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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将正式施行。
其中,第93条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费用责任的调整,彻底改写了沿用30余年的海运规则,对所有外贸、货代及跨境物流从业者影响深远。
今天,我们就来拆解这项“颠覆性”规定,帮你搞清楚谁来买单、风险在哪、如何避险,提前做好合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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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规则发生改变
旧版《海商法》第86条规定,目的港无人提货、收货人迟延/拒绝提货的,费用与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而2026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直接将责任主体倒置——原则上由托运人承担,仅在收货人已明确行使提货权利后再拒提的情形下,才由收货人负责。
具体条款原文如下
第九十三条: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收货人已经行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但是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这意味着,只要货物到港后无人提货,国内发货人(托运人)将成为第一责任人,需承担滞箱费、堆存费、仓储费、处置费等所有费用,且承运人只需履行通知义务,无需再向收货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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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升级:费用可能远超货值
新规下,托运人的风险被无限放大——过去可能只损失货值,现在可能背负数倍于货值的额外费用,且按天累积,成本极高。
费用范围全面扩大
除传统滞箱费(Demurrage)外,还包括:
• 码头堆存费、仓储操作费
• 货物拍卖/销毁费用
• 清关罚金、承运人追偿费
• 法律诉讼相关费用
据行业测算,以40尺冷藏箱为例:
• 免费期后,日费率可达数百至千元级
• 滞留100天,总费用可能超过40万人民币
• 法院判例中,单案滞箱费索赔已达189万元
三类高风险场景需重点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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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免责情形
新规并非绝对“托运人全责”,仅有一种情形由收货人担责——
收货人已实际行使运输合同权利(如换单、查验、部分提货、发出明确提货指示),但后续迟延/拒绝提取的,费用与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注意:实践中,“从未联系承运人、未换单、未主张任何权利”的“纯弃货”场景占比极高,此类情形均由托运人兜底,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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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人必做的应对策略
合同条款明确化
• 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增加目的港提货责任条款,明确客户提货义务及违约赔偿标准
• 与货代约定费用兜底机制,明确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时的沟通流程与责任划分
贸易术语与流程优化
• 对高风险客户,优先采用CIF/CFR条款,掌控运输与提货环节
• FOB交易中,务必确认买家订舱资质与履约能力,留存沟通记录
订单全链路风控
• 发货前核查客户信用与清关能力,对高风险订单增加预付款比例
• 货物出运后,定期跟踪目的港提货状态,发现异常及时介入
订单保险与服务升级
• 投保目的港弃货险,转移核心风险
• 对新发订单,强制启用到货签收+超期自动转仓/退运服务,避免长期滞留
新《海商法》的调整,本质上是强化托运人责任,倒逼外贸企业建立全链路风险意识。5月1日新规生效后,“货交船即免责”的时代彻底结束,“终身责任制”将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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