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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预警】5月1日新《海商法》生效:目的港弃货责任彻底反转,货代将成第一责任人!

【重磅预警】5月1日新《海商法》生效:目的港弃货责任彻底反转,货代将成第一责任人! 安徽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202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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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5 月 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将正式施行。其中第 93 条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认定条款,堪称对传统货代行业逻辑的彻底改写,直接将风险矛头指向货代企业。

一、规则巨变:从 "收货人兜底" 到 "谁订舱,谁负责"

🚨 核心颠覆:责任主体完全转移

  • 旧规:收货人失联、弃货 → 滞港费、滞箱费、仓储费等 → 承运人向境外收货人追偿

  • 货代角色:仅协助沟通,无需直接承担费用兜底

  • 新规(第 93 条):无人提货、弃货 → 全部费用与风险 → 优先向托运人追偿

  • 关键定义:"托运人" 特指契约托运人(与承运人订舱的一方)

💥 货代致命风险:只要你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哪怕纯代理操作),法律上即被认定为 "契约托运人"。尤其 FOB 条款下,风险被无限放大—— 境外客户弃货,船公司将直接在国内起诉你追偿,无需跨境维权,追偿路径极度顺畅

二、弃货成本有多恐怖?

  • 滞港费
    :按天累积,港口越热门费用越高
  • 滞箱费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日费率极高
  • 仓储费 / 处置费
    :长期堆存、拍卖或销毁费用
  • 结果
    :一单弃货,可能产生数万至数十万额外损失,远超货值本身

三、法律 "救生圈":新规留给货代的 3 大防御要点

1. 承运人 "及时通知义务"船公司未及时告知无人提货状况,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货代有权拒绝承担

2. 责任转移的唯一条件仅当收货人实际行使运输合同权利(提单换单、指示改港、提出索赔等)后再弃货,责任才转回收货人。⚠️ 注意:仅查询货物信息,不算 "行使权利"

3. 托运人 "合同变更权"(第 96 条)发现客户有弃货苗头,可书面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 → 退运 → 变更收货人主动止损,将损失锁死在最小范围

四、立即行动!货代必做的 5 大风控策略

从 "粗放操作" 转向 "精细风控",刻不容缓!

1. 明确法律身份,坚守代理人定位✅ 所有订舱单、委托书、合同中强制标注"本公司仅作为代理人代理订舱,不承担托运人责任"✅ 杜绝以自身名义随意订舱,切断 "契约托运人" 认定依据

2. 高风险业务提高准入门槛✅ FOB、南美、非洲、中东弃货高发航线:要求全额预付运费、收取高额弃货保证金、严格审核客户资质。

3. 全面排查在途 / 待出运货物✅ 重点梳理5 月 1 日后到港订单✅ 主动联系收货人确认提货意向✅ 客户失联、付款延迟 →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 全流程留痕,保留关键证据✅ 提货催促、费用告知、风险提示 必须用邮件 / 正式函件✅ 拒绝微信口头沟通,每一步操作均可追溯、可举证

5. 紧急修订标准合同模板✅ 加入弃货责任划分、费用追偿、免责条款✅ 明确客户(实际托运人)的最终兜底责任。

五、行业拐点:从 "拼价格" 到 "拼风控"

此次《海商法》修订,本质是国家法律层面倒逼行业升级过去:拼价格、拼渠道 → 粗放经营未来:拼风控、拼专业、拼服务 → 精细化生存

⏳ 最后窗口期:距离 5 月 1 日仅剩1 个月!现在正是梳理业务、修订合同、优化流程、全员培训的黄金时间忽视风险 = 埋雷自炸,专业合规才是长久之道!

转发提醒身边货代同行,一起守住合规底线,规避百万级损失!


本文来源:维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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