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基金会在咨询:我们收到一批捐赠物资,想转捐给灾区或者另一家公益基金会,到底要不要缴税?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确实容易踩坑。我结合最新的《增值税法》,把核心要点拆开来讲。
一、增值税:目前最容易被忽略的“雷区”
先说结论:存在被要求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而且这个风险正在变大。
过去大家习惯的做法是:基金会之间互相转捐物资,基本没人提增值税的事。因为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里有一条“用于公益事业的无偿赠送”可以不视同销售,很多地方税务局也就默认了。
但是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税法》正式施行,这条豁免条款被拿掉了。新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视同应税交易。
注意,这里说的是“单位”。基金会就是单位,你把物资无偿送给灾区或者另一个基金会,法律字面上已经构成了视同销售。
当然,实务中有没有一刀切地收税?目前还没有。各地执行口径不一,有的地方延续老做法暂时不征,有的已经开始要求申报。我的建议是:不要赌,主动跟主管税务局沟通一下,问清楚本地的执行口径。
还有一个更现实的问题:这批物资当初接收的时候,对方大概率没给你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开捐赠票据)。万一税务局要求你视同销售交税,你没有进项可以抵扣,这笔税款就得基金会自己扛。
二、企业所得税:通常不用真金白银掏钱
这一块反而比较清晰。
基金会是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接受的捐赠收入可以申请免税。你把物资转捐出去,只要受赠方符合规定——比如是灾区群众、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这笔支出属于正常的公益活动支出。
税务上虽然要做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和成本),但因为你的捐赠收入是免税的,捐赠支出又可以税前扣除,最后算下来应纳税所得额基本为零,不会产生实际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前提是:你得有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组织资格,而且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正确填报免税收入和捐赠支出的调整表。这一点很多小基金会容易漏掉,年底被税务局提醒才发现。
三、印花税和其他小税种
印花税这块不用担心。基金会之间的捐赠协议不属于购销合同,不在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内。其他像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跟物资转捐基本没关系。
四、实操层面,我给你三条建议
第一,签好协议,留全证据。
转捐的时候一定要签正式的捐赠协议,写明用途是“公益性赈灾/慈善用途”,并且确认接收方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者是政府指定的机构。原捐赠票据、入库单、出库单、接收方的收据,一样都不能少。税务局查账时,这些就是你的护身符。
第二,提前找税务局确认。
别等到被通知补税才着急。拿着你们的捐赠协议、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书,去主管税务局问清楚:物资转捐要不要按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如果他们说暂时不收,最好能留下书面记录或者录音。
第三,预算里预留一点弹性空间。
万一当地税务局明确要收增值税,这笔钱从哪里出?可以在理事会上讨论一下,看能否从管理费中列支,或者在捐赠协议里约定“含相关税费”。提前想好退路,比临时抱佛脚强得多。
最后多说一句:不同物资类别(比如食品、药品、设备)、不同省份,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可能会有差异。如果你手头正好有一个具体的案例,欢迎发给我,我可以帮你对照分析。
关注我,基金会的财务合规问题,咱们一个一个说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