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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增值税新规解读及跨境卖家的应对

出口业务增值税新规解读及跨境卖家的应对 东莞础石电商财税
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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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新规是对历年出台的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的归并整合和延续。


一、新规是对历年出台的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的归并整合和延续

近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2611号公告《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同时,国税总局还发布了20265号《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在发布这两个公告的同时,废止了财税(2012)第39号和国税公告(2012)第24号以及修改和废止了其他相关出口业务增值税相关文件。

最近十多年来出台了很多关于出口退(免)税的管理规定,同时,这十多年来,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新的业务发展,对相关法规也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很多法规政策分布在不同的文件里,查阅和理解起来,多有不便。本次发布了以上两个公告,主要是延续以往的管理规定,并对这些文件进行了归并整合,以便纳税人查阅、理解和遵从。

总的来说,2026年的新公告(财税11号)和新办法(国税公告5号)共同构成了全新的出口退税政策体系,自202611日起完全取代2012年的旧体系。

二、新旧政策主要变化及相应的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主要影响在于:

1、政策适用范围扩大:涉及向境外提供服务(如研发、设计、软件)或航天业务的企业,可正式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2、操作依据全面更新:所有出口退(免)税的备案、申报、单证管理等日常操作,都必须严格遵循2026年第5号公告的最新规定。

重要的差异细节,有以下方面

1、财税(2026)第11号公告,首次明确列明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四个条件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4)按照规定收汇。旧的政策里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分布在不同条款里。从第2条来看,表明监管部门对合法报关高度重视。跨境卖家不能继续买单报关了。第3条表明税务部门对合规财务核算的重视。

2、对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做了明确的定义: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的企业,不具有生产能力的企业为外贸企业。

3、将以往分布在各个文件中的简化申报流程和精简申报资料的规定,系统性的整合到新发布的两个公告文件里。

4、单证备案保存期限:从5年修改为10年。建议采用可长期保存的电子档案来保存。

5、废止了国税公告(2022)年第9号文件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该项规定要求,税务部门在核实企业没有骗税疑点的情况下,企业没有超过给定申报退税限额的,应先按照相关规定给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然后再办理首次退税实地核查。这就是之前所谓的“容缺办理”规定。简单来讲,就是取消了“容缺办理”的规定。新的退(免)税管理办法(2025)年6号公告第52条规定了税务部门在某些情形下应该开展实地核查。  

跨境卖家需要关注的几个点

1、国税公告(2026)第5号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单证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与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的。出现这一项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会暂停办理出口退(免)税。我理解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打击出口高申报获取高退税,然后在进口国低申报,避免支付高关税的。

2、国税公告(2026)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出现这一项规定情形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这项规定,就是要求出口报关后,不可以随意要求改单。

3、财税公告(2026)第11号第九条第六项:为加强出口业务税收服务与监管,从事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业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方式、数据口径等,报送有关涉税信息。这项规定,就是税务部门从不同角度获取出口信息,以便进行数据比对和核查。

以上几点,都表明要从不同方面来打击和管制买单报关和随意改单的行为。因此,建议跨境卖家严格按照实际业务情况,如实申报。业务真实合法才是财税合规的基础。 

三、结束语

总体来讲,最近发布的这两个公告,对出口业务增值税和退(免)税管理办法更加清晰和明确。我个人的看法是,出口退税管理更加严格,同时更侧重于要求税务部门基于风险的预判进行分类管理。企业的税务信用评级较高的,会得到更优质的税务服务,被关注到的概率更小;税务信用评级较低的企业,会被分配更多的监管资源,同时也更容易被关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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