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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下“管理费”的 司法认定与实务应对

博硕视点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下“管理费”的 司法认定与实务应对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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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领域中,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现象屡见不鲜,相关“管理费”约定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争议频发的焦点。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案件审理的主要难点在于如何认定管理费的性质、效力并据此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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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建设工程领域中,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现象屡见不鲜,相关“管理费”约定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争议频发的焦点。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案件审理的主要难点在于如何认定管理费的性质、效力并据此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提出,若转包方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管理费,体现了“实际参与管理说”的裁判思路;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又指出,合同无效后,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约定支付管理费的,因其属于“违法收益”不予支持。

目前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合同无效后利益平衡”与“违法行为规制”之间的张力致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同案不同判”的局面。本文旨在系统梳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管理费的司法认定逻辑,辨析不同裁判路径的法理基础与适用边界,以期为法律适用、案件办理、各方权益平衡提供参考。



一、裁判规则的演进:从“无效”到“区分处理”

Part.1


Part.1


早期观点:违法收益与收缴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对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在此阶段,“管理费”通常被直接推定为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对价,面临被收缴风险,裁判思路侧重于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对于管理费的支持空间也相对有限。


Part.2


当前认识:以“实际参与管理”为核心进行区分

民法典施行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关于可收缴“非法所得”的规定已被删除。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虽确立了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原则,但未明确管理费是否属于可参照的“工程价款”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及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的不同认识,主要形成了以下两种区分处理规则:


原则上不予支持: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合同无效,其中关于管理费的约定亦无效。若转包方、被挂靠方仅出借资质、收取费用,而未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进行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则该“管理费”实为违法套利,缺乏请求权基础,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例外情形可参照支持:

若转包方、被挂靠方实际参与了工程管理,如派驻人员、进行技术指导、质量安全监督、资金协调与对外结算等,被挂靠方的付出已物化于建设工程,产生实际的管理成本与劳动价值,则完全否定有违公平原则。在此情况下,法院可参照合同约定,并结合管理投入的实际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支持部分或全部管理费。

此前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裁判思路即诠释了这一规则。该案中,二审高院经审理认定,Z公司不仅参与项目前期招投标,在业主未付款阶段投入资金、垫付工程款,还通过派驻现场人员、签署工程会议纪要、协调材料供应等方式,实际履行了项目管理职责。因此,虽案涉合同已经认定无效,但并未将其中涉及的602万元管理费简单归为非法所得而一概否定,而是认定Z公司实际参与管理,予以支持。


二、管理费的审查认定与裁判考量因素

Part.2

实践中,法院在判断是否支持管理费时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Part.1


合同无效的类型:

挂靠(借用资质):被挂靠单位通常不参与实际施工,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深度参与了项目管理(如成立项目部、派驻核心管理人员、主导对外关系等),否则其管理费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转包与违法分包: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作为承包合同的一方,更有机会和动力实施管理行为。法院会重点审查其是否履行了总包单位应尽的管理、协调、技术支持和风险控制义务。


Part.2


“实际参与管理”的证据化认定:

法院审查的证据链通常包括:

人员组织: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质量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任命文件、签到记录等。

行为履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编制与审批记录,工程例会纪要、工作联系单、签证单,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工程款支付申请与审核流程记录,与发包方、监理、分包方的往来函件等。

资金与风险承担:代付材料款、农民工工资,提供履约担保,承担因工程引起的诉讼、罚款等。

前述笔者代理案件中,正是凭借其派驻人员、参与会议、代购材料等证据,证明了Z公司管理行为的存在,从而获得了管理费的支持。


Part.3


管理费比例的合理性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认定存在管理行为,法院也非必然全额支持合同约定的比例。法院会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投入程度、必要性、效果,以及合同各方的过错大小,对管理费比例进行调整。


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对比与裁判要点

Part.3


四、 律师实务建议

Part.4

基于以上规则与案例,为建设工程各方,尤其是作为转包方、被挂靠方的施工企业及代理律师,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Part.1


合同签订阶段:明确权责,合理约定

避免使用纯利益条款:在转包、分包或挂靠协议中,避免仅约定固定比例或金额的“管理费”、“挂靠费”,而应将其与具体的管理服务内容清单相对应。

细化管理职责条款:详细列明提供资质、办理手续、派驻管理人员(岗位、数量、职责)、技术指导、质量安全监督、进度协调、资金代付、对外结算等各项具体管理义务。


Part.2


合同履行阶段:强化履职,固定证据

实质参与管理: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职责,避免“只盖章、不管理”。派驻具备相应资格、实际在岗的项目管理人员。

全过程留痕:尽量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将管理活动形成书面文件,如施工日志、会议纪要、质量监督及检查记录、联系单、资金支出凭证等,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前述案件中,Z公司能够获得管理费支持,关键就在于其留存了会议纪要、付款记录、人员派驻等大量证明其履行施工管理职责的证据。

资金往来明晰:代付材料款、劳务费等,务必取得施工人的书面委托,并保留付款凭证。



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管理费问题,涉及合同效力、过错认定、实际履行与公平原则等多问题的审查。目前看来,准确把握“实际参与管理”这一核心判断标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重“留痕管理”,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关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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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李松林、王芮汐

审核: 石浩 陈倩倩 薛娇

编辑:李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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