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前,由于地缘政治博弈加剧,许多常年依赖中美双边供应链的制造型外商投资企业正陷入空前的“双重合规夹击”之中:一方面,美国母公司受制于OFAC、出口管制(如实体清单、SDN清单)等美方法律,强制要求在华子公司切断与特定被制裁中国企业的交易;另一方面,中国自2021年起逐步织密并于2026年全面升级了反制裁法律网。
外资企业必须清醒认识到: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必须优先遵守中国的法律;海外总部的合规政策或行政令,在中国法下没有任何免责效力。以外国制裁为由单方面断供或解约,将面临较大的合同与诉讼风险。
一、核心合同风险:四重打击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抗辩的“全面失效”
根据中国《民法典》第180条及司法实践(包括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2025年南京海事法院首例适用AFSL第12条案),国际贸易制裁具有长期性与更迭可预期性,属于商事主体应当预见并承担的“商业风险”,不满足“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法定要件。因此,企业无法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合法解除合同或免除违约责任。
侵权之诉的“绕道效应”与管辖权失控
这是最令外资企业被动的诉讼陷阱。即便外资企业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适用美国法/英国法”以及“提交纽约/伦敦国际仲裁”,但只要企业以制裁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中国受害企业就可能以《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为基础提起“侵权责任之诉”,而非合同之诉。相对方在侵权纠纷中,便可基于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或在涉外案件中适用原告所在地直接要求中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从而彻底绕开合同中的外国法律和仲裁条款,在境内直接受理案件并审理。
合同“责任限制条款”的不适用
外资企业通常在标准合同中设置了极其严密的责任限制条款(如:赔偿上限不超过合同总额、免除间接损失及停产损失等)。然而,一旦被法院定性为执行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民事侵权”,依照中国法律,合同中的免责或限责条款对侵权责任完全无效。外商投资企业将面临无限额的全部损失赔偿,包括中国客户因断供导致的下游生产线停工、违约索赔等巨额连带损失。
影响企业生产的财产保全
原告中国企业可在诉前或诉中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一旦受理则可能冻结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华银行账户、查封生产线设备及原材料。这种即时性的资金链和生产链锁死,对制造型企业而言,往往在判决下达前就已造成极大的伤害。
二、实务应对与破局建议
面对“不遵守美法,母公司受罚;遵守美法,在华企业跨台”的困境,外商投资企业绝不能采取消极“硬扛”或直接失联的粗暴做法。实务中,建议采取以下多层次的合规救济与防火墙策略:
包装解约事由,实施证据隔离
如因极其极端的风险必须调整交易,绝不能在任何外部通知或内部邮件中留下“因OFAC制裁要求、美方出口管制而不得不终止”等字眼(这将构成协助外国制裁的直接自认证据)。应在专业中国律师协助下,将行为重新定性、包装为“基于宏观商业环境变化的供应链重组”“技术路线调整导致的商业风险再评估”或“合同履行地面临重大法律不确定性”,尽量通过双方善意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签署含有放弃后续追索权的《和解协议》。
善用中方法定“安全出口”:申请合规豁免
2025年《实施规定》第16条及2026年《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六条均对双重合规困境给予了法定的利益通道—“豁免申请机制”。当企业面临无法调和的冲突时,应当积极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或商务部如实递交书面申请,说明法律冲突的事实与理由。一旦获得中方行政机关的特定范围豁免批准,企业便拥有了合法的暂缓履行或免责执行护身符,在民事和行政层面均可锁定安全。
积极寻求行政指导,体现企业合规姿态
向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或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咨询,说明面临的法律冲突情况,请求行政指导意见。虽然目前这类行政指引程序还不成熟,但主动咨询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合规证据。然后,将咨询意见或与主管部门沟通的记录保留归档--未来如果被中国客户起诉,这些记录可以用来证明企业没有主动执行歧视性措施,而是采取了善意合规的姿态。
未来的合同防御机制升级
对于未来新签署的商业合同,企业可以考虑放弃传统的、单方偏向美法制裁的免责条款,引入升级版的“双重合规及法律冲突条款”:
明确约定任何一方管理人员依据本国/合同履行地法律(如中国反制裁法)善意作出的决策,不承担违约及个人责任;
约定若发生因中美法域冲突导致履行受限的情形,双方承诺互不视为违约,但应立即启动“双向豁免申请程序”(即WFOE向中方申请豁免,或协助向美方OFAC申请特别支付/交易许可,如2025年南京海事法院首案中S公司的成功实务做法);
在发生法律冲突时,约定双方有义务在合理的期限内协商合同变更方案(如更换付款路径、变更交易标的、调整主体等),若经合理努力仍无法解决,则约定合同“无过错终止”,平稳落地。这一条的价值在于,即使最终还是要解约,至少证明企业尽到了“不主动执行歧视性措施”的义务;
将“因法律冲突导致无法履行”作为合同中的特别终止/中止事由,独立于不可抗力条款。进行这样设置的好处是,即使反制裁法第12条切断了不可抗力抗辩,但合同条款本身约定了解约或终止的条件。当然,如果该条款被认定是变相执行外国歧视性措施,仍有被挑战的风险,但从民商事合同自由的角度,至少给了双方一个缓冲地带。
结语:
需要提醒的是,并非所有外国制裁措施都必然构成反制裁法意义上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外资企业的法务或外部律师应对母国的具体制裁对象、国际法基础进行事先合规性专业评估,结合个案事实进行论证。
反制裁法下的合同合规是一场高难度的法理与实务博弈。外资企业不应一味盲从母公司的海外指令,而应通过在华设立“独立决策防火墙”、积极启动“行政豁免申请”以及“升级双重合规合同条款”等手段,在法律的钢丝绳上找到最稳妥的立足点。
[ 本文作者 ] .
孙颖
高级合伙人/律师
孙颖,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苏州国际商事法庭中立评调员,江苏省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苏州工业园区律师协会涉外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商事调解协会特邀调解员、南宁仲裁委员会(南宁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主要业务领域为跨境投融资、外商投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和数据保护。
E:echosun@dehenglaw.com
冯俊
高级合伙人/律师
冯俊律师擅长民商经济类案件,对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有深入研究,担任多家中外企业、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公司治理设计、合同风险防控、用工合规性诊断等预防性法律工作,具有超过20年的诉讼经验。
E:fengjun@dehenglaw.com
团队简介
Team Profile
德恒苏州涉外与商事团队是律所针对境内外客户的复杂商事业务和涉外业务打造的专业团队,目前由高级合伙人孙颖律师、冯俊律师带领数位毕业于海内外知名学府的青年律师和律师助理组成。
团队长期为多家大型跨国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顾问服务和各类专项服务,在跨境投资、商业合规、劳动人事、数据合规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擅长于为企业客户寻求商业需求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合理平衡。
注:本文为中国反制裁法办案随笔之一,另外一篇关于反制裁法下高管个人责任亦将在近期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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