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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咨询热点问答

深圳市税务局咨询热点问答 前海亚太鹏盛财税
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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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咨询热点问答

聚焦纳税人高频咨询,我们汇总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近期 12366 每周热点问题,将大家最关注的内容整理成文,方便快速查阅。

01


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02


问:未取得发票的支出可否凭借收款凭证追补至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03


问:企业在境外发生的成本支出需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4


问: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比例是多少?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05


问: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当期既要申报劳务报酬,又要申报工资薪金的情形下,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何进行申报?

答:扣缴义务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页面,在【1收入及减除填写】界面分别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项目,然后点击【2税款计算】,如在收入及减除中填写了免税收入、减免税额、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和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情况下,需要在【3附表填写】的相应附表里面完善附表信息,最后点击【4申报表报送】,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一起报送,完成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

06


问:自然人提供服务,企业如何协助自然人代开劳务报酬发票?

答: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要给企业提供发票时,企业作为购买方可以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发起劳务报酬代开发票申请,自然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进行确认并缴纳相关税费后,即可完成数电发票的开具。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劳务报酬发票代开发起。企业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有个人所得税办税权限的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选择“单位办税”进入扣缴功能,然后依次点击“扣缴申报→个人代开发票→发票代开开发起(劳务报酬)”进入功能页面。点击“发起申请”按钮开始为代开申请人发起劳务报酬发票代开信息。填写发票要素信息,页面包括“销售方信息”“购买方信息”“项目信息”“应税行为信息”“其他信息”。完成以上信息录入后,点击“提交”进入确认信息页面,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提交”按钮完成提交。

二、办理“劳务费发票代开申请”待办。若企业已为代开申请人(销售方)发起劳务费发票代开申请信息,则代开申请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待办频道页,可查看到“劳务费发票代开申请”待办。点击待办的“去处理”,进入发票信息确认页面。确认申请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税款计算页面,确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各项征收项目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应缴税额等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代开申请信息提交。

三、税款缴纳。代开申请提交后,进入税款缴纳流程。选择缴款方式,通过选择的缴款支付应用完成支付后,回到个人所得税APP,确认支付结果。

四、发票开具。税款缴纳成功后,系统将自动开具发票。点击“查看发票”进入发票详情页面,可预览和下载电子发票。点击“查看完税证明”进入完税凭证下载页面,可将凭证下载保存至本地。

07


问: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由支付单位发起代开发票,支付方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自然人代开劳务费发票,法人(扣缴义务人)支付劳务报酬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义务。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个税扣缴申报:

1.通过“个人代开发票明细查询”扣缴申报关联发票。企业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选择“单位办税”进入扣缴功能,然后依次点击“扣缴申报→个人代开发票→个人代开发票明细查询”进入功能页面。勾选需要与扣缴申报关联的发票,点击“扣缴申报”,进入扣缴申报页面,同时系统基于代开发票数据自动生成本月扣缴申报信息。点击姓名,可查看到生成的扣缴申报明细信息。

2.通过“扣缴申报”关联发票。企业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选择“单位办税”进入扣缴功能,然后依次点击“扣缴申报→综合所得申报→劳务报酬(不适用累计预扣法)”进入功能页面。点击页面上方区域“查询”按钮左侧的“待扣缴发票明细”按钮,将出现弹窗,展示非汇总代开的所得项目为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状态为未申报或部分申报、发票状态为正常的发票数据。可单选或多选发票数据,点击“导入申报”按钮,系统根据发票信息自动生成相应的申报数据。也可以在录入扣缴申报收入信息时手动关联发票。点击“添加”按钮进入扣缴申报填写页面,选择需扣缴申报的自然人。下方“是否关联发票信息”选择“是”,弹窗显示该自然人未扣缴申报的代开发票信息,企业办税人员可勾选发票来与申报关联。关联成功后,企业办税人员可手动录入其他信息,点击“保存”按钮完成填写。

08


问: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由支付单位发起代开发票是否有金额限制?

答:单次仅支持开具金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劳务报酬数电发票。

09


问: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如何根据证书的有效期来判断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时间?

答:一、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九条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举例说明:纳税人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发证日期为2022年12月,有效期限三年。纳税人可以在2022、2023、2024这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在2025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相关优惠,但在2025年年底前如果没有复审或复审不通过,则申报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0


问: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1


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什么时候认定?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每年一次,每年受理时间为1月1日至2月28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应在期满后次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提出申请,逾期需到下一年度再进行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12


问: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数据无法填写,请问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因此,企业只能选择在二季度(或6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在三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四季度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能在四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13


问:公司计提的2025年12月的工资,实际在2026年发放,能否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14


问:企业给员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方式一:单独计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单位预扣预缴时操作步骤如下: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选择税款所属月份,进入综合所得申报;

2.所得项目名称点击“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或点击其右侧的“填写”进入填报界面,通过“添加”或“导入”的方式填写员工基础信息及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

3.填写完成后返回申报界面,点击“税款计算”,“税款计算”界面双击其中一条数据,可以查看该行人员具体的计税项,包括当期各类明细数据和年内累计数据。明细查看页面,只允许查看数据,不允许修改。

4.申报表填写、税款计算完成后,点击【申报表报送】进入报表申报界面。

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表需和本单位同税款所属期工资薪金等所得的申报表一并发送。若本税款属期已进行过申报,还需要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需要更正申报,待全年一次性奖金填写完毕后,再一并发送申报。

方式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由单位合并员工同一月份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工资薪金,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15


问: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我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规定标准,我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应如何确定?如何办理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根据《公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后,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季度内销售额按月拆分,以确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具体月份。

举例说明1: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F,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10月销售额为20万元,2026年11月销售额为100万元,2026年12月销售额为10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1月超过规定标准。根据规定,F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F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1月1日。F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1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1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举例说明2: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G,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四季度发生未开具发票销售额300万元,G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2026年四季度销售额进行逐月拆分,具体为2026年10月销售额20万元,2026年11月销售额50万元,2026年12月销售额230万元,G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2月超过规定标准。根据规定,G应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G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2月1日。G应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0月至11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1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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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员工已离职,扣缴单位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维护离职人员信息时没有“正常”和“非正常”状态可选择,该如何处理?

答: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优化了“人员信息采集”功能,取消本地“人员状态”信息,所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人员信息采集模块现在没有“人员状态”模块。对于离职员工,扣缴单位通过【人员信息采集】功能,双击离职员工信息,通过【任职受雇从业信息】-【离职日期】,据实填报离职日期进行报送即可。

17


问:员工之前月份已经离职,现在补发一笔绩效工资,请问该笔收入应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人员离职后需要补发工资情形,需要在人员信息【任职受雇从业信息】中勾选“是否离职后补发工资”为“是”,且“补发税款所属月份”选择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即可后期为已离职人员补发工资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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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填写员工离职日期后,申报综合所得时还是带出离职人员的信息,如何处理?

答:若希望在人员信息采集页面不再显示该离职人员,可以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隐藏离职人员】。

19


问:员工符合个人所得税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条件,现需改为按照每月5000元标准扣除减除费用,应如何操作?

答:上一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结束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根据扣缴单位全年申报数据统计符合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条件的纳税人。不在统计名单上的纳税人不能按照6万元扣除累计减除费用。统计到的纳税人“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默认为“是”,如果由于预计本年度发放给纳税人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纳税人无需享受政策,可经双方确认后,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选择税款所属期,点击【综合所得申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点击右上角【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在“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栏次选择“否”,点击“确认”按钮后,仍按照原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20


问: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现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可以减按1%征收增值税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可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上述增值税政策。上述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1


问: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2


问: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规定:“四、(五)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十二)……2.适用第四条第五、七、八项规定,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

三、一般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差额征税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3


问: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哪些情形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

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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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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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取得两处以上经营所得,怎么申报经营所得C表?

答: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个人所得税APP办理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路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C表)】,进入经营所得汇总纳税申报界面,选择申报年度,确认申报信息,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

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路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经营所得申报】-【经营所得(C表)】,选中所需申报的税款年度后,点击【开始申报】后进入基本信息页面。纳税人可选择汇总地信息或根据需要新增“被投资单位信息”。点击下一步后进入“税款计算”页,确认税款信息。若确认无误,点击后进入提交结果页面,纳税人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缴税或退税。

26


问: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是否有申报上的先后顺序?

答: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之后,才可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前,需先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7


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提示未获取到有效的投资方信息,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获取投资方信息前需先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完成投资者的基础信息采集。通过扣缴端【代扣代缴】子系统的【人员信息采集】菜单采集并报送成功投资者信息。

其次,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投资者信息不准确,或者与扣缴端采集的基础信息不一致,或者不在有效期内均会导致无法成功获取,可选择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的【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模块申请修改投资者信息,修改后可点击扣缴端【单位信息】→【征收方式】/【投资者信息】→【更新】,手动下载获取企业最新核定信息。或纳税人也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办理申报。

28


问:2025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办理期限是什么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因此,纳税人需要在2026年3月31日前办理2025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29


问:申请小汽车增量指标时,“纳税证明文书凭证序号”和“纳税金额”要如何填写?

答:2026年3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替代《纳税证明》。“纳税证明文书凭证序号”和“纳税金额”是原《纳税证明》的相关表述。“文书凭证序号”对应《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证明编号”,“纳税金额”对应《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金额合计”。小汽车增量指标的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相应表述和样本模板均已进行更新,具体可咨询小汽车增量指标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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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有延续?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3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31


问:享受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设在合作区(按照国务院2023年12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定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内;

(二)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等8部门《关于延续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6年第1号)关于开展实质性运营的相关要求。

32


问:符合条件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如何享受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通告》(2024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前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

(一)政策享受方式

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及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申报表中对应优惠项目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二)留存备查资料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留存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合同、证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等资料备查,包括:

1.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合同或协议;

2.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3.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

4.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5.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6.财产情况说明;

7.能证明实质性运营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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