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观韬视点 | 聚焦美国“IEEPA关税”退款系列之二:让谁欢喜让谁忧——两类集体诉讼对IEEPA关税退还的影响

观韬视点 | 聚焦美国“IEEPA关税”退款系列之二:让谁欢喜让谁忧——两类集体诉讼对IEEPA关税退还的影响 观韬律师事务所
2026-06-15
1
导读:集体诉讼是指由少数当事人代表一个规模更大、未具名的、具有共同诉求的集体提起的诉讼。



要点概览  >>


1.

进口商代表诉讼

2.

消费者集体诉讼


作者 | 尹颖





前言集体诉讼是指由少数当事人代表一个规模更大、未具名的、具有共同诉求的集体提起的诉讼。集体诉讼制度旨在避免就同一问题反复诉讼,遏制不当行为,并促进那些如果不通过集体诉讼就可能不会被提起的微小索赔的诉讼。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c)款,法院必须以命令方式来决定案件是否被“认证”(certify,即获准作为集体诉讼继续审理)为集体诉讼。在案件获得“认证”之前,通常被称为“拟议”或“潜在”集体诉讼。同样,拟议集体的成员通常被称为“拟议”或“潜在”集体成员。要获得认证,拟议集体代表(或列名原告)必须满足《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a)款的明确要求(人数众多、共同点、典型性及代表性充分),以及第23条(b)款中某一项子条款的要求。原告负有举证责任,须达到上述标准。除《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a)和(b)条的要求外,法院通常还要求集体诉讼代表满足各项门槛要求。比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规则》第23条对集体诉讼就做了相关规定。


概言之,有两类集体诉讼可能对发生了“IEEPA关税”成本的进口商的权利和利益产生影响。第一类是2026年6月4日,V.O.S. Selections, Inc. v. United States (CIT # 25-00066) (“V.O.S. Selections”)一案的原告之一Terry Precision Cycling LLC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the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IT)提出动议,请求签发一项认证下列集体诉讼集体(class)的法院命令:“所有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被征收关税,且其索赔目前不符合通过‘进口申报合并管理与处理’(‘CAPE’)计划进行处理和退税的条件的进口商。” [1]这是旧案的新进展。另一类集体诉讼是针对转嫁了“IEEPA关税”成本给消费者的进口商提起的消费者集体诉讼。它们自2026年2月起就层出不穷。







 一、进口商代表诉讼  


(一)共识:28 U.S. Code § 1581(a)诉讼与28 U.S. Code § 1581(i)诉讼




当您在填写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the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的第19号表格时,您可能会注意到一条提示,“如果您的异议(protest)被全部或者部分驳回(denied),并且您想要争取扭转这个结果的话,您可以在《驳回通知》邮寄日之后180天内向CIT提起民事诉讼。” [2]这段文字说的是《美国法典》第28编第1581(a)节(28 U.S. Code § 1581(a))诉讼。


2025年12月15日,CIT在AGS Company Automotive Solutions et al. v. United States中作出一项裁决,该裁决澄清:针对IEEPA关税的合宪性提出的质疑属于CIT根据28 U.S. Code § 1581(i)具有的兜底管辖权(residual jurisdiction)(而非适用常规的异议程序),且此类诉求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2026年6月2日,针对CIT于2026年4月17日签发的法院命令,即要求CBO向所有发生了“IEEPA关税”成本的进口商退还“IEEPA关税”(“4月17日命令”),美国司法部(DOJ)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正式提出上诉。在诉状中,DOJ重述了相应进口商享有的两项诉讼权利,即:异议遭驳回的进口商“可依据28 U.S. Code § 1581(a)在CIT对CBP的决定提起诉讼”;此外,“若依据§ 1581(a)无法获得救济,或该救济‘明显不足’,进口商也可援引CIT依据§ 1581(i)享有的‘剩余管辖权’。”


可见,在发生了“IEEPA关税”成本的进口商可主张的诉讼权利上,DOJ和CIT达成了一致。但在进口商是否必须行使诉讼权利这一点上,双方分歧明显。


(二)分歧:未获得授权的普遍性禁令 vs. 全国性管辖权




在上诉诉状中,DOJ将“IEEPA关税”分成三类。第一类是针对“尚未清关(unliquidated)或处于非最终状态、因而仍由CBP管控的报关单”所缴纳的“IEEPA关税”;DOJ表示,属于此类情形的已提出或将提出的退款申请,均已经或将得到处理。第二类是针对“已最终清关且当事人已向CIT提起诉讼的报关单”所缴纳的“IEEPA关税”;据DOJ所述,一旦报关单最终清关,“若无法院命令,CBP无权进行重新清算或退款”。第三类是针对“已最终清关但当事人未向CIT提起诉讼的报关单”所缴纳的“IEEPA关税”;同样,DOJ指出,若无法院命令,CBP无权进行重新清关或退款。


DOJ反对将4月17日法院命令普遍适用在上述第2、3类“IEEPA关税”上,认为普适性禁令超出了Trump v. CASA, Inc., 606 U.S. 831, 839 (2025) (“CASA”)一案裁决所界定的CIT管辖权和衡平权限。


CIT则秉持一贯的观点,即CASA 案中关于“普适性禁令不被允许”的裁定,并不适用于将在 V.O.S. Selections 案中发布的命令。CIT 在 4 月 17 日命令中阐明,CASA 案中相关讨论(即“联邦法院是否拥有发布普遍性禁令的衡平法权力”)所依据的是《1789 年司法法》;而 CIT 则是依据《1980 年海关法院法》于近两百年后设立的,并被赋予了全国性管辖权。因此,CASA 案中的相关讨论对 CIT 而言“不构成法律指引”。


基于上述情况,Terry Precision Cycling LLC 提出动议,请求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b)(2)条认证集体诉讼,理由是“通过确立第23(b)(2)条项下的集体诉讼,CIT 可以解决关于 CASA 适用范围的任何模糊性”。显然,Terry Precision Cycling LLC 提出该动议旨在将所有“IEEPA关税”报关单的处理及退税事宜集中于CBP,而非局限于仅仅 CAPE 第一阶段所涵盖的范围。



二、
消费者集体诉讼



如果说进口商集体诉讼的顺利推进并取得胜诉,将使所有发生了“IEEPA关税”成本的进口商能够以更集中、更高效的方式获得退款,那么消费者集体诉讼则或许可以确保进口商不会怠于行使任何寻求退款的权利,无论是否存在进口商集体诉讼,也无论此类案件的结果如何——如果被消费者起诉的进口商已经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成功地将“IEEPA关税”成本转嫁给了消费者。


2026年3月27日,消费者向密歇根州东区美国地区法院提起针对Lululemon USA Inc.的拟议集体诉讼。诉状指控该公司通过提高价格,将约2.4亿美元的“IEEPA关税”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同时却向美国政府申请全额退还这些关税。原告将此行为定性为“双重获益”,并声称该公司一边保留与关税相关的收入,一边寻求退款。该诉讼主张不当得利及“已持有和已收取款项”的索赔,并寻求认证一个涵盖2025年2月1日至2026年2月24日期间的全国性集体诉讼。原告要求赔偿或返还、宣告性及禁令救济,以及律师费。


这起消费者集体诉讼并不是孤例。早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IEEPA并未授予美国总统征收关税的权力”这一裁决的2026年2月20日以来至3月初,全美各地的联邦地区法院——包括伊利诺伊州、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南卡罗来纳州和田纳西州——已受理至少六起拟议的消费者集体诉讼。一项截至2026年4月16日的非正式统计表明,已有约二十余起消费者集体诉讼针对好市多、联邦快递等公司提起。


2026年5月8日,消费者向俄勒冈州美国地区法院提起了针对NIKE, INC.(“耐克”)的拟议集体诉讼。根据诉状,耐克保留客户支付的超额费用是不公正的,因为这些超额费用反映了耐克转嫁给客户的“IEEPA关税”支出——而这些“IEEPA关税”后来被认定为非法。诉状提出的索赔主张包括:不当得利、已收款项,以及违反《俄勒冈州非法贸易行为法》。


类似的消费者集体诉讼还在不断涌现。


既然已经通过提高产品定价,向下游买方甚至终端消费者成功转嫁了“IEEPA关税”成本,如果申请并获得“IEEPA关税”退款反而可能被消费者集体诉讼,那么是不是不去申请“IEEPA关税”退款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答案可能是否定的。


以CAPE第一阶段为例。从CAPE第一阶段的设置来看,只有登记进口商(importer of record, IOR)或者经许可的customs broker才可以通过CAPE第一阶段提交CAPE Declaration,若是获得受理,“IEEPA关税”退款将会支付至IOR或者CBP4811表格通知方的美国银行账户。可见,在CAPE第一阶段中,涉及“IEEPA关税”退款的信息交换是非公开的,“IEEPA关税”退款的路径是短捷的,这意味着,消费者或许难以从公开信息领域获悉潜在被告是否申请并获得了“IEEPA关税”退款。尽管如此,从前述案例来看,IOR是否行使了主张“IEEPA关税”退款的权利,并不影响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提起。




后记



2026年2月20日以来,观韬律师事务所“IEEPA关税”退款服务团队为广大企业提供实际协助或咨询,并不时邀请企业参加线上、线下的“IEEPA关税”退款实务交流,更以每周短会的方式,将一周以来CBP、CIT以及其他相关主体涉及“IEEPA关税”退款相关事项的进展,向与会的企业界朋友作及时更新,以协助广大企业避免因为遗漏重要信息面临相关风险。若您有涉及“IEEPA关税”退款的相关需求,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观韬“IEEPA 关税”退款法律服务团队牵头人:


尹颖,合伙人

yinying@guantao.com


观韬“IEEPA 关税”退款法律服务产品介绍:

请联系观韬“IEEPA 关税”退款法律服务团队牵头人获取。



参考:


[1] “All importers who paid tariffs imposed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 (“IEEPA”) and who hold claims that are not currently eligible for processing and refund through the Consolidated Administration and Processing of Entries (“CAPE”) program.“

[2] “If your protest is denied, in whole or in part, and you wish to CONTEST the denial, you may do so by bringing a civil action in the U.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within 18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mailing of Notice of Denial.” 




【观韬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用于交流和研讨,不代表观韬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的任何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需要转载或引用,须注明来源“观韬律师事务所”及作者信息。未经本所书面同意,请勿使用任何内容(包括图片和影像)。如您有具体法律问题咨询,欢迎联系我们。






尹颖,观韬深圳办公室执行合伙人,美国波士顿大学金融法硕士,中英文双语工作,主要业务领域包括:跨境贸易、跨境投融资、跨境及国内金融、跨境争议解决、资产证券化与REITs、出口管制及制裁合规。尹律师曾服务富士康科技集团法务总处5年,其间负责涉外法律事务,尤其是富士康与苹果、Dell、HP等极重要客户的商业交易,并参与多起重大跨境并购;其后,尹律师投身律师行业执业至今。尹律师是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协国际投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观韬国际贸易与WTO业务委员会主任、观韬金融保险与衍生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协跨境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百人会论坛法律专委会执行主任。尹律师自2022年至2025年连续四年被“The Legal 500”评为亚太地区银行与金融领域推荐律师,以及被评为“The Legal 500”2022年度亚太地区私募股权领域推荐律师、2020年度亚太地区公司与并购领域推荐律师。尹律师是司法部涉外律师人才高级研修班成员,被广东省律协评为“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被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协评为“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作为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金融法专业的助理研究员,尹律师与其导师理查德·丹杰菲尔德先生合著了《美国商业贷款法律实务操作指南》(法律出版社出版,中英文双语)一书。


Email: yinying@guantao.com


二.jpg
图片

点击“阅读原文”链接到观韬官方网站。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观韬律师事务所
观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2月,是总部设于北京的专业化、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在国内大陆主要地区和香港澳洲等地设有30间办公室。经过30年不断的开拓、创新和发展,观韬律师事务所已成为中国顶级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内容 1693
粉丝 1
观韬律师事务所 观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2月,是总部设于北京的专业化、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在国内大陆主要地区和香港澳洲等地设有30间办公室。经过30年不断的开拓、创新和发展,观韬律师事务所已成为中国顶级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总阅读4.0k
粉丝1
内容1.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