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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易错点丨住房租金篇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易错点丨住房租金篇 厦门税务微服务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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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办理时间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是年度汇算的重要扣除项目,纳税人在填报过程中容易出现政策理解偏差。为此,小编梳理了5条高频易错点,帮助大家更准确地理解政策、合规完成填报。





易错点1
夫妻双方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举例:我在厦门海沧区贷款买房,享受的是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同时在湖里区租房,可以由我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我的妻子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正确做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易错点2
未签订租赁住房合同,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举例:我和朋友一起租房,只有朋友与房东签订租赁住房合同,但是房租是由双方共同承担,双方可以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正确做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需都与出租方签订规范租赁住房合同,才可以各自享受扣除。


易错点3

夫妻均签订租赁住房合同,分别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举例:夫妻双方都在厦门上班,在厦门都没有自有住房,租房时均在租赁住房合同上签字,可以分别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正确做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易错点4
任职受雇单位和实际工作地不一致,按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扣除标准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举例:我的任职受雇单位在厦门市,被外派至三明市工作,在两地都没有自有住房,现在三明租房且有签订租赁住房合同,可以按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扣除标准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正确做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因此,应该按照实际工作地三明市的扣除标准定额扣除。


易错点5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举例:我在2025年1-3月租房,4月贷款买房,享受的是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之前也都没有填写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那我可以1-3月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4-12月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正确做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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