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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