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我公司销售货物的过程中,经常给购买方一部分费用,这部分如何税务合规处理?
答复:
首先给购买方个人的回扣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若是给购买方的销售返利,比如若根据采购量、销售额等条件给予购买方返利(如年度采购达标返利),销售方在返利发生时,需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原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购买方冲减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方面,返利实际发生时,销售方冲减当期收入,购买方冲减当期成本。
另外一:
若在销售时直接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如批量采购折扣),这属于商业折扣,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额,开具发票时直接在“金额栏”体现折扣,增值税按折扣后金额计算。
另外二:
若是真实支付给购买方的服务性费用,需要取得购买方服务类真实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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