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痛点,尤其是当被执行财产涉及民生工程时,强制执行可能影响公共利益,陷入“执行即影响民生、不执行则损害债权”的两难境地。作为律师,我经常接到当事人咨询:“对方名下财产涉及民生项目,我的欠款还能要回来吗?”“法院会不会因为民生优先,就忽略我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法律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53号,就通过“指定执行+协同联动+执行和解”的方式,破解了这一难题,实现了“债权实现、企业存续、民生保障”的三重共赢。本周,池燕律师将结合这起典型案例,拆解执行程序中的重点法律问题,为当事人提供实用的法律参考。
01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某实业公司”)因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某净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丘某炎拖欠1041万余元货款及利息,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并由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然而,调解协议生效后,惠州某净化公司、丘某炎并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惠州某实业公司无奈之下,向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惠城区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惠州某净化公司的注册地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其法定代表人丘某炎名下的四处不动产也均在惠阳区,法院依法查封了上述银行账户及不动产。考虑到被执行财产均在惠阳区,由当地法院执行更便于开展工作,经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由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进一步调查后发现,丘某炎名下的四处不动产均设立了抵押权,且不动产价值远不足以覆盖抵押权人的债权,拍卖该不动产属于“无益处置”,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惠州某净化公司承接了惠阳区政府的污水处理工程,负责淡水城区60%的污水处理工作,享有政府按月支付的应收工程款债权,该工程款需用于维持企业经营、推进污水处理项目,同时还要按月偿还某银行惠阳支行的质押债权(该银行对该笔工程款享有质押权)。
惠阳区人民法院冻结惠州某净化公司接收工程款的账户后,惠州某实业公司多次申请强制执行该笔工程款,但惠阳区住建局明确表示:若强制执行该工程款,将直接导致污水处理工程停滞,影响淡水城区近20万居民的正常生活,还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02
执行结果
为妥善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影响民生工程正常运转,惠阳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属地优势,积极组织惠州某实业公司(申请执行人)、惠州某净化公司、丘某炎(被执行人)及某银行惠阳支行(质押权人)进行协商,释法明理,引导各方寻求利益平衡点。
2023年7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在保障惠州某净化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确保污水处理项目顺利推进,且质押权人债权按月受偿的前提下,由惠阳区人民法院按月分4期,从惠州某净化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中扣划967万元,支付给惠州某实业公司;惠州某实业公司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追偿,并同意解除对惠州某净化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及丘某炎名下不动产的查封。
2023年10月,惠州某实业公司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共赢。
03
池燕律师解读
一、指定执行的适用条件——财产在外地,效率优先、便民优先。
本案中,惠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被执行的主要财产(不动产、工程款债权)均在惠阳区,由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便于调查财产、协调当地政府部门(如住建局),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财产在外地导致执行工作难以推进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指定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这也是“方便执行、高效执行”原则的具体体现,与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执行管辖的规定相契合。
二、民生工程类执行案件的处理原则——利益平衡,兼顾公益与私权。
本案的核心难点的是,被执行的工程款涉及污水处理这一民生工程,直接关系近20万居民的生活和当地生态环境。如果机械地强制执行,看似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却会损害更大的公共利益;如果完全不执行,又会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落空。
法院的处理方式值得借鉴:一方面,不放弃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通过协商确定分期支付方案,确保债权逐步实现;另一方面,保留被执行企业维持民生工程运转的必要资金,兼顾公共利益。这也提醒我们,执行程序并非“一执了之”,尤其是涉及民生、公益的案件,更要注重利益平衡,这也是律师在参与执行案件中,应当重点考量的方向——协助当事人在合法范围内,寻求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而非单纯追求“强制执行”的结果。
三、执行和解的价值——给双方留空间,实现“共赢”。
本案中,执行和解成为破解困境的关键: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换取债权的稳定实现;被执行人获得了维持经营、推进民生工程的资金空间;质押权人的债权也能按月受偿,各方均实现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律师,我经常建议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不要一味“硬刚”,合理运用执行和解,既能避免漫长的执行程序,也能减少双方的矛盾冲突,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律师参与执行、化解执行矛盾的导向高度一致。
四、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的注意事项。
对被执行人而言,若名下财产涉及民生工程,切勿消极逃避执行,应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提供财产线索和履行方案,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争取执行和解的机会;对申请执行人而言,遇到被执行人财产涉及民生工程的情况,也不必过度焦虑,可在律师的协助下,通过法院协调,寻求合理的债权实现方式,避免因“强制执行”导致自身债权无法实现,同时也能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05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35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74条第2款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8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司法的终极目标,不仅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执行难”遇上“民生工程”的案件处理,提供了可复制、可参考的范本——指定执行提升效率,协同联动破解难题,执行和解实现共赢,这背后也离不开律师等专业力量的参与,助力各方化解矛盾、达成共识。
池燕律师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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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二届律师协会业培委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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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山西商会 监事
惠州市营商环境法治服务监督中心 联络员
第二届惠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员
惠州市商业交流合作协会第三届协会 副会长
惠州市商业交流合作协会第三届法律顾问团 成员
惠州市涉外法律服务团 成员
惠州市惠城区新阶联 监事
部分荣誉
广东青年律师“千优百俊”人才计划第十四届培训班评为优秀学员
广东律师民法典网络普法宣传代言人
广东省妇联、南方日报共同举办的民法典普法代言人评选活动(妇联专场)荣获 十大“民法典普法代言人”
第八届惠州市律师协会优秀委员
惠州市司法局、惠州市普法办公室授予的《午间说法》“金牌普法好声音”
惠城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2022年度“优秀村(社区)法律顾问”
惠州市司法局授予“二十佳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
2023年度惠州市律师协会公共委优秀委员、公司法委优秀委员
惠东县司法局授予2023年度十佳村(社区)法律顾问
2024年度九三学社惠州市委员会优秀社员
惠州市律师协会第二届青年律师民事论辩赛“最佳青年律师辩手”
热心公益
黔西南州工商业联合会、黔西南州总商会颁发的“情系山区 热心助学”证书
惠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授予“2021-2022年度惠州市乡村振兴‘万企兴万村’爱心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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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圆梦助学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 理事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优秀志愿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