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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利用情势变更理论突破合同约定主张额外损失|应收账款(二十四)

经典案例|利用情势变更理论突破合同约定主张额外损失|应收账款(二十四) 邦盛律师事务所
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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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邦盛经典案例解析

关键词:服务、贸易行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情势变更;突破合同约定;诉讼;诉讼策略应用



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

VS 某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人: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

债务人:某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欠款时间:1年

欠款金额:人民币13,425,017.24元

服务机构:信用法律服务团队(广州)

承办律师:杨明哲、陈剑逸

服务方式:诉讼

服务成果:解除继续履行会造成损失约1,760,000.00元的合同以及成功取得7,092,430.00元补偿款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1日,委托人与债务人在中山市签订《某16套风电设备运输项目物流服务合同》,合同总价25,828,640.00元。合同主要内容系委托人为债务人的16套风电设备提供物流服务,计划分4批次交货(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6月7日)——现已履行完第二批。由于从2021年3月开始,印度变异病株肆虐引起全球疫情继续恶化、蔓延,导致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BDI)持续走高,近3个月上涨了145%,中国至越南的国际海运费用也在近三个月来上涨了约80%。

在债务人多次延后发运时间的情况下,合同实际履约时的情况较委托人投标时的情况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委托人履行完毕第二批货物的发运后预计已发生损失1600余万元。考虑到止损,委托人已在第一批货物发运完毕后立即与债务人积极沟通,要求调价并于2021年5月28日寄发了正式的调价函。但债务人明确回复,要求委托人仍然按照合同履行。第二批货物发运完毕后,委托人与债务人协商后,债务人口头同意该项目终止。但近日,委托人收到债务人业务人员口头通知,称后面8套设备可能要继续履行。

原合同签订时的海运费单价约为24美元/计费吨,现阶段(2022年-3月初)因为俄乌战争导致国际油价暴涨,进而引起国际海运费大幅上涨,现在国内至越南BASON港的(班轮条款)海运费已经涨至约70美元/计费吨,根据战争走势不排除继续上涨的可能。所以后8套设备按60000计费吨估算,如继续按原价执行,委托人预计亏损约为2,760,000.00美元,合计约17,400,000.00人民币。另外,因为国内疫情反复,港口仍然拥堵,天津上海等主要港口平均等待时间为10天,因此每船至少都可能产生2,000,000.00元以上的海船等泊费用,预计原合同增加费用将达到22,000,000.00元以上。

鉴于上述情况,现委托人欲提起诉讼解除双方物流服务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增补运费13,425,017.24元。



案件诊断

经与委托人沟通,并且分析案件资料,承办律师发现了下述问题:

1. 债务人属于地方支柱产业,影响力巨大。如在债务人所在地推动诉讼程序,其法院可能会对其进行地方保护,届时诉讼相关的正常流程难以推进;

2. 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单价不受国际国内任何涨价因数的影响,为固定不变综合包干单价;

3. 相较于合同内约定的交货周期,委托人实际运输周期已经超出,存在被债务人主张延期交货违约金的风险;

4. 我方未达到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且部分损失未实际产生;

5. 委托人存在缔约过失,未对海运费的涨幅有合理的预判。

基于上述问题,承办律师提出的操作思路是:

1. 对于诉讼法院的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5条规定,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故本案为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案件。而债务人住所地在中山市,属于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的管辖区域,广州海事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2. 在起诉之前,需要向债务人发函沟通增补运费以及发运时间或者解除合同事宜,以便后期向法院举证我方有积极沟通解决事宜;

3. 尽量补充关于延期交货的责任不在于委托方的证据;

4. 对委托人陈述的损失进行分类,优先解决已发生以及后续影响最大的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关事实;

5. 参照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重新定义远超合同约定的海运费用。



案件操作

1. 战前准备


本案,委托人直接委托启动诉讼。承办律师整理案件材料之后,发现双方合同对于运费增补事宜已进行明确约定,即不受国际国内任何涨价因数的影响,为固定不变综合包干单价。我方主张运费增补事宜,则存在诉讼请求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另外,虽然在案涉合同中未对履行时间进行约定,但后续债务人2021年3月18日通过邮件发送《越南金瓯项目-整体发运计划》确认案涉项目履行时间为: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6月7日。如债务人怠于与委托方沟通确认具体发运时间,则其应当承担无法确认后续发运时间的不利后果。

基于前述分析,承办律师先行起草了敦促函件。在敦促债务人支付增补运费的同时,要求债务人与委托人沟通确定后续发运时间。如债务人未回函确认,则委托人可以此为由向法院表示债务人无法按约履行合同,从而令债务人无法以此抗辩拒不解除合同。


2. 庭前交锋


承办律师在收到案件诉讼文书之后,立即向海事法院(规避地方法院进行地方保护)提起诉讼。

海事法院受理本案件后,承办律师与债务人法务积极进行对接。债务人法务称,该案件我方主张的增补运费均是合同约定之外或者说合同约定固定不变的费用,债务人为上市公司未作项目之外的预算,无法支付。另我方要求确认合同已终止,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债务人不同意解除。

经承办律师多轮沟通,发现其公司领导对于我方主张的因货量变更损失1,903,140.00元态度有所松动。承办律师决定庭前就该部分损失进行调解,其余诉讼请求进入庭审阶段再行解决。

经举证说明,货量变更引起的损失必然是债务人方单面造成,债务人同意庭前签订补充协议解决,向委托人支付该部分全部损失。


3. 庭审对决


本案后续推进开庭,债务人对于本案的抗辩如庭前预测,主要围绕合同约定本案为总价包干合同以及本案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等问题。

承办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原合同因债务人仅能确认该合同需在签订合同后短期内完成所有运输,故仅笼统约定合同期限为合同生效起至全部货物运输完成、合同款两清后终止。后经债务人2021年3月19日通过邮件进一步确认债务人计划分4批次交货(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6月7日)。

现已过债务人邮件确认的交货期限近一年,但债务人至今仍未确认后续8套设备的发运日期,显然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和目的。在原定合同履行期限外,委托人履行后两批货物的发运工作必然导致成本大大增加,这也是委托人不能承受的损失,且属于“高进低出”,出现巨额亏损,显然不符合其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和目的,亦显失公平。故我方主张解除合同以避免双方产生更大的损失。

另委托人主张损失金额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第一船滞船费用651,450.00元(101,000.00美元,未实际支付给第三方)

2)货量变更损失2,394,987.24元(已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3)超出合同部分的海运费用(10,378,580.00元)

其中第3点为双方签约时无法预料产生的损失,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严守原则是商事活动的通行法则,是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压舱石。情势变更则是合同严守原则的例外,我方要求债务人进行调价承担该部分损失的基础。


4. 庭后斗智


庭后经承办律师的努力,审判长约双方代理人进行谈话。其认为按原合同继续履行是显失公平的,但在我国适用情势变更进行判决是极为困难的,其存在采纳我方履行期限主张的可能性。但同时考虑到要被告另行找人运输也是很难实现的事情,故希望双方进行调解。他提出的调解建议为:对方如坚持继续履行合同需尽快明确发运时间及调整运价;对于我方主张损失要求进行核算后双方各自承担部分。

借着审判长的告诫,承办律师告知债务人法务,本案并不是孤例,不属于商业风险范围,该部分损失虽然很难归因于某方的损失,如债务人不愿意调解结案,那么届时对其不利的判决书公布于众,会有更多签订类似运输合同的案外人向其主张巨额损失。

最终,本案双方达成解除合同且合同外产生损失各承担一半的调解方案,避免了本案进入二审乃至再审漫长的诉讼流程,最终如愿解除继续履行会造成损失约1,760,000.00元的合同的同时,成功取得7,092,430.00元补偿款。



经验分享

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种客观经济现象。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成因存在着一定的重合,物价的降浮,币值、汇率的涨落,市场的兴衰等都可能成为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原因,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却截然不同。如果被认定为商业风险,按照风险自负的原则,遭受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而被认定为情势变更,则意味着遭受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使风险由合同相对方承担或双方分担。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可以按照同时适用两个标准来进行,一是风险能否预见,二是风险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按照这两个标准,可以把风险划分为四种:(1)可以预见,可以承受的风险,这是商业风险的最主要的形态,因此这种情况要严格遵守合同;(2)不能预见,也不能承担的风险,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主要情形,应考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3)不能预见的,但当事人可以承担范围之内的风险,不宜认定为构成情势变更,应适用合同约定;(4)可以预见风险类型,但其剧烈程度远超市场主体的预期,并不在当事人可以承受范围之内,也应适用情势变更。




邦盛信用管理

邦盛信用法律服务团队由业内首个信用法律服务团队整体并入邦盛而来。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信用法律服务日臻完善,服务内容涵盖企业信用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并且提供全程解决方案。邦盛的信用法律服务旨在通过从前期的信用调查及资产调查、中期的信用法律风险管理技能培训与信用管理法律咨询到后期的信用法律收款服务,助力企业快速回笼资金、缩短DSO,加速现金流转,降低逾期、坏账率,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信用法律风险管理水平。至今,邦盛信用法律服务团队的律师及辅助人员全国已超过200人,每年为客户处理债权超过30亿元,成为业内在该领域中规模最大的服务团队。



邦盛是一家走专业化、团队化、一体化之路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改制上市、金融、保险、基金、投融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信用管理、医事管理、资产管理、国际贸易与投资、破产清算、刑事、婚姻家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业务领域业绩显著。二十年来,邦盛坚持以成就客户为使命,形成了“邦兴所盛、崇信致远”的良性发展格局,秉承了“优质、高效、审慎、尽责”的执业精神,致力于成为一站式商事法律服务的杰出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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