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5年1月21日,厦门海关所属漳州海关对辖区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开展稽查。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8月1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除已申报货物外,另有茶叶534件、价值17008.5美元未向海关申报,存在申报不实情事。经核实,上述茶叶属于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来自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货值折合人民币12.13万元。该公司的行为发生于2024年8月10日,2025年1月21日被稽查发现,未超过2年行政处罚追溯时限,相关线索材料于2025年5月27日被移交至海关办案部门。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该公司认错认罚并主动申请适用快速办理程序,海关依法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立案处理。
经调查审理,海关认定该公司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的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规定。考虑到当事人一个违规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定,海关依照“择重处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及其附件4《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第26项裁量,综合考虑当事人1年内没有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等情节,海关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罚款人民币1.273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当场签收法律文书,并于2025年6月13日全额缴纳罚款,案件顺利办结。
要点分析
快速办理程序与裁量基准的衔接适用
本案从线索移交到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仅用时4个工作日,充分体现了快速办理程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高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相关规定,适用快速办理程序需同时满足“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有其他证据佐证”等条件。在本案中,该公司在稽查后如实说明情况、承认违规事实,并主动提交快速办理申请书,为程序适用奠定基础。同时,对“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的行为进行精准裁量,做到“简程序不减权利、提效率不降质量”。
“择重处罚”裁量规则的精准运用
本案的核心法律点在于: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构成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应如何适用法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海关经测算发现,若按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可处2000元罚款;而按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可处较大数额罚款。海关最终择重适用商检法律规范及相应裁量基准,作出1.2736万元罚款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以裁量基准进一步明确申报义务
本案折射出当前外贸环境下部分企业的认识误区和合规短板。该公司辩称,涉案茶叶系“客户自行采购”,其仅“帮忙拼柜”“未收取货款”,试图以此免责。这一认识误区反映出部分企业对自身作为出口发货人的法定申报义务缺乏清晰认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该法定义务的履行,不以货物所有权归属或是否收付汇为转移。无论货物是自营、代采还是“帮忙拼柜”,只要企业以发货人名义从事出口,即成为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承担申报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附件4第26项则进一步明确了对“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处罚情形,将裁量要素严格限定于发货人是否履行报检义务这一客观事实。
海关在本案处理过程中,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实体规定进行处置。处罚决定严格聚焦于企业“作为发货人未履行报检义务”这一客观事实。基准所设定的裁量要素均围绕发货人的法定义务展开,不包含“是否收费”“货物归属”等企业辩称的考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通过将法定义务具体化为可量化的裁量要素,为海关执法提供清晰的标尺。同时,它也让企业认识到,“帮忙拼柜”等民间惯用说法不能替代“如实申报”的法定要求,促使企业从“侥幸心理”转向正视自身义务,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简要评析
本案是一起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处理程序与实体问题的典型案例。
在程序适用上,海关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准确识别案件适用条件,为轻微行政争议的高效化解提供范本。
在实体裁量上,海关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关于“择重处罚”原则,有效解决法条竞合问题,并依托基准中细化的罚则与情节考量,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在执法效果上,本案通过裁量基准的公开化、透明化适用,向企业清晰阐释“为什么罚”“为什么这么罚”的法理依据,促使企业从最初的“义务认知误区”转向最终的“认错认罚”,不仅维护法定检验商品的出口秩序,更在微观层面推动企业增强合规意识。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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