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征收是指经营企业在申请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设立、变更,全工序外发加工备案、变更等业务中,需提供担保的,海关审核确定担保事项和征收金额,办理征收手续的过程,保证金种类包括限制类、风险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第262号修订)规定:
对管理方式为"实转"的限制类商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实行担保,包括:
(1)东部地区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
(2)失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的。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但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其手(账)册对应的备案或变更手续将无法办结。
当然可以!经营企业在申请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设立、变更,全工序外发加工备案、变更等业务中,向海关提供担保的,手册核销结案或对应账册核销周期完成后,企业就可以申请和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手册核销结案或对应账册核销周期完成后,属地业务部门3个工作日内以《海关保证金退还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企业,企业申请退还对应的手册保证金。
企业办理保证金退还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核销结案证明(手册提供《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账册提供《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周期核销通知》);
(二)企业开户行、银行账号等信息;
(三)《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退款联;
(四)企业收款证明;
(五)海关保证金退还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因《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号)规定“暂停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采取担保管理措施至2025年”的政策执行期限已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故:
☞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办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手(帐)册设立(变更)业务的,恢复采取担保管理措施。限制类保证金的收取、退还,按照原有管理规定执行。
☞“四类措施”商品专用手(账)册设立(变更)时,其限制类保证金亦须征收。
来源:福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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