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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优化调整《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等11种交通运输工具进出境卫生检疫证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船舶入境检疫证》《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运输工具检疫证书》《船舶出港卫生检疫证书》《船舶进港检疫证书》《船舶进港卫生检疫证书》《航空器出港卫生检疫证书》《航空器进港检疫证书》《航空器进港卫生检疫证书》10种证书整合为《交通运输工具进境卫生检疫证书》《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海峡两岸直航交通运输工具进港卫生检疫证书》《海峡两岸直航交通运输工具出港卫生检疫证书》4种证书(以下统称交通运输工具进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式样见附件1—4);将《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调整为《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2种证书(以下统称船舶卫生证书,式样见附件5—6)。
二、船舶、航空器运营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平台”(online.customs.gov.cn)自助下载交通运输工具进出境卫生检疫证书电子版本;通过上述途径申请办理船舶卫生证书并自助下载电子版本。
三、交通运输工具进出境卫生检疫证书、船舶卫生证书的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原《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船舶入境检疫证》《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运输工具检疫证书》《船舶出港卫生检疫证书》《船舶进港检疫证书》《船舶进港卫生检疫证书》《航空器出港卫生检疫证书》《航空器进港检疫证书》《航空器进港卫生检疫证书》《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11种证书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签发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原《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仍然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24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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