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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名为买房租房 实为借贷担保 —— 深圳法院判决:虚假合同无效,诉请全驳回!

以案释法|名为买房租房 实为借贷担保 —— 深圳法院判决:虚假合同无效,诉请全驳回! 池燕律师
202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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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与房屋租赁领域,以合法合同形式掩盖真实交易目的的现象屡见不鲜。不少出借人为保障资金回收、规避利率限制,会与借款人签订 “房产转让 + 房屋租赁 + 回购” 的组合协议,将借款利息包装成租金,将房产作为担保。这类看似严谨的交易模式,实则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触碰法律红线。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的诉求不仅难以得到支持,还会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与法律风险。本周,池燕律师将结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真实判例,为大家解析通谋虚伪行为的法律后果,提醒市场主体坚守诚信、合规交易。

一、案情简介

2024 年 7 月 6 日,杨某与张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某将深圳龙华一处农村私宅 95% 份额以 350 万元转让给杨某,同日双方又签订《租房合同》,约定杨某将该房屋返租给张某,月租金 4 万元,同时签订《房屋回购协议》,约定张某可在一年内回购房产。后张某仅支付 123000 元款项。


杨某以张某拖欠租金为由,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腾房、支付租金、违约金及占用费。张某则抗辩,双方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房产转让与租赁合同均为虚假,目的是为 35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涉案房屋为禁止流通的农民房,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并非真实租赁。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房产转让协议书》《租房合同》均为虚假意思表示,依法认定无效;原告并非房屋权利人及合法占有人,无权主张返还房屋、租金及占用损失。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杨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池燕律师解读

本案是典型的通谋虚伪行为引发的纠纷,核心在于 “名为租赁、实为借贷” 的交易定性,司法裁判逻辑清晰,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一、法院采用穿透式审判思维,不看合同名称只认真实法律关系

本案的关键在于司法 “穿透式审查”,法院不会只看合同名称,而是结合交易细节判断真实意思表示。涉案房产为法律禁止买卖抵押的农村私宅,杨某明知无法过户仍签约;房屋市场价远超 350 万元,低价转让明显违背常理;买房即返租、原权利人持续占有、附带短期回购,均符合借贷担保特征,而非真实房屋租赁。


二、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相关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房产转让协议书》《租房合同》均为通谋虚伪行为,从签订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告不能依据无效合同主张解除合同、支付租金、违约金等权利,这是其诉求被驳回的核心原因。


三、农村私宅与小产权房禁止流通,以此交易极易钱房两空风险巨大

涉案房产属于限制 / 禁止流通的农村私宅,房产证明确记载不得买卖、抵押,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以这类房产进行买卖、租赁或为借贷提供担保,均不产生合法物权效力,当事人极易面临钱房两空、维权无门的局面。


四、维权必须以真实法律关系为基础,诉求定性错误将直接导致败诉

当事人起诉必须以真实法律关系为基础,本案原告坚持按租赁合同纠纷起诉,拒绝按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求,即便真实存在借款,也无法在本案中获得支持,只能另行起诉,大幅增加时间与诉讼成本。


五、主张房屋返还与占用费需具备主体资格,无合法产权无权提出请求

主张房屋腾退、占用费的主体,必须是房屋合法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人。本案原告从未取得涉案房屋产权,也非合法占有人,不具备行使返还请求权的主体资格,相关诉求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名实相符、合法合规,是民事交易的底线。无论是资金出借、房屋买卖还是房屋租赁,都应尊重法律规则、坚守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用一份清晰的判决告诉我们:套路合同换不来权利保障,合法交易才是长久之计。敬畏法律、诚信交易,才能真正守护自身的财产权益。


池燕律师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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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优秀村(社区)法律顾问”

惠州市司法局授予“二十佳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

2023年度惠州市律师协会公共委优秀委员、公司法委优秀委员

惠东县司法局授予2023年度十佳村(社区)法律顾问

2024年度九三学社惠州市委员会优秀社员

惠州市律师协会第二届青年律师民事论辩赛“最佳青年律师辩手”

热心公益

黔西南州工商业联合会、黔西南州总商会颁发的“情系山区 热心助学”证书

惠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授予“2021-2022年度惠州市乡村振兴‘万企兴万村’爱心奖”

惠州市慈航公益协会授予的慈航公益“杰出志愿者”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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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优秀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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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在专业上钻业敬业爱业;在态度上心到事到人到;在服务上用法用心用爱”的宗旨,池燕律师及其团队致力于为企业和企业家们提供有温度的解决方案,专注并精进于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事务以及行政与公共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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