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介:杰锋汽车主要从事以汽车排气系统、动力系统等领域为主的汽车核心零部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以一级供应商身份直接向整车厂供货,主要客户系国内外知名汽车整车制造厂商。
在IPO审核中,研发费用从来不是一个孤立的数字。
它高不高、占比合不合理是表象,更深的问题是:这笔钱的归集,到底是基于真实的研发活动,还是为了把本该计入成本的支出挪了个位置。
对于汽车零部件、动力系统这类下游客户高度集中、且产品需要适配不同车型的硬科技企业,这个问题尤其敏感。
一旦研发是「应客户要求、为特定车型量身定制」的,那它的属性就可能从「自主研发」滑向「受托研发」。后者的支出原则上要计入营业成本,而不是研发费用。一进一出,毛利率和研发投入强度两个关键指标都会受影响。
我们以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锋汽车」)申请北交所上市的问询案例为切入点。
监管层没有纠结于绝对金额,而是直接问到了研发活动的「本质」与「内控」。
监管的穿透:研发是「为自己」,还是「为客户」
汽车动力系统企业的产品,最终都要装到具体车型上。
这就带来一个天然的疑问:你的研发,到底是为了沉淀自己的通用技术,还是客户给了订单、你帮人家定制开发?这条边界,直接决定了支出该进研发费用还是营业成本。
以下为原问询函内容节选:
研发费用核算准确性: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8,049.97万元、10,301.28万元、12,872.84万元及10,561.21万元,研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57%、6.03%、6.13%及6.34%,主要由职工薪酬及直接投入构成。
【审核问询】是否存在针对某些车型进行的定制化研发,相关内控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这一问看似简短,背后是两层穿透意图。
第一层,业务实质。研发成果归谁所有、风险由谁承担?如果是为特定客户、特定车型定制,且客户承担了成本、控制了成果,那这就接近受托研发,相关支出原则上不能计入研发支出。
第二层,内控能力。监管要确认的不只是「你说你是自主研发」,而是你的内部控制能不能准确区分、归集这两类支出。说白了,就是防止企业用模糊的会计处理掩盖成本、粉饰业绩。
企业的破题:先定性「通用技术」,再证明「内控有效」
杰锋汽车的回复分成两条线:一条讲业务本质,证明研发不是定制化;另一条讲内控制度,证明归集核算靠得住。
1. 用「自主」「通用」「自担风险」三个关键词定性
企业回复的第一步,是从研发活动的发起方式和成果归属上划清界限。
以下为原回复内容节选:
公司研发活动系基于自身的判断和预见以及下游行业的需求自主进行,以改进产品,发展新技术,满足广泛的客户需求,而非针对特定客户的委托进行研发。公司研发部门通过前沿技术交流以及销售部门的市场调研等信息确定研发方向,在原有工艺技术和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开发。
更关键的是对「风险归属」的说明。受托研发与自主研发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谁掏钱、谁担风险、谁拿成果。
公司研发活动非针对特定客户的委托进行研发,开展研发活动过程中未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或技术研发合同,公司自担研发风险,客户并不承担相应的研发成本,因此公司的研发活动并不属于针对特定车型的定制化产品研发活动。
综上所述,公司研发活动系基于公司通用技术的自主产品迭代,研发成果归属于公司且具备复用性。因此,公司不存在针对某些车型进行的定制化研发情形。
这里的逻辑链条很扎实:没有签研发合同 → 公司自担风险 → 成果归公司且能复用 → 所以不是定制化。每一环都对应着「自主研发」的认定要件。
2. 援引监管指引,把「能否控制成果」作为判断标尺
杰锋汽车没有停留在自我陈述,而是直接搬出了规则依据,把自己的处理放进监管框架里检验。
以下为原回复内容节选: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中的规定:「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受托研发,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若发行人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发行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相关支出原则上不得计入研发支出。若综合考虑历史经验、行业惯例、法律法规等因素后,发行人有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该成果预期能够给发行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发行人会计基础和内部控制能够确保准确归集核算该成果相关支出的,可以将相关支出计入研发支出;不能准确归集核算的,相关支出应计入合同履约成本,不得计入研发支出。」
引用规则之后,企业再回到自身技术特征上落脚:
在研发过程中,公司可充分使用以往的技术成果,形成新的研发成果和技术积累,该等技术具备基础性和通用性,可应用于未来的所有客户需求和产品需求,有利于公司未来获取客户合同或订单。
「基础性」「通用性」「可应用于未来所有客户需求」——这几个词,正是对应监管指引里「能够控制研发成果、成果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判断标准。企业把抽象的规则要件,翻译成了自己技术的具体属性。
3. 用全流程内控制度,证明「归集核算」站得住
仅证明业务实质还不够。监管指引明确要求「会计基础和内部控制能够确保准确归集核算」。否则就算是自主研发,归集不清也不能进研发支出。
杰锋汽车因此拿出了覆盖立项、过程、结项的完整内控体系。
在立项环节,企业建立了需求确认、可行性论证和分级审批三道关卡。
以下为原回复内容节选:
1、需求确认机制:通过销售部传递客户需求(含车型定制需求),以「项目开发指令」作为研发启动依据,确保定制化需求被准确承接,避免研发与客户需求脱节;
2、可行性论证要求:需编制可行性分析表,重点评估「技术先进性、成果转化可行性、经济收益」,针对定制化项目的核心风险(如技术适配性、成本超支、交付周期)进行前置研判;
3、分级审批控制:现有产品改善类定制项目:经产品线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即可启动……新产品/重大定制项目:需项目小组评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强化重大定制项目的决策严谨性,避免盲目投入。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并没有回避「车型定制需求」的存在,而是大方承认需求会经销售部传递进来,再通过分级审批把不同性质的项目区分对待。这种坦诚反而增强了说服力。
在过程管理上,工时、领料、费用、样件、废料每一项都有留痕机制。
以下为原回复内容节选:
研发人员需在OA系统中填写工作周报,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作内容、每日工时等信息,上级领导进行审核,系统工作周报按月生成月度工时统计表。工时计入该研发项目人工投入……
研发项目组人员根据预研需要在OA发起样件领用申请,列明领用原因、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存货编码、存货名称、规格型号……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审核后,同步至物流部门账务员。
这套机制的关键,在于每一笔工时和物料都挂着「项目编号」。这正好回应了「准确归集核算」的要求——人和料都能精确落到具体项目上,研发费用与生产成本之间就有了清晰的隔离带。
在结项环节,成果归档形成闭环:
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整理从研发立项至研发结项整个阶段的所有研发文件,原件移交产品开发部内勤专人归档保管……项目负责人审核文件齐备性(研发资料已归档)无误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批,项目正式结项。
企业最后用一句话概括了整套内控的运行逻辑:
内控的执行通过「分级审批、责任分工、文档留痕、监督评估」机制保障落地,执行有效性具备充分支撑。
实操建议:把「自主研发」做成可验证的证据链
杰锋汽车的回复思路,给「产品需适配多客户、多车型」的拟IPO企业提供了几条可借鉴的合规路径。
第一,先把研发活动的「风险与成果归属」固定下来。
自主研发与受托研发的分水岭,不在名称,而在谁担风险、成果归谁、能否复用。企业要在制度和合同安排上明确:研发不与客户签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自担、成果归己。一旦客户分摊了成本或控制了成果,定性就要随之调整。
第二,让每一笔支出都「挂得上项目号」。
监管指引把「准确归集核算」作为能否计入研发支出的硬条件。工时通过周报系统按项目统计,物料领用注明项目编号,费用报销标注项目归属——只有这样,研发费用和营业成本之间才有可穿透的隔离。归集不清的支出,宁可计入成本,也不要冒险计入研发。
第三,对「定制需求」不必讳莫如深,但要有分级处理机制。
下游有定制化需求是行业常态,关键是企业能否证明这些需求被纳入了通用技术研发的框架,而非演变成对客户的受托开发。建立需求来源记录、按项目性质分级审批,反而能体现内控的成熟度。
第四,立项到结项要形成完整文档闭环。
可行性分析表、节点评审记录、阀点检查表、结项归档清单——这些文件不是走形式,而是在向监管证明「研发是真实发生的、过程是受控的、成果是属于公司的」。
说在最后
研发费用核算的合规性,本质上是一个「业务能不能自洽」的问题。
监管真正想看的,是研发活动的本质,以及内控能不能有效区分和归集研发支出。
当一家企业能用清晰的风险归属说明研发的自主属性,又能用挂着项目号的工时、领料、费用记录证明归集的准确性时,研发费用就不再是一个容易被质疑的会计科目,而是一连串经得起穿透的真实业务动作。
对拟IPO企业而言,这套证据链不是临到问询才搭,而要在日常经营中一笔一笔留下来。
(本文基于真实IPO问询案例分析,旨在提供管理思路,不构成具体审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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