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菅志远、余睿洁
2023年以来,以文生图、大语言模型为代表的生成式AI技术实现了从实验室到商业场景的跨越式落地。据行业统计,国内已有超过两百款生成式AI服务完成算法备案并投入运营,覆盖内容创作、设计营销、知识服务等多个领域。然而,技术能力的释放并未同步伴随法律规则的成熟,AI生成内容的权属归属、平台对侵权模型的管控义务、算法幻觉导致的信息失真责任等问题,均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前沿争议焦点。
从法律视角审视,生成式AI并非单一的技术工具,而是涵盖基础模型训练、应用层封装、内容生成与分发的完整产业链。不同主体在这一链条中的功能定位与控制能力存在显著差异,由此决定了其在侵权责任认定中需承担的注意义务层级亦不相同。近期法院作出的多起标志性判决,正在逐步廓清这一领域的责任边界与合规标准,为行业提供了重要的规则预期。
PART 01
(一)关键术语的法律意涵
在展开具体案例分析之前,有必要先厘清AI领域几个高频术语的法律意涵,以便后续讨论建立在统一的概念基础之上。
LoRA模型与Checkpoint模型是AI绘图领域最常见的两类衍生模型。LoRA(Low-Rank Adaptation)是一种轻量化微调技术,通过在现有基础模型上叠加小型适配层,使其能够学习特定风格或IP形象的特征,常被用户用于生成具有特定动漫、影视角色风格的图像。Checkpoint模型则是包含完整画面构图、画风、人物特征等全部参数的完整基础风格模型,可独立生成成套的AI作品。从法律角度看,这两类模型恰恰是侵权风险最为集中的载体——当用户以受版权保护的影视画面、动漫角色作为训练素材时,生成的模型及其后续输出内容均可能构成对原作品复制权、改编权的侵害。
AI幻觉现象是指大模型在缺乏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基于概率生成机制凭空编造虚假事实、错误数据或虚构法律法规等内容。其危险之处在于,AI输出的表述往往逻辑通顺、语气笃定,极易使普通用户信以为真。在法律服务、医疗咨询、教育辅导等高风险场景中,幻觉现象可能导致用户作出错误决策并遭受实际损失,由此引发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争议。
(二)现行规范体系与核心法条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生成式AI的综合性立法,但《民法典》《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现行法律中的相关条款,已为AI领域的纠纷处理提供了基本的规范依据。
在侵权责任认定方面,《民法典》第1165条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69条和第1197条则分别规定了教唆、帮助侵权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时的连带责任。这两条规范在AI平台责任认定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当平台不仅提供技术工具,还参与模型的分发、运营并从中获利时,其角色已超越单纯的技术服务提供者,若对侵权风险具有管控能力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即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在内容权属方面,《著作权法》第3条将“独创性”和“人的智力成果”界定为受保护作品的核心门槛。这意味着,AI生成的图文内容并非天生无版权,关键在于其是否体现了人的个性化创作与智力投入,包括提示词的选择、参数的调整、生成结果的筛选与后期修改等。第10条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专有权利,未经许可不得商用、转载或改编。
另一方面值得关注的是“避风港规则”在AI领域的适用变化。传统互联网平台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第1196条,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即可免责。但在生成式AI场景下,仅删除单条侵权图片已不足以根除风险,因为侵权的母体模型仍在平台上可供调用,用户可随时生成新的侵权内容。因此,司法实践已严格限制避风港规则在AI领域的无条件适用,平台需针对侵权源头采取有效措施,方能被认定为履行了合理义务。
PART 02
(一)AI奥特曼图片侵权案:技术中立抗辩的失效
该案是全国首例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输出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具有确立行业规则基准的重要意义。
案情概要:某网友擅自上传奥特曼影视画面素材,以此训练定制了一个AI画图模型并上传至某AI平台。平台未对该模型进行审核阻拦,导致其他用户均可使用该模型生成各类侵权图片。权利人发现后向平台投诉,平台仅删除了部分侵权图片,但未下架侵权模型本身。
争议焦点:平台主张自己仅提供技术工具,坚持技术中立原则,认为用户侵权行为与平台无关,称“收到投诉后删除图片即可,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97条认定,平台并非单纯提供工具,而是通过优化、上架模型获利,对侵权风险具有管控能力,能管控而未管控构成帮助侵权。法院最终判决平台彻底删除侵权模型并赔偿损失。
实务启示:本案明确了AI平台的注意义务与责任边界。平台将开源大模型进行封装、优化、部署,甚至直接靠生成内容获利,其对生成内容具有很强的控制能力,不能再以“我只是个技术平台”为由置身事外。对于明知存在侵权风险的AI模型,若未采取删除源头模型等有效措施,仅做表面删除,无法免除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为AI行业合规运营敲响了警钟——平台需主动履行审核与管控义务,建立从模型上架到内容生成的全链条合规机制。
(二)AI文生图版权第一案:独创性认定中的“人的智力投入”
该案首次在司法层面回应了AI生成内容是否享有版权这一核心问题,对内容创作者与企业均具有重要指引价值。
案情概要:创作者使用AI工具,经反复构思提示词、调整参数、筛选结果并进行后期修图,产出一系列原创人物插画。后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中一幅插画盗用于公众号商业配图。权利人起诉后,被告抗辩称图片为AI生成,非人工手绘,不享有版权,可随意使用。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该作品体现了创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第3条保护的美术作品,判决商家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启示:本案的核心结论在于,AI生成内容并非天生无版权,独创性判断的标准是是否体现人的智力投入。提示词的选择、参数的调整、结果的筛选、后期的修改,均属于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只要生成内容体现了人的个性化创作与智力打磨,即享有版权,禁止他人擅自商业使用。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司法实践对AI生成内容的版权认定仍存在三层不确定性:其一,简单提示词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尚无定论;其二,生成结果与训练数据作品的实质性相似问题尚未形成统一判断标准;其三,商业使用中侵权责任如何在用户与平台之间分配仍有争议。企业在利用AI进行内容创作时,应当尽可能保留创作过程的完整记录,以在发生争议时证明自身的智力投入。
(三)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纠纷案: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边界
该案是司法实践首次对AI大模型生成虚假信息引发的民事责任作出明确回应,厘清了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范围。
案情概要:用户使用某AI大模型咨询高校校区信息,AI出现幻觉,虚构了不存在的校区与办学地址,并生成了“信息有误愿赔偿10万元”的承诺回复。用户核实信息错误后,以平台提供虚假信息、AI作出赔偿承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运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平台辩称,AI大模型为算法概率生成,无自主意识与民事主体资格,所生成的赔偿承诺不代表公司意志,无法律约束力;平台已在APP首页、用户协议、对话界面完成风险提示,并运用RAG联网检索、模型优化等方式降低幻觉风险。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AI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作出的赔付承诺无法律约束力;生成式AI属于服务而非产品,适用过错原则而非产品无过错责任;平台已尽合规义务、无过错,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请。
实务启示:本案确立了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三层注意义务框架。第一,内容审查义务:对法律禁止的有毒、有害、违法信息负有严格审查义务,一旦生成前述信息本身即构成违法;对于一般性信息偏差,现行法律并未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确保内容绝对准确的结果性审查义务。第二,风险告知义务:需采取必要、合理的显著提示措施,使用户能够了解、认知服务功能的局限性,并在特定情形下达到警示提醒的效果。第三,技术履职义务:依规完成大模型相关备案与安全评估,依照行业通行标准运用优化算法、检索增强等技术手段,主动提升内容输出质量,积极降低信息出错概率。
PART 03
基于上述法律框架与司法实践,企业在使用生成式AI技术时,应当从制度建设、流程管控、证据管理三个维度构建全流程合规风控体系。
(一)建立顶层制度,划定AI使用底线
合规建设的首要环节在于制度层面的统筹规划。企业应由管理层牵头,统一制定AI使用管理规范,明确全员使用AI的行为红线。具体而言,应当统一划定可用AI工具范围,建立白名单机制,禁止员工私自使用未经评估的各类陌生平台,防止因工具来源不明导致的数据泄露或侵权风险。在内容训练方面,严禁随意使用影视IP、动漫形象、明星素材等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训练AI模型,避免引发版权侵权与肖像权纠纷。在信息安全方面,严禁将公司涉密信息、核心业务数据录入公共AI系统,严格执行数据脱敏要求,从源头管控信息泄露风险。
(二)把控创作过程,落实审核与合同规范
在内容创作与商业使用环节,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人工审核机制。所有对外商用的AI图文、设计、宣传物料,必须经过人工风险审核,同时做好创作过程全程留痕,保留必要证据。在合同管理方面,应统一规范各类合作合同、员工协议,批量加入AI专项条款,提前约定AI生成内容的权属归属、商用权限和侵权责任划分,避免后期因约定不明产生扯皮纠纷。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AI生成内容进行常态化风险排查,确保输出内容不侵犯第三方权益。
(三)建立AI生成内容的证据链管理
鉴于AI生成内容权属认定中的不确定性,企业应当特别重视创作证据的留存与管理。首先,所有AI生成操作应通过企业级账号进行,避免使用个人免费账号,确保操作主体可追溯。每次生成应保留原始提示词、参数设置、生成时间戳等完整记录。其次,对于拟用于商业用途的核心生成内容,如广告主视觉、产品包装设计等,建议在生成完成后立即进行区块链存证或公证,固定创作时间与内容状态。再次,在将AI生成内容投入商业使用前,应使用以图搜图等工具进行反向检索,筛查是否与现有作品高度相似,提前识别潜在侵权风险。最后,对于AI使用频率较高的企业,如营销公司、游戏公司、设计公司等,建议咨询保险经纪人,评估投保“AI侵权责任险”产品的可行性,通过风险转移机制降低潜在损失。
PART 04
对于普通用户而言,虽然不承担平台级别的审核义务,但在日常使用AI时同样需要守住合规底线,避免因不当使用而卷入侵权纠纷或遭受权益损失。
(一)AI日常使用的合规红线与自我保护
对于普通用户而言,虽然不承担平台级别的审核义务,但在日常使用AI时同样需要守住合规底线,避免因不当使用而卷入侵权纠纷或遭受权益损失。
首先,输入端的信息保护是个人用户应当树立的第一道防线。用户在使用AI工具时,应避免将个人隐私信息(如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商业秘密、尚未公开的作品原稿等敏感内容输入公共AI系统。特别需要警惕的是,部分免费AI平台可能存在数据留存与二次训练机制,用户输入的敏感信息一旦被纳入训练数据集,将面临不可控的传播风险。建议用户在处理敏感内容前,仔细阅读平台的隐私政策与数据使用条款,优先选择承诺不将用户输入用于模型训练的付费服务。
其次,输出端的内容合规同样不可忽视。个人用户使用AI生成的内容进行公开发布或商业使用时,需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具体而言,用户不得利用AI生成涉及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内容,不得生成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像、文字或音视频,亦不得利用AI深度伪造技术制作、传播虚假信息。对于AI生成的内容,若用于社交媒体发布、电商带货、知识付费等商业场景,用户应自行承担内容审核义务,必要时进行反向检索确认不侵犯第三方权益。
再次,留存创作证据对个人用户同样重要。当用户通过AI工具创作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希望主张版权保护时,应当完整保留提示词设计过程、参数调整记录、生成结果筛选过程、后期修改文件等全过程证据。建议使用录屏软件记录创作全程,或对关键步骤进行截图存档,必要时可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证据。这些材料将成为证明“人的智力投入”、主张版权归属的核心依据。
最后,个人用户应审慎对待AI输出的法律、医疗、金融等专业领域信息。如前文“AI幻觉”案例所示,AI生成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严重错误,盲目信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用户在涉及重大决策时,应将AI输出仅作为参考信息,而非决策依据,并务必通过权威渠道进行交叉验证。对于AI生成的合同模板、法律意见、医疗建议等高风险内容,强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医生等持牌从业人员,切勿因节省咨询费而酿成更大损失。
(二)AI权益受损时的维权路径与救济策略
当个人用户因使用AI服务而遭受权益损害,或发现自身权益被AI平台、其他用户侵害时,应当及时、有效地采取维权措施。以下从维权场景识别、证据收集、救济途径三个维度,为个人用户提供可操作的维权指引。
个人用户在AI使用场景中可能遭遇的权益侵害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个人信息被违规收集或使用。AI平台超出用户授权范围收集、使用、传输个人信息,或将用户输入数据用于模型训练而未履行告知义务,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用户可通过查阅平台的隐私政策,核对信息收集范围与实际使用情况是否一致,发现超范围收集时可向网信部门举报。
2.AI生成内容侵害自身著作权、肖像权或名誉权。当用户发现AI平台或其他用户利用AI生成了与自身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内容、冒用自身肖像制作深度伪造视频、或生成损害自身名誉的虚假言论时,有权依据《著作权法》《民法典》人格权编主张权利。此类案件中,权利人需重点证明AI生成内容与自己享有权利的作品/肖像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或对应关系。
3.因AI幻觉遭受经济损失。用户因信赖AI输出的虚假专业信息(如错误的法律法规条文、虚假的投资建议、不准确的医疗信息)而作出错误决策并遭受实际损失时,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主张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前文案例所示,法院对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持审慎态度,用户需证明平台未尽到内容审查、风险告知或技术履职义务,方能获得赔偿。
4.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导致用户被侵权内容牵连。当用户因使用平台上他人上传的侵权AI模型或侵权内容而被卷入法律纠纷时,若平台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用户可主张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证据是维权成功的核心。个人用户在发现权益受损后,应当立即采取以下证据固定措施:
第一,截屏录屏固定侵权内容。使用可信的录屏软件或区块链存证工具,完整记录侵权内容的展示状态、生成路径、发布者信息、时间戳等要素。对于网页端内容,建议使用公证处认可的电子取证工具或前往公证处进行网页公证。
第二,保存与平台的完整交互记录。包括用户协议、隐私政策、平台规则、付费凭证、客服沟通记录、投诉举报记录等,这些材料将用于证明平台的义务范围与履约情况。
第三,收集损失因果关系证据。若主张经济损失赔偿,需提供因信赖AI错误信息而作出决策的证据(如转账记录、合同签署文件),以及该决策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如专业人士的鉴定意见、对比分析等)。
第四,核查平台的合规资质。通过网信办等主管部门的公开渠道,核查AI平台是否已完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是否具备相应的运营资质。若平台存在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情形,将成为主张其过错的重要佐证。
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与损失大小,个人用户可选择以下递进式救济途径:
1.平台内部投诉机制。大多数AI平台设有内容投诉、侵权举报通道。用户可依据平台规则提交侵权通知,要求删除侵权内容、下架侵权模型、封禁侵权账号。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平台接到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将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建议用户保留投诉提交凭证与平台回应记录。
2.行政投诉与举报。对于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侵权、算法歧视等违法行为,用户可向网信办、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等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行政投诉的优势在于程序简便、处理周期较短,且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平台作出行政处罚,形成有力震慑。针对AI服务引发的消费纠纷,用户亦可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投诉。
3.民事诉讼。当损失较大或行政途径无法解决时,用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起诉时需明确被告(可能包括平台运营方、实际侵权用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鉴于AI侵权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建议用户委托具有知识产权或互联网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代理。
4.刑事报案。在特定情形下,AI侵权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例如,利用AI深度伪造技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可能触犯《刑法》第363条;利用AI生成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以AI为工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将按相应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用户在遭遇此类严重侵权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个人用户在AI时代的维权意识与能力同样不可或缺。唯有了解自身权益边界、掌握维权工具与路径,才能在享受AI技术便利的同时,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发生的权益侵害。
PART 05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商业化应用正处于高速扩张期,法律规制的完善与司法实践的积累也在同步推进。从已发生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司法裁判正在逐步确立以下规则预期:AI平台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逃避对侵权模型的管控义务;AI生成内容的版权认定以“人的智力投入”为核心标准;服务提供者对一般性信息错误不承担绝对担保责任,但需履行内容审查、风险告知与技术履职三层义务。
对于企业而言,安全合规用好AI的关键不在于增设复杂的岗位与制度,而在于建立统一的规则意识与全链条的风险防控机制。通过统一定规则、统一审内容、统一抓培训,企业可以在有效规避侵权赔偿与品牌声誉损失的同时,真正让AI成为业务发展的“加速器”。在技术迭代与法律演化的双重驱动下,唯有将合规内嵌于业务流程的企业,以及具备规则意识与维权能力的个人用户,方能在AI时代的浪潮中行稳致远。
对于个人用户而言,上述规则同样意味着明确的权利边界与救济可能——当权益受损时,用户并非处于无法可依的弱势地位,而是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寻求救济。合规使用AI的核心在于树立“输入谨慎、输出负责、证据留存”的基本意识,在享受技术便利的同时守住法律底线,并在权益受损时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菅志远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商事团队负责人。人大代表。广州、东莞、珠海、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首批入库法律专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州大学兼职教授,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广东省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监事,广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监事。致公党广东省社会和法制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岭南智库入库法律专家。
20多年法律职业工作经历,超过2000件办案经验。对建筑房地产法律、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效果优秀。先后担任五十多家政府机关、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行业协会的法律顾问。
余睿洁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擅长领域:金融借贷纠纷诉讼及执行、劳动争议案件及知识产权保护。
撰稿人丨菅志远、余睿洁
审核人丨彭世明
签发人丨张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