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指南丨带您了解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重要物质保障,对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加快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为推动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2018年10月30日,科技部、海关总署研究制定《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研设备往往价格高昂,有序共享可以有效降低科研单位的研发成本、减少重复购置。
什么是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机构如何申请?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01
什么是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所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且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不纳入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管理。
02
什么是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是指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所依托管理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技术开发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将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处于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其主要目的是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减少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和闲置,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03
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便利措施
★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科研仪器设备,经海关审核同意,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教学活动。
★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可不必每次在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通过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科创共享管理系统”)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最大限度便利管理单位实施开放共享。
04
什么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管理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主管海关申请按简易程序办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关手续:
①已建立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制度;
②已建立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台账,承诺完整记录开放共享服务时间、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情况信息;
③已按照数据报送规范,将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并已经主管部门审核;
④截至申请之日,近一年内未因违反规定擅自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而被处罚,近三年内未因擅自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05
办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流程
管理单位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模块(以下简称“科创共享管理模块”),申请办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手续。
1.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申请。
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管理单位,在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通过单一窗口科创共享管理模块,向主管海关提交适用简易程序申请,并提交《管理单位适用简易程序申请表》(可在“单一窗口”下载)、本单位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台账,以及海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经海关审核同意,取得《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并提交适用简易程序的免税进口科研设备清单后,管理单位可以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开放共享。管理单位应将《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编号,及时上传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2.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申请。
对于未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经主管海关审核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暂停管理单位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及管理单位主动申请不再适用简易程序的,在每次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通过科创共享管理模块,向主管海关提交免税科研设备开放共享申请。 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取得《同意设备开放共享通知书》后,管理单位可以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开放共享。管理单位应将《同意设备开放共享通知书》编号,及时上传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以上具体操作可参照《“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减免税后续)》中“科创共享管理”模块部分相关内容。
06
开放共享服务记录报送要求
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已开展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记录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非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已开展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服务记录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注意事项
1.提前申请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对于存在因开展科研及技术开发协作、其他单位科研教学急需或对使用地点有特定要求等特殊情况确需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的,应于移出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2.年报管理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纳入海关年报管理。管理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汇总后,向主管海关报告。
3.暂停简易程序
已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连续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或者出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暂停适用简易程序。
4.如实记录使用
申请人需真实、准确记录免税进口用品开放共享情况,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转自: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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