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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小湘一文来介绍!|小湘说税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小湘一文来介绍!|小湘说税 湖南税务服务
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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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一览表


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企业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特殊规定

1.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填报案例

甲企业为服装制作企业,2025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以下简称“广宣费”)100万元,以前年度广宣费累计结转扣除额为50万元,未与关联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

分析:2025年甲企业广宣费税前扣除限额为2000万×15%=300万。本年实际发生额100万小于税前扣除限额300万,可全额扣除。同时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50万元,也可在本期扣除。故本期可扣除的广宣费为100+50=150万元。

汇算清缴时,报表填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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