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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4日,由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办的“新《监狱法》实施后刑事律师如何布局”专题分享会,在来福士中心办公楼25层举行。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云泉律师受邀出席,并以“《监狱法》修改对律师刑事申诉业务的影响——从两起亲办职务犯罪申诉案谈起”为题进行分享。
《监狱法》修改对律师刑事申诉业务的影响
——从两起亲办职务犯罪申诉案谈起
张云泉律师
君泽君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新《监狱法》将于2026年11月1日实施,此次《监狱法》修订的内容、幅度非常之大,在保障服刑人员权利方面进行了诸多完善,对刑事律师而言,法律服务内容将从传统的刑事辩护大幅向前、向后延伸,覆盖刑事执行全阶段。2026年6月14日下午,在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新《监狱法》实施后刑辩律师如何布局”专题研讨会上,结合本人办理的两起职务犯罪申诉案件,探讨《监狱法》修改对刑事申诉业务及延伸业务的影响。
两起申诉案件均为职务犯罪。第一起为某正厅级干部受贿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第二起为某基层税务局干部受贿、虚开发票案,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两案申诉路径不同:第一起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第二起选择向法院提出申诉。以下从五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
关于申诉人的选择
刑事申诉中申诉人选择的核心考量在于:若由原审被告人本人提出申诉,依既往规定及实务操作,可能被认定为不认罪、不悔罪,从而影响服刑考核、改造评价及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第三款已明确,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予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视为不认罪悔罪。但实务中为避免风险,两案均未以服刑人员本人名义申诉,而是由其配偶作为申诉人,再委托律师代理,分别向法院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此举系基于当时制度环境与监管实践采取的稳妥安排。
新《监狱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将罪犯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作为认定罪犯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该规定较2016年司法解释更为明确、刚性更强。新法实施后,以服刑人员本人名义申诉,原则上不应再对其改造评价及减刑、假释产生负面影响。
在会见文书方面,我们亦经历过调整。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介绍信格式较简单,为消除监狱管理机关疑虑,曾将会见事由从“为代理XX申诉案件”调整为“为代理XX配偶委托的申诉案件了解情况”,尽量减少申诉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新法实施后,此类变通做法预计将明显减少。
二
关于律师会见方式
(一)是否受监听
新《监狱法》第七十条规定,罪犯与其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但需注意,“辩护律师”在申诉阶段的身份认定仍存在解释空间。《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明确,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派员在场;但辩护律师会见被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新法将上述内容上升至法律层面,但能否将“辩护律师”的监听豁免扩展至申诉代理律师,仍有待实施细则或执行环节明确。对此不宜过于理想化,需在实践中持续观察与争取。
(二)会见程序
两案会见程序差异显著。第二起案件(基层税务干部)程序相对简单,通过线上平台预约,但因监狱每周仅固定两天可预约,且与民事律师、辩护律师共用系统,抢号困难,有时需要提前一个月才能预约到一次会见,时间保障不足。
第一起案件(正厅级干部)程序极为复杂:需先到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出具证明,再经监狱管理局审批,之后返回司法厅依次经分管领导、厅长、厅党委书记审批。最快两天获批,最长时曾等待过五天。当地不接受邮寄材料,律师须亲自在现场递交材料,严重影响效率。审批层级与服刑人员原职务级别直接相关:正厅级需厅党委审批,副厅级由监狱管理局审批,正处级以下直接向监狱申请。新法实施后,会见程序能否改善,仍有待各地执行情况检验。
(三)会见类型
现行《监狱法》对会见类型规定不足,新法吸收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等部门规章内容,提升了法律位阶与程序规范性,进一步保障在押人员的会见权利。
三
关于涉案财产执行
两案均涉及财产执行。第一案判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第二案因未全额退赃,涉及追缴违法所得。刑事申诉业务中,应高度关注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办理减刑、假释案件须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作为判断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新《监狱法》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法院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相关文书送达公安机关,其中包含财产性判项实际执行情况材料。
此外,当事人还有同时面临刑事追缴、罚金、没收财产及民事债务的情形,形成刑民交叉问题。依《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优先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按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的顺序执行,优先受偿权应在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第一案中,当事人被没收财产,其与家属已尽力退缴,并通过大量借款退赔,因此形成民事债务。执行中,其公积金账户资金被列入没收范围。我们指导申诉人依据相关规定,主张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并优先偿还民事债务,同时为九十多岁的母亲保留必要生活费。
第二案中,部分受贿标的为企业股份(价值约一千余万元),法院以公司涉及民事纠纷、股权变现困难为由,要求家属退缴等额现金。我们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2条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应优先执行原物,不能直接以等额现金替代。后因担心影响当事人减刑未再坚持,但该问题仍有讨论与争取空间。
四
关于代为申诉、控告、检举
新《监狱法》第二十六条强化了监狱保障义务,在原第七条基础上明确:监狱应保障罪犯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包括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合法财产、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及其他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第一案中,监狱依据内部规定(限制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的亲属会见),将会见亲属范围严格限定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导致当事人女婿(具体负责会见及亲情传递)无法会见。我们依据内部规定“原则上限定在近亲属范围”的表述,主张非近亲属会见如有利于改造,应予保障。新《监狱法》第六十九条已规定:罪犯可与亲属、监护人通话、会见;与其他人员会见若有利于改造,经监狱批准亦可进行。新法实施后,此类申请将有更充分法律依据。至于特殊犯罪类型内部限制规定如何与新法衔接,尚待实践观察。
五
关于申诉次数和层级
刑事申诉周期长、难度大,需明确服务边界。过去,经两级法院、检察院驳回后,后续申诉通常不再受理,转为信访。但目前的实际做法已经有所变化,即便案件曾经被两级法院驳回,后续仍然有可能按照申诉受理和审查,而不是简单归入信访。尤其是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和申诉受理层面的态度比过去更加开放,申诉人继续向上一级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在程序上仍有空间。本人在最高法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值班中感受到,申诉接待量明显增加,接待态度更为包容。
基于此,个人通常仅在案件事实或程序问题非常突出时承接刑事申诉。服务阶段一般约定为四部分:向生效判决法院申诉;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或抗诉;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监督或抗诉,四个阶段结束即服务完成。即便如此,周期多为两三年起步,对律师及当事人消耗极大。
新《监狱法》为刑事律师提供了更多服务机会,刑事律师应在把握制度空间的同时,充分评估案件事实、证据、程序、财产执行、服刑权益及申诉层级等多重因素,并在此基础拓展服务空间。
新《监狱法》一方面强化了服刑人员申诉、控告、检举、会见等权利保障,另一方面为律师在申诉代理、服刑权益维护、财产执行、减刑假释关联事项等方面提供了更多业务切入点。律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不应仅聚焦于原审裁判纠错,还应将监狱执行阶段的权利保障与延伸法律服务纳入整体布局。
作者简介
张云泉律师
君泽君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具有十余年反贪、公诉、纪检监察工作经历。律师执业期间,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与预防,受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地方金融研究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先后参与中央纪委、北京市纪委有关专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案件和金融地产、城建交通、医药卫生等领域重大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案件,代理多起涉案金额亿元以上的受贿、行贿、职务侵占、走私、非吸、洗钱案件等,多起案件取得撤回起诉、不起诉、撤销案件、从宽处罚、不予批捕等有效辩护结果,并为多家知名央企、市属国企、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曾参与公安部《国际禁毒立法》课题研究,在《法律适用》《人民公安报》《检察日报》《中国司法鉴定》《证据学论坛》《公安学论丛》等刊物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参编《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编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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