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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法院裁定:当事人与Claude的聊天记录不享有法律特权

纽约法院裁定:当事人与Claude的聊天记录不享有法律特权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
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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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26 年 2 月 17 日作出的 U.S. v. Heppner 案(案号:25 Cr. 503)裁定中,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认定,刑事被告人与“Claude”(一款公开可用的生成式AI工具)之间的书面交流不受“律师-当事人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保护,也不适用“工作成果原则”(work product doctrine)。


简言之,在普通法系下,“律师-当事人特权”通常适用于当事人与律师之间为获取或提供法律意见而进行的保密沟通,而“工作成果原则”通常适用于为应对可能的诉讼程序而由律师或助理性人员(lawyer’s agent)准备的反映法律策略与思路的材料。在普通法诉讼程序中,上述法律特权通常可使得相关文件、材料、沟通不被政府或对方当事人调取、查阅或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本案裁定意味着,与公开可用的生成式AI之间的此类交流通常不在上述法律特权的屏障之内,因此相关资料大概率可以被政府或对方当事人获取并用于诉讼。


本案涉及此前尚无判例直接处理的法律问题,因而在普通法系下具有重要意义。如审理法官Jed S. Rakoff 指出,在本案之前,无论法院还是诉讼各方,均未能找到直接处理此类问题的既有判例。


 案件背景


FBI 依据搜查令搜查本案刑事被告人的住所时,扣押了多份文件和电子设备,其中包括约 31 份记录了被告与 Claude 沟通内容的文件。这些文件形成于被告收到一份与其潜在欺诈指控相关的大陪审团传票、并意识到自己成为 FBI 调查对象之后。被告曾使用 Claude 生成多份报告,内容涉及辩护策略以及被告可能主张的法律与事实论点。但是,被告并不是在律师的指示下使用 Claude生成这些内容。


被告主张上述文件应受法律特权保护,理由包括:(1)其向 Claude 输入的信息包含从律师处获知的内容;(2)相关文件是为了便于与律师沟通以及获取法律意见之目的而制作;(3)相关文件其后已分享给律师。


检方则认为,这些文件既不受“律师-当事人特权”保护,也不适用“工作成果原则”。


 法院关于“律师-当事人特权”的裁定


法院适用了“律师-当事人特权”的传统判断标准,即受该特权仅保护的沟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发生在当事人与律师之间;(2)当事人主观上意图保密且客观上保密;(3)以获取或提供法律意见为目的。鉴于司法实践对该法律特权一贯从严解释,Rakoff 法官认为,本案涉及的文件并不满足前两项要件,且很可能也不符合第三项。


法院首先认为,相关沟通并非发生在被告与其律师之间,因为 Claude 并不是律师。法院指出,“两名非律师就法律问题的讨论不受特权保护”(discussion of legal issues between two non-attorneys is not protected),根据这一点就足以驳回被告的特权主张。法院也对广受讨论的“云端文字处理软件说”发表了评论,法院指出:这类云端文字处理软件本身就不当然地享有法律特权(such application is not intrinsically privileged in any case),因此,主张向第三方AI平台输入内容类似于使用云端文字处理软件也不会触发法律特权,因为法律特权的前提是“基于信任的人际关系”(a trusting human relationship)——就“律师-当事人特权”而言,这意味着当事人与取得执业资质、负有受托义务并受职业纪律约束的专业法律人士之间的关系。


其次,法院认为相关沟通不具备保密性。法院的说理主要基于两点:其一,被告系与第三方 AI 平台沟通;其二,Claude 的隐私政策已明确告知,其运营公司Anthropic 会收集用户输入以及AI模型输出的内容,并可能向第三方披露相关个人数据。基于此,法院认为,被告对与 Claude 沟通的内容不享有合理的保密期待。


关于第三个要件,由于被告称其使用 Claude 旨在辅助与律师沟通,法院指出这一要件的判断相较于前二者“较为微妙”(a closer call),需要更为细腻的对比与权衡。最终,法院仍基于案件事实与AI平台属性否定了第三个要件。法院指出,倘若被告的律师曾指导被告使用 Claude,则Claude “或可被视为在功能上类似于受过良好训练的、在法律特权范围内的律师之助理性人员”(might arguably be said to have functioned in a manner akin to a highly trained professional who may act as a lawyer’s agent within the protection of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但本案中,律师并未提出这方面的指导,被告系“自行决定”与 Claude 沟通,因此上述解释并不适用。法官认为,判断第三个要件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意图从 Claude 平台本身获取法律意见。对此,法院认定:Claude 已明确声明不提供法律意见,并提示用户咨询合资格的律师。最后,法院指出,事后将Claude 输出的内容转交律师,也不会由此赋予这些文件特权属性。


 法院关于“工作成果原则”的裁定


法院也驳回了被告关于“工作成果原则”的主张。该原则为应对预期的诉讼或为庭审之目的而由律师制作或依律师指示制作的材料提供有限保护,其核心在于保护律师的“思维过程”,为法律理论与诉讼策略保留必要的私密空间。


法院裁定,相关文件不受“工作成果原则”保护。被告已承认,其自行决定通过Claude生成这些文件,而非基于律师的要求。因此,即便假设这些文件是在预期存在诉讼的背景下形成的,它们也并非由律师制作,亦非依律师指示制作,因而并不反映辩护律师的策略。


Rakoff 法官还明确表示,不同意并且不采纳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治安法官于 2021 年作出的一项裁定;该裁定在相关部分认为,“工作成果原则”并不局限于由律师制作或在律师指示下制作的材料。法院指出,如采纳此见解,将可能使“工作成果原则”偏离其核心根基——即保护律师的专业判断、思维脉络以及诉讼策略。


 评论


本案警示我们:当事人未经律师指导而自行使用面向消费者的公开生成式AI工具,可能产生不受法律特权保护、并可被披露的材料,从而削弱法律特权保护体系的核心——即保密性。


以下三点实务启示尤为值得关注:


(一)依据 Heppner 案,公开可用的生成式 AI 平台属于第三方,而非律师本身。


与此类平台的沟通不构成律师-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若相关工具系依律师指示而被使用,结论或有不同;但即便如此,对输入或输出的信息亦不必然当然享有法律特权保护。


(二)即便使用企业版(B端)生成式 AI 工具,仍须审慎。


相较面向消费者的C端版本,企业版通常会对用户输入的信息进行隔离与保护,不将其用于模型训练,因而有更高的保密性。然而,企业仍需谨慎,因为 Heppner 案表明,保密性仅是法院裁判考量的诸多因素之一,并非唯一因素。此外,许多企业版AI工具也仍就保留了基于特定情况合法地对外披露信息的权利。


为提高受法律特权保护的可能性,若出于法律目的使用 AI 工具,用户应尽可能在律师指导与协助下进行,并尽量标注该使用系为应对预期诉讼之目的。


(三)当事人不应想当然地认为向公开 AI 工具输入或由其生成的内容必然受到“工作成果原则”保护。


尤其在未有律师参与或指导时,更不宜作此推定。尽管法院在裁定中承认,“工作成果原则可能适用于非律师生成的材料”(the work product doctrine may apply to materials generated by non-lawyers),但未进一步讨论该适用路径的边界与适用条件。因此,能否主张“工作成果原则”,将需要基于不同的场景进行个案分析。例如,若当事人是在律师指导下使用具备输入训练限制或进一步披露限制的“私有/非公开”版本 AI 工具,其主张“工作成果原则”可能将更有说服力。


事实上,在民事诉讼语境下,《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26(b)(3)(A) 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一方不得要求披露由另一方或其代表(包括该方的律师、顾问、保证人、赔偿人、保险人或代理人)为预期诉讼或庭审而准备的文件和有形物品”。此外,另有判例指出:一般而言,只有在向第三方的披露“实质性增加了潜在对手获取该信息的可能性”时,才视为放弃工作成果保护;反之,若披露对象与披露方之间在相关事项上利益一致,通常不构成放弃。参见:Cellco P’ship v. Nextel Commc’n, Inc., 2004 WL 1542259, at *1(S.D.N.Y., 2004 年 7 月 9 日)。


尽管本案似乎是首个直接处理该问题的法院裁决,但相关议题已在多家美国机构的指引中有所铺垫,包括美国律师协会(ABA)第 512 号正式意见、AAA‑ICDR 相关规程、SVAMC 指南,以及多位法官发布的常设命令(请参见我们此前的文章)。上述指引均提示,应避免以可能被视为放弃保密性的方式使用生成式 AI 工具。


未来,全球各国各地的法院很可能还将被要求进一步回应以下问题:在律师指示下使用 AI 工具时,法律特权应如何适用?更高保密级别的企业级配置是否会影响Heppner 案所形成的法律分析?以及,若是以寻求或提供法律意见为目的、或是为了准备预期的诉讼而使用 AI 工具,在相关诉讼程序中应适用什么样的披露规则?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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