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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更新|服务业发展资金政策延期至2028年!137号文全文解读,申报、分配、禁忌一次讲清。
2026年5月15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新版《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6〕137号),同时废止2023年旧版管理文件。新规落地后,中央服务业扶持资金迎来新一轮制度升级,政策实施周期直接延续至2028年,给各地政府、商贸企业、产业园区吃下了三年稳定发展的“定心丸”。
为方便各地财政、商务从业者以及广大服务业企业精准吃透政策、规范申报、合规用款,本文结合137号文全文,从政策定位、支持范围、分配规则、申报流程、资金管理、绩效监管、红线禁忌等维度,进行全方位、通俗化、实操化解读。
新版办法对资金支持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紧跟消费升级与数字经济发展趋势,重点向消费新场景、下沉市场、数字赋能商贸倾斜,具体分为三大类。
1. 培育消费新增长点,激活内需市场潜力
这是当前政策的第一扶持重点,核心围绕消费提质扩容展开。一方面支持康养、家政、文旅、体育等服务消费提质惠民,丰富居民高品质服务供给;另一方面重点激发县域、乡镇等下沉市场消费活力,完善基层商业网点布局。值得重点关注的是,新规首次明确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在消费领域的落地应用,智慧商圈、数字化门店、新零售改造、即时零售配套等数字化消费项目,均纳入扶持范围,是企业申报的全新风口。
2. 补强商贸流通短板,提升产业供应链竞争力
针对当前流通体系存在的基础设施薄弱、保供能力不足、协同性不强等问题,资金重点支持流通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冷链物流、仓储配送、应急保供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大力培育现代供应链体系,推动商贸上下游企业资源整合、协同发展,提升流通体系现代化、集约化、抗风险能力。
3. 落实国家专项部署,动态补充扶持事项
针对党中央、国务院年度部署的服务业重点工作、专项攻坚任务,新规预留了弹性支持空间,可根据年度经济形势和工作安排,动态调整、新增扶持事项,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新版办法明确,服务业发展资金采用项目法、因素法、两种方式结合三种分配模式,不同类型项目对应不同分配规则,适配性更强、公平性更高。
1. 项目法:重大项目、示范试点专属模式
针对需要落地具体实体项目、全国统一推进的政策性事项和重大示范任务,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由商务部联合财政部发布全国申报通知,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择优遴选确定支持对象,资金定向拨付至具体项目、企业或示范载体。各类国家级试点示范,基本均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选拔,优质项目、优质主体优势更加明显。
2. 因素法:地方统筹资金核心分配模式
用于支持地方整体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切块资金,全部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三大测算权重公开固定,最大限度杜绝人为干预,完全凭工作实绩分配资金。其中,地方服务业发展及工作开展情况权重占比60%,是核心考核指标,涵盖地区消费规模、服务业产值、市场主体培育、试点建设成效等核心实绩;资金预算执行与管理情况权重30%,重点考核往年资金使用效率、合规情况、结余整改情况,倒逼地方加快资金落地、杜绝资金闲置;地区倾斜权重10%,兼顾区域均衡发展,适度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缩小区域服务业发展差距。
切块资金下达地方后,省级部门可结合本地产业特色,自主筛选扶持项目、细化支持标准,赋予地方充足的统筹自主权。
3. 组合分配法:兼顾顶层统筹与地方创新
对于既需要中央统一部署、又需要地方因地制宜落地的复合型任务,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具体细则由年度工作通知明确,兼顾政策统一性和地方灵活性。
1. 多元支持对象,覆盖全层级发展载体
资金支持对象不再局限于单一企业,涵盖符合条件的企业、具体建设项目,以及获批试点的城市、产业园区、商业集聚区等区域载体,兼顾微观市场主体培育和宏观产业平台建设。
2. 四种合规支持方式,适配不同项目类型
新规明确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四种合规支持方式。基建类项目适合定额财政补助,企业经营性贷款适合贴息扶持,完成年度目标的示范主体可适用以奖代补,公共服务类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地,适配场景十分灵活。
3. 明确资金使用禁区,违规一律追责
为杜绝资金滥用、闲置、套利等问题,办法划定了明确的禁止性条款。严禁挤占、挪用、变相改变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偿还政府债务;严禁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新建政府楼堂馆所等违规支出;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除特殊政策规定外,不得重复申报。所有虚假列支、套取资金、违规使用的行为,均会被严肃追责。
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6〕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
为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方面的作用,财政部、商务部修订了《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2026年5月15日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安排的,立足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及促进消费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期满前,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五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服务业发展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负责编制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商务部按程序确定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商务部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会同商务部组织开展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商务部负责提出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建议,会同财政部确定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等;牵头组织服务业发展资金有关支持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加强对地方开展相关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会同财政部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开展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评价等。
省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服务业发展资金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加快培育消费新增长点。主要包括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惠民、激发下沉市场消费活力、推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消费领域的普及应用等。
(二)提升商贸流通业竞争力。补齐流通设施短板,增强流通保供能力,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提升产业集成和协同化水平。
(三)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有关重要事项及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其中:
(一)对于需要组织地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项以及重大事项,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一般由商务部或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申报通知,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分配事宜通过有关工作通知予以明确。
(二)对于引导地方统筹推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的支持事项,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和权重包括:服务业发展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权重60%左右),预算执行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权重30%左右),地区倾斜(权重10%)等。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和调整上述分配因素和权重,由地方按要求统筹确定具体支持事项或项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有关试点示范事项,一般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拟支持主体。
(三)对于兼顾引导地方及需要组织地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支持事项,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资金分配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有关政策文件予以明确。
第八条 财政部、商务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服务业发展形势变化与实际工作需要,细化明确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具体支持事项,适时调整支持重点。
第九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依据支持范围统筹确定,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省份、城市、园区等试点示范区域等。
第十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十一条 不得挤占和挪用服务业发展资金、任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虚假列支;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业务需要,印发工作通知,明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需商务部、财政部审核或评审确定的支持事项,由商务部牵头组织;省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申请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四条 商务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要求以及有关审核或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提出有关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商务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服务业发展资金指标发文30日内,根据同级商务部门提出的分配方案,将有关资金按要求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五条 有关地方应当加强日常工作准备和项目储备,形成常规项目库;在具体安排使用服务业发展资金时,应由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及责任分工确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公示工作,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并拨付资金。为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先预拨后清算。省级商务部门应将资金使用方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六条 对于采取因素法以及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的资金,应当加强资金统筹使用,结合实际调整优化本地区年度支持重点,完善支持标准和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中央单位承担的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相关资金按程序列入中央本级预算,并按照中央本级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相关资金的申报和管理使用,参照本办法对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办法规定以及有关工作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服务业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省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获得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商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自觉接受并配合财政、审计、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资金申报、使用等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对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商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商务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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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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