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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职业操守,恪守合规底线
根据对2026年3月官方网站中数据的梳理,本月度处罚监管事项情况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信息:2所会计师事务所及7名注册会计师;深圳市财政局公开信息:1名注册会计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0305: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丁亚轩、梁涛、张全成、鲁校钢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截自《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上〔2026〕246号》】
当事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丁亚轩,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2019年、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梁 涛,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2019年、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全成,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鲁校钢,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 号)查明的事实,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丁亚轩、梁涛、张全成、鲁校钢在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股份)2018 年至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中兴财光华为弘高股份出具的2018 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弘高股份 2018 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等,存在虚假记载。中兴财光华为弘高股份2018 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对弘高股份2018 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弘高股份2020年、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弘高股份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丁亚轩、梁涛,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全成、鲁校钢。
二、中兴财光华在弘高股份2018 年至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就工程项目结算时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弘高股份在 2018 年 6 月发布《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由主要依据账龄分析法,变更为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分别适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方法,其中,划分不同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项目结算时点。在弘高股份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中兴财光华确定工程项目结算时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应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准确性风险相关的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控制测试方面,中兴财光华未充分识别确定结算时点的控制活动,对弘高股份“准确计提坏账准备”的内控有效性结论缺乏充分依据;实质性程序方面,在检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资料、测试最终结算资料完整性等审计程序中存在缺陷。
(二)未充分识别涉诉事项对坏账准备的影响
根据(2018)吉 0621 民初 1755 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8月,法院对弘高股份下属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装饰)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房地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案涉《漫江一期一标段别墅精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漫江一期项目)合同金 额 35,322,667.39 元 , 弘 高装饰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6,901,799.53 元,2020 年 11 月,法院判决腾龙房地产应当给付弘高装饰工程款 1,204,513.14 元。弘高股份在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已披露漫江一期项目诉讼标的金额和诉讼进展,在弘高股份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中兴财光华未充分识别诉讼事项对漫江一期项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影响。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弘高股份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中兴财光华未按照审计计划针对“与债务人发生纠纷”“账龄较长”等应收项目进行抽样发函;2019 年未对部分函证异常情形保持合理怀疑;2019 年至 2021 年审计底稿中,对未显示发件地址的回函未按照审计计划打印回函行程单,未见核对回函发件地址与实际被询证单位地址是否相符的工作记录,中兴财光华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
中兴财光华在为弘高股份 2018 年至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丁亚轩、梁涛作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全成、鲁校钢作为 2021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第12.1.3 条、第12.1.4条、第 12.3.3 条的规定;丁亚轩、梁涛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 条、第2.25 条的规定;张全成、鲁校钢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第12.3.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6.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丁亚轩、梁涛、张全成、鲁校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中兴财光华、丁亚轩、梁涛、张全成、鲁校钢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20260324: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葛云虎、杨敏兰、贾洪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截自《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上〔2026〕343号》】
当事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至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葛云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至2021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敏兰,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至2021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贾洪常,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所)、葛云虎、杨敏兰、贾洪常在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智能)2019年度至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中审华所为远大智能提供审计服务,出具的2019年度至2021 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2019 年至 2021 年,远大智能利用伪造的《验收证明》提前确认非买断式电梯销售收入、利用未实际履行的租赁协议确认租赁业务收入,导致披露的《2019 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审华所为远大智能 2019 年度至2021 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华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葛云虎为2019年度至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敏兰为2020年度和 2021 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贾洪常为2019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中审华所在远大智能 2019 年度至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9 年,中审华所在对远大智能电梯业务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程序时,抽取的多份内控样本收入记账日期早于收入确认原始凭证《验收证明》的出具日期。中审华所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直接得出“内部控制运行良好”的测试结论,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二)主营业务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远大智能同时以真实的《监督检验报告》和伪造的《验收证明》作为电梯销售收入确认依据,中审华所在对主营业务收入执行审计程序时,审计工作底稿中同时存在《监督检验报告》和《验收证明》,有多处明显异常情况:2019 年,存在《验收证明》出具时间早于验收合格日期的情况;2019 年和2021 年,存在同一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和《验收证明》上印章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2019 年至 2021 年,不同省份多个地区出具的《验收证明》格式一致,均为制式模版,除项目名称、合同编号、梯号、台数、检验机构、检验时间等各项目具体信息留出空格外,其他内容基本均已填列,且格式、内容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行业规定不一致;《监督检验报告》为一机一报告而《验收证明》为多机一证明。中审华所未对以上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恰当评价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远大智能利用虚假《验收证明》提前确认收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中审华所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不到位。一是2019年至 2021 年,应收账款函证未直接询证应收账款余额,而函证其他信息以推算应收账款余额,推算中采用了部分远大智能直接提供的资料数据;二是 2019 年至2021 年,询证函中未明确“已验收台数”的确定标准;三是 2019 年至2021 年,底稿中缺少多个客户公司的回函快递单,且未在底稿中解释说明;四是2019年至2021 年,存在对客户公司的函证地址与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不一致、函证地址为远大智能分公司地址、收信人为远大智能分公司员工等情况,底稿中未记录相关核查程序;五是2021 年,存在询证函回函加盖印鉴为被函证单位更名前印鉴的情况。中审华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在底稿中对异常情况进行记录或解释,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租赁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1 年,中审华所在对租赁业务收入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发现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情况,年末公司账面与该笔租赁相关的应收账款余额超过当年报表层面重要性水平未进行函证。中审华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进行函证也未在底稿中记录不进行函证的理由,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中审华所作为远大智能 2019 年度至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葛云虎对 2019 年度至2021 年度审计报告虚假记载负有责任,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敏兰对2020 年度至2021年度审计报告虚假记载负有责任,签字注册会计师贾洪常对2019年度审计报告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中审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第12.1.4 条、第12.3.3条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葛云虎、杨敏兰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1.4 条、第12.1.2条、第12.3.3 条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贾洪常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1.4 条、第2.2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第 17.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葛云虎、杨敏兰、贾洪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中审华所、葛云虎、杨敏兰、贾洪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市财政局
20260306: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6〕241号)
【截自(深财书〔2026〕241号)】
当事人:张*才
身份证号码:2301************15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我局对广东海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海松所)出具的“广海财审字[2024]第HSM047号”审计报告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海松所接受委托,对李***家具店2023年4—12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涉案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周*灵、张*才。检查发现:
(一)海松所未与李***家具店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二)海松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获取李***家具店提供的管理层声明书
(三)海松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管理费用6个报表项目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细节测试、实质性分析程序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对上述报表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具体如下:
1.底稿中未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该报表科目任何资料,未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未获取并检查全年银行对账单,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底稿中不予函证的理由为在被审计单位出纳人员陪同下前往银行查询银行余额,该理由不能表明该银行存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且底稿中未见陪同记录。
2.底稿中未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该报表科目任何资料,未获取并检查形成应付款项的采购合同、入库单据等资料,未对应付账款金额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
3.底稿中未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该报表科目任何资料,未获取并检查形成其他应付款的合同、银行回单等资料,未对其他应付款金额执行函证程序,未在底稿中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
4.底稿中未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该报表科目任何资料,未获取并检查形成本期收入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送货单等资料,未执行收入截止测试。
5.底稿中未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该报表科目任何资料,未获取并检查形成本期成本的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入库单等资料,未对成本进行倒轧。
6.底稿中未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该报表科目任何资料。未获取并检查形成该期工资费用的工资表、发放记录及银行回单等资料,未获取并检查形成该期租金费用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及银行回单等资料,未获取并检查形成该期业务招待费的发票、招待审批情况、银行支付回单等资料,未对各项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张*才允许他人以其名义执行业务
张*才将其本人执业印章存放于海松所,授权海松所使用其个人签名,放任海松所使用其个人签名、印章签署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
张*才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四条,我局对张*才作出罚款六万五千元,并责令暂停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微信号丨QianhaiYTPS
电话号丨0755-82048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