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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离职创业的两个法律问题

张雪离职创业的两个法律问题 硬科技合规官
202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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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鹏律师

张雪机车大火,张雪的创业故事也引起热闹的讨论。这热度必须蹭一下。我看到有人讨论了张雪机车的知识产权布局,包括专利商标,软著,说是很厉害,很多信息我不太确定,先不参与这个话题了。我另外找两个主题,这两个也是我们日常工作中或者说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过程中的高频问题,所以有机会就说说吧。



1. 张雪在凯越机车的股权。

凯越机车的运营主体叫西藏凯越实业有限公司,天眼查的信息显示,自2017年12月4日该公司成立时,张雪即为股东。后来历经增资和股转,截止2024年8月1日,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张雪出资比例为35.88%,对应认缴出资额为1076.4万元。2024年8月2日张雪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海南昊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据说是无偿或者放弃。

张雪在直播或采访中说,在凯悦自己是以技术和赛事资源等等出资。从西藏凯越实业有限公司最近的2024年度报告看,股东实缴共计600万元,且全部为货币。可以推断张雪当时并未实缴出资。

张雪在凯越期间的身份是股东、总经理、技术负责人,从凯越的专利情况看,张雪是凯越的技术核心,最近舆论中,凯越的人也肯定了张雪在公司期间的贡献。但是,作为股东他没有缴纳出资,只是作为总经理尤其是技术负责人给公司干了活。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关于技术出资,一个是关于未实缴出资的转让。

(1)关于可以用来出资的财产,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践中,很多人口中的所谓技术出资其实都是误会,他们往往并没有符合“可转让可估值”六字箴言、可以用来作价出资的“技术”,他们说的其实是“技能”,也就是他自己干活。至于赛事资源、团队等等,更不被现行法所接受。张雪在凯越的情况大概就是这样。

(2)张雪把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给了海南昊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之前可能还有一次小额转让,暂且忽略不提),变更登记是在2024年8月,不知道协议是啥时候签的。这里有个问题,就是张雪会不会被要求就未实缴出资承担补充或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是这么说的: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2. 张雪在凯越机车的职务发明创造。

张雪在凯越是技术核心,凯越的绝大部分专利第一发明人都是他,也就是说他在凯越公司的工作职责就是技术研发。

据报道,2024年3月,他从凯越离职,2024年4月2日,重庆张雪机车工业有限公司就登记成立了。当时张雪不是登记的股东,也不是登记的董事高管。是到了2025年9月,才从龙承全改成张雪。

这里就让人联想到一个知识点,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的规定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这个“1年内”,想必张雪也注意到了吧。


前两天张雪和严凯搞直播把酒言欢,也有人说是国产机车不要内卷,不要内耗,可是企业竞争起来涉及多方利益,利益可能还不小,那就不一定能拦住争议的发生甚至升级。近年来发生的离职员工被追究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的案例不少了,足以说明,技术产权清晰是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

关于张雪与凯越的故事,还会涉及其他诸如竞业限制、 知识产权包括技术秘密或专利侵权等等知识点;而且张雪机车最近这么火,可能也会引起一些其他故事,也会有值得学习的知识点,这些都另外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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