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招投标中,有一些政府采购项目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或中小企业在项目评审中享受一些优惠政策的。如果有两家小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是否具有参与中小企业项目的资格,或者享受中小企业评审政策?
答案是可以,两个小型企业的联合体是可以参加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但是如果某人在A和B两家小型企业都持股,但并非两家公司的法人或实际控制人,A和B是否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这类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组成联合体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这里不仅是指A或B不能互为这两个公司的股东或其中一个公司股东,拥有同一法人或实际控制人,而且有A和B拥有共同的其他股东也不可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A和B这两个小企业是不能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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