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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未进行加班申请而又主张加班费的相关问题

关于员工未进行加班申请而又主张加班费的相关问题 安纳思咨询
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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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来袭!在安纳思案例研究,我们不仅分享法律知识,更重视“情与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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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实务中,除用人单位基于生产计划等安排加班的情况以外,员工也有可能基于工作进展情况需要自主安排加班。为规范加班管理,用人单位往往会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如员工要求加班的,需事先向上司提交加班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加班。

那么,如果员工加班前未进行申请,事后又以存在加班为由主张加班费的,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本期

案例

未进行加班申请的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未获法院支持

案件结果

2022年6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驳回房某要求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414,500元的诉求。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12日,房某入职某公司从事运营岗位工作,双方签订至2023年7月11日的劳动合同。2020年10月26日,某公司以房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月28日,房某以某公司未向其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414,500元。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加班实行加班审批制度,现有证据也显示某公司确实执行了该制度。经确认房某适用标准工时制,亦在入职时有签署含有“加班需向主管申请”等内容的入职指引,但房某未有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按规定向某公司申请加班,亦未能证明系某公司安排其加班。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考勤时间、电子邮件截图,法院难以认定房某所主张的加班事实,遂作出如上判决。

安纳思点评


关于员工未进行加班申请,之后又以存在加班为由主张加班费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问题。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44条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可知,如果员工加班是基于用人单位安排,且加班行为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则用人单位需依法向员工支付加班费。针对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审批制度的做法,如果该制度按法律规定进行了民主程序,则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依据。但需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由于在法律上,认定加班的要素是“用人单位安排”以及“正常工作时间外劳动”,因此,即使员工未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事先申请加班,但事后经得用人单位追认,此时,可能被视为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追认,但员工在事实上存在加班,且符合上述法律上认定加班的要素,则用人单位以员工未进行加班申请为由不予支付加班费的行为可能得不到支持。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未按规章制度申请加班,公司可以员工违反加班审批制度为由给与员工相应的处分,但不能以此否认员工加班的事实,不予支付加班费。


针对加班事实的举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有关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据此,在司法审判实务中,若劳动者主张两年内的加班,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若主张超过两年的加班费,用人单位可能因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无义务提供相关记录。此时,劳动者需自行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在此,我们认为,规范员工的加班管理,一方面可以借助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另一方面,加强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除非必要情况,避免临近下班下达紧急工作指示,或无视法律规定的加班时数限制,超负荷安排员工加班,等等。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有效管理加班,减少劳动争议,促进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


【相关法律规定原文链接🔗】

《劳动法》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fl/202011/t20201102_394625.html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bmgz/202011/t20201102_394693.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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