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采购项目究竟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这个问题要分为三种情形。
一、采购主体(工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团体组织,如: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各产业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国防邮电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等)。这一类工会组织如果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符合政府采购的定义,属于政府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
二、采购主体(工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团体组织,但是,使用工会经费开展采购活动的,不属于政府采购。
三、采购主体(工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团体组织,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内部的工会,属于基层工会组织,其开展的采购活动,就不属于政府采购。这一点,国库司曾明确答复“单位内部工会的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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