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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总局系统行政检查工作的通知》深度解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总局系统行政检查工作的通知》深度解读 和信金融科技研究院
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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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现代金融监管转型、法治监管与营商环境优化的专家分析

 

2025年4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规范总局系统行政检查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5〕45号,下称《通知》),是落实国办发〔2024〕54号涉企检查规范化文件、适配新一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统筹“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三重目标的核心制度文件。当前我国金融发展进入风险常态化、业态多元化、监管法治化、数字化深度融合的全新阶段,传统行政检查存在多头进场、重复核查、泛化检查、处置尺度不一、科技赋能不足等突出矛盾。本文以金融监管法治、风险分类监管、行政执法规范化、监管效能提升四维专家视角,系统阐释《通知》出台时代背景、核心制度框架、“控频度、提精度、稳力度”三大主线规则、全流程操作约束、对监管端与金融机构双向影响、落地实施堵点与长效优化路径,完整剖析新规对于构建现代化金融行政执法体系、减轻机构合规负担、提升风险精准处置能力、优化金融营商环境的战略价值,为监管系统履职、金融机构合规管理、行业政策研究提供系统性理论与实务参考。

 


一、政策出台的新形势与时代逻辑:多重变革倒逼监管检查制度重构

 

(一)顶层改革背景:金融监管体制重塑要求行政执法标准化

 

2023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除证券业之外金融业监管职责,终结原银保监会分业监管格局,实现银行、保险、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地方金融组织统一监管体系,构建“机构、行为、功能、穿透、持续”五位一体现代监管框架 。监管权责集中后,原分业时期分散、碎片化现场检查机制不再适配统一监管需求:总局机关多司局、全国36家省级监管局、地市县级派出机构多层级执法主体并行,极易出现同一机构年内多次进场、不同条线重复调取资料、专项检查叠加常规检查造成机构迎检成本高企问题。

此前监管检查缺乏统一顶层约束,年度计划统筹不足、临时检查立项程序宽松、跨区域、跨部门检查协同机制缺失,同一法人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分别接受总局、省局、市局多轮现场核查,金融机构大量人力物力消耗在重复材料报送、多组接待、反复解释同类问题上,一定程度挤占服务实体经济资源。《通知》作为总局组建后首部统一规范全系统行政检查的专项规范性文件,核心目标是建立全系统统一、分级统筹、权责清晰、流程闭环的行政执法标准,完成监管体制改革配套制度补短板。

 

(二)宏观政策要求:全国统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大趋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从国家层面统一约束各行业涉企检查行为,明确严控检查频次、推行非现场核查、合并同类检查、禁止随意上门、区分线索核查与常规巡查、落实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六大硬性要求,核心导向是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金融业作为实体经济血脉,金融机构兼具经营主体与风险载体双重属性,其合规经营、信贷投放、普惠金融服务直接关系小微、民营、三农市场主体生存发展。无序、过度行政检查会传导至终端企业融资链条,加重行业整体经营压力。

《通知》是金融监管领域落实国务院涉企执法规范化部署的行业实施细则,将国家层面通用规则转化适配金融高风险、强合规、强数据特征的专项监管制度,实现宏观营商政策与微观金融监管执行的无缝衔接,体现“监管有力度、服务有温度”的执法平衡思路。

 

(三)金融风险新形势:风险分化倒逼差异化精准监管落地

 

当前金融风险呈现结构性分化特征:大型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风控体系完善、监管评级优良,系统性风险概率低;部分中小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存在资产质量承压、公司治理薄弱、关联交易乱象、内控失效等中高风险隐患;新型金融业态如消费金融、互联网保险、地方小贷、融资担保业务模式复杂、风险传导速度快。

传统“一刀切”均衡检查模式存在明显效能浪费:对低风险优质机构高频全面现场检查,监管资源空耗;对高风险机构检查周期过长、介入滞后,风险处置被动。同时,金融数字化转型下海量交易数据、线上业务、跨区域展业增多,单纯依赖现场调阅纸质档案的检查方式效率低下,难以及时识别隐性违规、隐蔽关联风险。

在此背景下,监管思路由“全覆盖轮查”转向“风险导向、分级分类精准检查”,《通知》通过频次管控、线索区分、非现场优先、专项检查约束四大规则,重构风险匹配式检查资源分配机制,实现监管力量向高风险领域倾斜。

 

(四)法治监管新要求:行政执法全过程规范化、权责法定化

 

《行政处罚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持续修订,对行政执法程序、证据规则、裁量标准、当事人权益保障提出更高法定约束。此前行政检查环节存在程序短板:部分临时现场检查立项审批不严、检查事项边界模糊、问题处置裁量尺度差异较大、自查整改从轻处置缺乏统一标准、执法全过程记录落实不均衡,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风险。

《通知》覆盖行政检查立项、统筹、实施、取证、问题处置、整改跟踪、执法监督全流程,明确各环节法定程序、主体权责、文书规范,构建闭环式执法约束体系,推动金融监管行政检查全面迈入法治化、标准化轨道,防范监管履职法律风险。

 

二、《通知》核心概念界定与整体制度框架体系

 

(一)行政检查全覆盖定义,厘清监管执法边界

 

《通知》第一条明确统一执法范围,打破以往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核查分割管理的旧模式:行政检查包含年度立项现场检查、临时立项现场检查、各类专项核查、走访核验、资料调取、线下实地核查全部监管履职检查行为,所有上门、进驻机构、批量调取业务档案的监管活动均纳入制度约束,不存在“游离于规则之外”的简易核查行为 。

执法主体严格限定为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级派出机构,检查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资格证件,杜绝无资质人员开展核查工作,从源头规范执法主体合法性,解决基层临时抽调人员参与检查程序不合规问题。

 

(二)“六维闭环”完整制度架构

 

通读全文,《通知》构建六大相互支撑的制度模块,形成完整行政检查管理体系:

 

1. 范围与主体规范:统一检查定义、执法人员资质要求;

2. 立项审批刚性约束:区分年度常规立项、临时线索立项、专项检查立项三级审批流程;

3. 统筹协调机制:跨司局、跨层级、跨区域合并检查、联合检查规则,频次管控核心条款;

4. 检查实施方式优化:非现场优先、智慧监管替代现场、分级分类差异化检查;

5. 专项检查管控:防止“一人生病全员体检”式泛化专项行动;

6. 问题处置与长效监督:分类处置机制、柔性执法适用、整改跟踪、内部执法监督。

六大模块层层递进,覆盖“事前计划—事中实施—事后处置—长效监督”全链条,形成“事前控总量、事中控精度、事后控尺度”三位一体监管检查治理体系,其核心浓缩为业内共识的控频度、提精度、稳力度三大主线,也是本次政策最核心创新点。

 

三、核心条款深度专家解读:频度、精度、力度三维制度突破

 

(一)控频度:刚性频次上限+分类豁免,从根源整治多头重复检查

 

频次管控是本次《通知》最受行业关注、减负效应最直接的制度创新,破解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反映强烈的重复迎检痛点。

 

1. 法定刚性上限:同一机构年度进场检查原则不超过2次

文件明确硬性约束:各级监管单位统筹全部现场进场检查,对单家法人金融机构一年内实地进驻开展现场检查总次数原则上限2次,分支机构同步参照执行。该条款具备强制约束力,年度立项计划、临时常规现场检查均计入次数统计,派出机构年度立项计划需上报总局备案,总局定期核查频次执行情况,超计划、超频次检查需履行高层级专项审批程序 。

从监管资源配置逻辑分析,两次常规检查可覆盖年度全面风险评估、重点领域专项核查两大核心需求,足以完成常规持续性监管目标,大幅压缩无必要重复进场。对金融机构而言,全年仅需统筹2次大规模现场接待、资料归集工作,显著降低合规部门、业务部门迎检人力成本,释放更多资源服务实体经济。

2. 线索类检查豁免频次限制,平衡减负与风险处置需求

制度设计兼顾减负与风险防控双重目标,设置法定豁免情形:基于信访举报、群众投诉、上级转办线索、非现场监测预警异常数据、重大风险事件交办事项启动的临时核查、专项进场检查,不计入年度2次频次上限。该豁免条款体现辩证监管思维:常规无明确线索的全面轮查严控数量,有明确风险指向的精准核查不受限制,杜绝“一刀切减负”导致风险线索搁置、隐患拖延扩大。

实务层面区分两类检查本质差异:常规年度检查是周期性全面体检,线索核查是靶向病灶诊疗,二者监管目标完全不同,差异化频次规则实现“无事少打扰、有事快介入”。

3. 多层级统筹机制,合并、联合、替代三类减频手段

《通知》建立三级统筹体系,从源头减少检查发起总量:

第一,总局机关内部统筹:多司局存在同一机构同类检查需求的,统一合并立项、联合组建检查组一次性进场,禁止各司局单独分头上门;

第二,上下级派出机构统筹:总局部署专项检查与省局年度常规检查重叠的,上下联动合并实施,统一调取资料、统一问题认定标准;

第三,属地跨部门统筹:同一地市多家监管条线对同一机构分支机构开展核查,由本级监管局主要负责人牵头统筹,联合进场、共享检查底稿。

同时明确替代优先原则:凡可通过监管信息系统、书面函询、线上数据调取、第三方信息共享完成核查的,一律不得安排现场进场检查,以数字化非现场手段替代实地走访,从供给端压缩现场检查总量。

 

(二)提精度:风险导向分级分类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精准匹配

 

如果说频次管控解决“检查过多”问题,分级分类差异化检查规则则解决“检查不准、资源错配”问题,是现代化风险为本监管的核心落地载体。

 

1. 以监管评级为核心指标,实施差异化检查周期与深度

《通知》要求所有立项计划编制前综合评估机构监管评级、资产规模、业务复杂度、风险敞口、公司治理水平、历史违规记录六大维度,划分低、中、高三类风险机构实施差别化检查安排:

 

- 低风险、高评级稳健机构:大幅缩减全面现场检查频次,延长检查间隔,以非现场数据监测、年度简易书面核查为主,减少进驻时长与资料调取范围;

- 中风险机构:维持常规2次年度上限标准,聚焦信贷质量、内控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薄弱环节开展靶向检查;

- 高风险、高违规记录机构:在2次常规检查基础上,依托线索豁免机制增设专项核查,缩短检查周期,扩大检查覆盖业务条线,增加现场驻场时长,强化穿透式核查力度。

该机制彻底摒弃过去不分风险状况均衡分配监管力量的粗放模式,实现监管资源向风险高发领域倾斜,大幅提升风险识别前瞻性。

 

2. 专项检查约束:杜绝“一刀切式”全域排查

针对过往部分专项运动式检查“一人生病、全体吃药”的弊端,《通知》设置专项检查三道管控闸门:

一是立项评估关:部署全行业专项检查前必须开展区域、机构风险评估,仅对存在同类风险隐患的机构纳入检查范围,无风险机构免于专项进场;

二是范围压缩关:专项检查严格限定检查业务领域、时间区间,不得随意扩大至无关业务、往年历史档案;

三是时限管控关,专项检查设定明确完成周期,禁止无限期驻场、无边界调取全量历史资料。

例如区域内仅少数村镇银行存在异地授信违规,专项检查仅覆盖涉事机构,其余合规村镇银行仅需书面自查上报,无需现场进驻,兼顾行业风险整治与合规机构减负。

3. 科技赋能智慧监管,提升非现场检查精准识别能力

《通知》明确将数字化监管作为提升检查精度核心抓手,要求各级监管局依托金融监管大数据平台、智能风控模型,提前完成数据筛查、异常指标锁定、风险疑点标记,现场检查组“带着线索进场、瞄准问题核查”,杜绝无目标泛化调阅全部业务档案。

智慧监管前置研判机制大幅压缩现场无效工作量:监管人员进场前已锁定授信集中度、关联交易、资金挪用、收费乱象等疑点数据,现场仅针对性核实凭证、访谈关键岗位人员,无需全量翻阅数年业务档案,既缩短驻场时间,又避免机构重复整理海量纸质材料,实现监管与机构双向效率提升。

 

(三)稳力度:过罚相当+柔性执法,构建包容审慎处置体系

 

检查后问题处置规则是规范监管自由裁量、平衡严监管与稳经营的关键制度设计,《通知》坚持刚性底线与柔性包容相结合,建立分层分类多元化处置工具箱。

 

1. 过罚相当作为裁量核心原则,统一全系统处罚尺度

行政检查发现问题不再单一依赖高额行政处罚,综合配套多层级处置手段:警示约谈、监管通报、书面告诫、限期整改、内控问责督办、行政处罚、重大风险专项整治分层适用,严格匹配违规情节轻重、风险危害大小、机构主动整改态度、损失挽回情况综合判定。

针对同类违规行为,全系统统一对照监管处罚裁量基准,杜绝地区间、检查小组间处罚畸轻畸重现象,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降低机构法律预期不稳定风险。对于严重违法、蓄意规避监管、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坚持严查重处,落实机构与高管“双罚制”,保持金融监管“长牙带刺”高压态势,守住风险底线。

2. 自查整改从轻,全面落地柔性包容执法

新规突出激励合规整改导向:检查启动前机构主动自查自纠、完整上报问题、足额化解风险、完善内控制度、挽回全部损失的违规事项,优先适用柔性处置,以约谈告诫、整改承诺替代罚款、通报等惩戒措施。该规则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常态化内部自查机制,变“被动迎检整改”为“主动风险治理”,实现监管由事后处罚向事前风险预防转型。

柔性执法并非放松监管,而是优化监管激励机制,区分无心疏漏、内控缺陷类轻微违规与主观恶意重大违法,体现差异化治理思维,助力中小金融机构稳定经营预期,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3. 重大风险闭环跟踪处置机制

对检查发现重大信用风险、公司治理失效、重大违法违规、流动性隐患等系统性隐患,《通知》要求单独建立整改台账,实行“整改复查、回头看、持续监测”闭环管理,整改不到位、风险反弹的机构立即启动专项线索检查,不受年度2次频次限制,确保重大风险不拖延、不遗留,平衡包容执法与风险底线。

 

四、《通知》出台多维战略价值:监管、行业、市场三重变革意义

 

(一)监管端:重塑现代化金融行政执法运行体系

 

第一,实现监管资源优化配置,破解人少事多矛盾。依托频次管控、差异化分级检查、非现场数字化替代,把监管人员从低风险机构重复全面检查中释放,集中力量攻坚中小机构、高风险业务、新型金融业态,提升整体风险防控效能。

第二,统一全系统执法程序标准,消除分业监管时期规则碎片化问题。总局、省局、地市派出机构执行同一套立项、统筹、检查、处置规则,跨区域联合检查、上下联动检查标准统一,解决以往区域执法尺度不一难题,提升监管公信力。

第三,健全内部权力约束机制,防范执法廉政与法律风险。立项需局务会审议、主要负责人签发,全过程执法记录,检查处置分层复核,建立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形成检查权力闭环约束,规范监管履职行为。

 

(二)金融机构端:大幅降低制度性合规成本,优化经营环境

 

一是直接减负减少迎检消耗。年度进场检查上限2次、多部门合并联合检查、线上数据调取替代纸质档案报送,显著压缩合规、业务、财务部门接待、材料整理、台账归集工作量,中小银行、保险机构无需长期抽调骨干人员专职应对监管检查,人力、行政成本明显下降。

二是稳定合规管理预期。明确检查启动条件、年度总量、问题处置裁量标准,机构可提前规划年度自查、内控建设、风险缓释工作,避免突击、无边界专项检查打乱经营计划;自查从轻激励机制推动机构主动完善内控,形成合规良性循环。

三是降低行政处罚不确定性。全系统统一过罚相当裁量规则,同类违规处置标准透明,机构可清晰预判违规后果,针对性完善业务流程,减少因执法尺度差异带来的经营冲击。

 

(三)宏观市场端:统筹防风险与促发展,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

 

其一,助力稳定金融供给。中小金融机构是服务小微、三农、县域经济主力军,无序高频检查抬高经营成本易传导至信贷端推高实体融资成本。规范行政检查减轻机构负担,释放信贷投放资源,落实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制造业信贷支持政策,畅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

其二,平衡强监管与营商环境优化。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前提下,通过规范化、精准化、包容化监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契合国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战略部署,构建“监管有力度、服务有温度”现代金融治理格局。

其三,加速监管数字化转型。政策强制推行智慧监管、非现场核查优先,倒逼监管大数据平台、智能风险模型迭代升级,推动金融业数字化监管体系成熟,适配线上化、跨区域新型金融业态监管需求,实现对全部金融活动无死角覆盖。

 

五、政策落地实施现存堵点与长效优化路径(专家实务研判)

 

(一)当前落地潜在难点研判

 

1. 跨司局、跨层级统筹协调机制落地存在阻力。总局机关多条线、省局各业务处室存在独立检查惯性,合并立项、联合检查需要跨部门协同,内部沟通成本提升,短期存在统筹执行不到位、隐性拆分检查问题。

2. 分级分类风险评估标准尚未完全细化。《通知》仅明确评估六大维度,但未出台统一量化分级指标,各地派出机构风险划分尺度存在差异,差异化检查落地不均衡。

3. 智慧监管数据支撑能力区域分化。东部发达地区监管数字化系统成熟,可大规模线上核查替代现场;中西部基层监管局数据平台建设滞后,非现场核查支撑不足,仍依赖大量现场进场检查,减负效果区域不均。

4. 线索类检查边界存在模糊地带。部分基层存在将常规监管监测、日常走访变相以“线索核查”名义突破年度2次频次上限,变相规避管控规则,存在政策执行走样风险。

5. 金融机构自查整改认定标准不统一。轻微违规、主动整改从轻处置缺乏清晰清单,部分基层检查组对自查包容尺度把握不一,柔性执法落地不均衡。

 

(二)长效完善实施建议

 

1. 配套出台操作实施细则,量化统一执行标准。总局尽快发布《行政检查分级分类评估指引》《线索类检查认定清单》《自查整改从轻处置适用情形》三份配套文件,量化风险评级指标、明确线索核查边界、细化柔性执法适用范围,消除区域执行差异。

2. 建立全系统检查计划线上统筹平台。搭建统一立项备案系统,总局、省局在线申报年度、临时检查计划,系统自动校验同一机构年度进场次数,超频次自动预警,技术层面刚性约束频次上限,减少人为执行偏差。

3. 加大基层智慧监管基础设施投入。统筹推进全国金融监管大数据平台一体化建设,向中西部基层派出机构开放完整数据调取、智能筛查权限,补齐数字化监管短板,缩小区域减负效果差距。

4. 强化内部执法监督与定期专项督查。总局每半年组织全系统行政检查规范化专项督导,核查频次管控、统筹合并、裁量标准落实情况,对超频次违规检查、泛化专项检查、滥用线索豁免情形开展内部通报问责,压实各级负责人统筹主体责任。

5. 建立监管机构双向沟通反馈机制。定期组织银行保险行业协会、法人机构合规负责人座谈,收集政策落地堵点、迎检负担变化反馈,动态优化检查统筹、资料报送、线上核查流程,持续优化制度适配性。

 

六、结语

 

金办发〔2025〕45号《通知》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立足机构改革新框架、顺应涉企行政执法规范化国家战略、应对金融风险结构性分化新形势出台的基础性行政执法制度,以“控频度、提精度、稳力度”为主线,重构金融行政检查全流程治理体系,兼具风险防控、法治监管、营商环境优化三重核心功能。

从专家视角看,该文件绝非简单“为金融机构减负”的短期政策,而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转型的标志性制度安排:通过刚性频次约束解决粗放监管资源浪费,通过风险分级分类实现精准靶向监管,通过分层包容处置构建刚柔并济执法体系,通过数字化导向推动智慧监管升级,实现“守住金融风险底线”与“降低行业制度成本”两大目标动态平衡。

 

站在2026年金融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全系统监管人员需准确把握政策立法初衷,杜绝“放松监管”与“粗放检查”两种极端倾向,严格落实立项统筹、差异化检查、非现场优先、规范裁量各项要求;各类银行、保险、信托、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主动适配新规导向,健全常态化自查内控机制,依托监管数字化渠道完善数据报送,主动化解前置风险,形成监管精准施治、机构合规自治、行业稳健发展的良性金融治理循环。长期来看,《通知》将持续推动金融监管由“运动式、全覆盖、现场为主”传统模式,向“常态化、精准化、数字化、法治化”现代监管模式深度转型,为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化金融监管体系、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制度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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