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HO法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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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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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牵头完成3GPP《6G场景用例与业务需求》标准研究项目
近日,在日本福冈召开的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业务与系统组(SA)第111次全会上,3GPP《6G场景用例与业务需求》标准研究项目成功结项。该项目研究分析了6G核心业务场景、网络功能需求和网络性能指标要求,项目参与成员超过95家,覆盖运营商、设备商、芯片、终端、垂直行业、卫星公司、政府机构等产业链主体。中国移动青年专家史晓楠担任报告人。
该项目的成功结项为全球6G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后续,中国移动将联合全球合作伙伴,一方面强化需求牵引与闭环研究,建立需求分析与落地验证的闭环机制,确保技术研发与实际需求同频;另一方面深化架构技术研究,联动全球产业各方及3GPP各工作组密切协作,加快6G架构与核心技术落地,为后续6G标准完善、技术成熟和产业协同筑牢根基,持续推动全球6G产业高质量发展。(来源:中国移动)
中国电信研究院14篇高水平论文亮相OFC 2026
近日,第51届Optical Fiber Communications Conference (OFC)在美国召开。作为光通信领域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影响力最广的国际顶级会议,OFC每年吸引来自近百个国家的数万名专家学者及产业界代表参会。
本届会议上,中国电信研究院联合华为、长飞、光迅、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北京邮电大学、苏州大学、广东工业大学等国内领先企业与科研机构开展深度协同,共发表学术论文14篇,涵盖特邀论文(Invited)、截止后论文(Post-deadline)及口头报告(Oral)等多种高水平成果类型,集中展示了中国电信在光网络领域的前沿技术实力与国际影响力。
其中,8篇论文以中国电信研究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包括1篇特邀(Invited)论文与1篇高分(Top-scored)论文。另有2篇合作成果入选大会Post-Deadline Paper(PDP),进一步彰显了我国在光通信核心技术领域的持续突破与引领能力。(来源:中国电信)
中国铁塔与厦门市深化交流合作,共推低空经济发展
福建厦门市委组织部联合市发改委举办“发展低空经济产业链,抢抓低空经济发展机遇”专题培训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低空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抢抓低空经济发展机遇,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为全市“3+1”城市发展转型升级总体框架提供有力支撑。培训班邀请中国铁塔通信技术研究院院长郭宇辉为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专题授课,详细讲解低空公共航路与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分享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及应用场景。
目前,中国铁塔已在全国多地开展多场景低空经济试点应用,打造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板。未来,中国铁塔将充分发挥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力军作用,主动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化与地方政府及产业链各方的紧密合作,加快推进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成果落地,以更丰富的创新实践、更专业的技术服务,为“十五五”时期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铁塔力量。(来源:通信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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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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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布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月20日,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第一部管总的基础性法律,草案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着力解决制约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草案共11章95条,主要规定了九个方面的内容:明确金融工作方向性总体性要求,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活动,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性,优化金融市场体系功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统筹金融高质量发展和安全,强化法律责任。
草案明确金融工作方向性总体性要求:强调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建设金融强国、有力支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立法目的;鲜明体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等要求。
围绕推动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草案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职能定位,不断完善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积极推动构建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维护人民币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
为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活动,草案明确对金融机构准入、经营、退出实施全周期管理,同时还明确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须经批准。
在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性方面,草案明确,围绕推动建设多样化专业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强化合规性管理,满足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行为。
在优化金融市场体系功能方面,草案要求:明确金融市场基本功能、交易原则,健全金融市场稳定机制;建立健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主体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履约保障。
关于全面加强金融监管,草案提出:明确金融各领域监管职责和央地监管分工,并建立兜底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草案还对监管协同、履职保障和追责问责提出明确要求。
针对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草案明确,坚持市场化法治化风险处置原则,着力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为统筹金融高质量发展和安全,草案要求: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着力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切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反洗钱监管制度,提高金融安全保障能力。
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草案提出,加大对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加强制度约束。
多部门在发布消息时表示,在起草审查过程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就相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攻关,组织多场座谈会听取地方、专家、行业协会、金融机构意见,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持续修改完善草案。(来源:司法部)
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法规问答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持续加强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宣介,指导和帮助数据处理者高效合规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经对近期收到的咨询问题进行研究,现将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和答复公布如下。
1.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与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如何衔接?
答: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可以通过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个人信息出境认证方式出境个人信息。如数据处理者将前述个人信息出境事项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按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已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但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出境超过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超过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数据处理者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时,应当将自当年1月1日起通过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出境的个人信息,纳入申报评估范围,并按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2.境内数据处理者已订立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若个人信息出境情形发生变化,如何履行合规义务?
答:境内数据处理者订立并备案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应当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澳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规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开展数据跨境活动,不得违法向粤港澳大湾区以外的组织、个人提供个人信息。
境内已备案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的数据处理者,需要向粤港澳大湾区以外的组织、个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将拟向粤港澳大湾区以外提供个人信息履行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等合规义务。(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
国家数据局:场景化的数据产权配置规则
2026年3月14日起,国家数据局官网陆续发布系列数据产权解读文章,这是我国数据产权制度建设最新政策的权威解读,特此转发学习。
多份数据融合利用的产权配置
一般来说,数据规模越大、种类越多,价值越大。不同来源、不同维度的数据汇聚融合后,通过交叉分析能够揭示隐藏的关联和规律,可以产生新的洞见。目前,不少企业合作开发数据产品,每个企业拿出一份数据、共同进行开发。融合开发场景中的数据产权应如何配置?
【点评】
数据具有易复制、规模效应强等特性,一方对数据的使用不影响其他人对同一数据的使用。同时,数据量越大、来源越多,融合利用后的价值就越高。因此,数据融合利用是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重要途径。推动数据融合利用,重点是支持数据多主体复用,从而促进数据价值挖掘,形成多元产品和服务,推动海量数据融合,孕育新模式新业态。
通常情况下,该类合作开发模式均有合同约定。对于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共有”的规定,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对外处分共有的财产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合作开发数据的目的是使用数据,各方均有使用权是应有之义。从落实民法典的角度,多个数据处理者合作推进数据融合开发,如果未约定融合后数据的产权配置或约定不明确,则各方均享有持有权、使用权,在征得其他参与方同意的前提下享有经营权。
自动化程序收集公开数据的合法边界
收集公开数据是数据融合利用的重要方式,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公开数据是企业获取数据的重要手段。对于企业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的公开数据,获取和处理的合法边界是什么?
【点评】
数据具有易复制性和非排他性。不少企业依靠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的公开数据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一,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公开数据的合法性边界是什么?
目前,数据领域已出现关于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数据的司法裁判。国内外司法实践对合法收集已经形成了一定共识:一是不非法侵入他人网络,二是不干扰网络服务正常运行,三是不破坏有效技术措施,四是不损害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
第二,对通过自动化程序合法收集的公开数据,数据处理者可以获得什么权利?
一方面,数据处理者为收集公开数据付出了劳动,且由于数据具有易复制性和非排他性,数据处理者对数据进行持有和内部使用,并不会影响被收集方持有和使用数据。因此,数据处理者对于合法收集的公开数据,可以持有和使用。另一方面,收集公开数据,可能增加被收集方的成本,如果直接赋予收集方经营权,可能限制被收集方公开数据的意愿,也不利于数据的创新创造。但如果数据处理者基于所收集的原始数据进行了创新开发,形成了数据产品,可以在不实质性替代被收集方产品和服务等的前提下对外提供数据产品。
数据委托处理情形中的产权配置
实践中经常有委托他人处理数据的情况,如企业委托云平台存储数据,政府部门委托软件企业开发电子政务系统、进行数据处理等。对于委托他人处理数据的情形,数据产权应当如何配置?受托人能否未经授权将委托人的数据用于流通交易?受托人经营困难时,能否将数据用于债务清偿或破产清算?
【点评】
数据处理既可以是自行处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处理。随着数据领域分工不断细化,有不少企业将数据存储、加工、分析等活动委托给专业的数据处理机构。在委托处理场景下,受托人需要按数据处理者的要求处理数据。受托人不能自主决定处理数据的目的和处理方式,所以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数据处理者。
按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从与《民法典》衔接、规范委托处理活动的角度,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处理数据的,受托人对委托处理的原始数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不享有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也不能将委托人的数据用于债务清偿或者破产清算。(来源:国家数据局)
国家数据局:数据产权保护与安全治理
数据中可能承载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国家安全等的敏感信息。数据产权取得、流转、行使等过程中,如何落实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原则,防范数据泄露、违规转卖、数据滥用等安全风险?
【点评】
在总体原则上,应加强数据产权保护,将安全作为产权制度建设的前提。坚持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作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前提,在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取得、流转、行使数据产权。
在具体措施上,将安全贯穿数据产权取得、流转、行使全过程。在获取环节,各类主体对于违法违规获取的数据不享有数据产权。在流通环节,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的数据,应在依法取得授权或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后流通。各类主体在数据产权流转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在使用环节,需求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使用数据,严禁滥用。
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强化设施保障和监管执法。一是加强数据产权流转的设施保障。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依托隐私保护计算、区块链、可信数据空间等技术和解决方案,支撑数据安全流通。二是加强数据产权领域监管。构建贯穿数据产权取得、流转、行使等全流程的溯源机制,防范数据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对违法违规获取、交易、使用数据等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滥用数据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的行为,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针对特殊领域,完善国有企业数据、公共数据安全保护。除了对数据的开发利用形成的安全风险,还有一些特殊领域的安全风险需要关注。比如,对于国有企业的数据资产,需要防范因数据开发利用不足造成资源闲置、价值释放不足的风险。需要推动将数据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等纳入相关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范围,支持将数据要素业务纳入国有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推动提高国有企业数据使用效益。(来源:国家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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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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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挑战”研讨会在海口举办
日前,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研究院联合主办、研究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承办的“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挑战”研讨会在海南省海口市举办。
研讨会围绕三大议题设置研讨环节。第一议题“人工智能与自贸港知识产权保护”的研讨由广州互联网法院分党组书记、院长宋伟莉主持。宋伟莉认为,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新兴问题,需要理论界、司法界和产业界进行前瞻探讨,凝聚治理共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苏志辉介绍了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护航自贸港发展的五大任务,表示要用司法力量守护创新成果,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贡献力量。法治日报社法治网研究院院长杨幸芳建议以“精度”细化AIGC权属认定;以“尺度”探索数据训练补偿机制;以“梯度”认定平台责任;以“温度”区分过失与故意侵权,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避免刚性救济“误伤”创新。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顾昕围绕AI生成物与数据训练合法性进行主题发言,他表示,现阶段作为“工具”的人工智能,形成对象物的权利或权益应归属人类。在数据训练合法性问题上,原则上允许数据训练行为。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邓兴广分享了杭州法院在AI服务提供者合理注意义务、AI技术保护范围、算法秘密保护路径等关键问题上形成的有益探索。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主任姚志伟从技术中立、国际竞争角度强调为AI搜索服务提供者设计免责机制的必要性,完善制度时不能苛以企业过重的责任,应为产业预留发展空间,否则会削弱其创新动力和国际竞争力。
在与谈环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李艳法官在与谈中表示,处理AI相关知产纠纷,应坚持“先厘清技术事实与原理,再梳理法律关系”的裁判思路。AI生成内容引发的纠纷可分解为作品独创性、具体作品类型及权属认定等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海南国际学院直属党支部书记许玺铮指出,陆地与海洋种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治理、跨境知识产权跨境转让等是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场景。
第二议题“网络产业发展与著作权保护”由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主持。林秀芹结合数字经济与AI发展的背景,表示数据使用、商业模式创新、著作权保护所涉及的利益平衡等问题是全球性前沿课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围绕“云存储服务创新与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边界”发表观点,他认为云存储服务提供者仍然是提供服务而非提供内容,因而不构成直接侵权;算法识别能力的提升不等同于算法过滤能力的同步提升,在帮助侵权认定上应避免必要措施范围的扩大;不应直接将事前过滤和屏蔽视为必要措施。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庭长苏慧探讨了司法实践对于浏览器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具体认定标准,建议平台加强版权合规审查、规范商业模式、及时处理侵权通知、加强内部管理。阿里巴巴控股集团兼淘天集团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申欣旺认为网络著作权保护应坚守避风港规则,不宜要求平台负有事先过滤义务;损害赔偿应回归填平原则;惩罚性赔偿的半刑法特征、知识产权的非损耗性和边界模糊性等决定了其不适用于间接侵权场景。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刘文杰教授认为,网盘的私密性与封闭性特征使得服务商通常无法做到明知或应知,故一般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但在用户公开分享网盘内容访问链接的情况下,可以适(准)用避风港规则。应考虑推动多方协同治理,探索更佳解决方案。抖音集团法律研究与合作负责人丁道勤围绕生成式AI搜索的平台责任进行分享。他认为,在规则层面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立足具体服务场景来分类分层界定平台责任。
与谈环节中,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张海科认为,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应穿透技术表象,回归行为定性,划定明知应知与注意义务的层级,合理界定必要措施。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邓兴广结合全国首例AI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表示,应结合具体应用场景来认定平台的身份,对于AI平台侵权认定,可以区分数据输入、内容输出,采用“宽进严出”的分阶段标准。
第三议题“营商环境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研究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陶乾主持,她提出,一方面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营商环境的培育,另一方面,赔偿额确定的不当以及惩罚性赔偿的扩张适用可能不利于营商环境。广州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邓丹云分析了网络著作权案件中采取拦截过滤措施的必要性,强调著作权法应合理平衡“版权保护”“平台发展”与“公共利益”三者的关系。既要保障版权方合法权益,也要立足技术中立性与侵权预防必要性的平衡。拦截、过滤义务的履行以现有技术可行性和成本合理性为限。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龙小宁教授提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高质量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满足开放、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要求。惩罚性赔偿应谨慎适用,还应鼓励达成市场交易,确保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竞争,以缓冲技术发展带来的风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小奔认为法定赔偿不应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强调“故意”要件需要限定为直接故意,尤其要类型化明确何为“情节严重”,应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厘清边界,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创新。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林发勤认为,过高或任意认定损害数额,将导致激励扭曲、资源错配、创新受阻的系统性风险。合理计算应当考虑到最优威慑理论、交易成本经济学,版权过度保护会导致净社会福利损失。规则应激励技术创新与内容创作双轮驱动。百度法务部总经理李妍洁结合当前版权诉讼中存在随意拉管辖、索赔额虚高、行为保全滥用等乱象以及目前搜索引擎技术的现状,她认为要求平台承担事先过滤义务并不合理;惩罚性赔偿应与实际损害相适应,在激励创新的同时平衡权利保护。
与谈环节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李艳就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认定问题,建议可通过法学界与经济学界加强协同研究,推动损害赔偿认定精细化。法治日报社法治网研究院院长杨幸芳认为,将平衡保护与创新“容错”理念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领域,能够兼顾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损害赔偿需考量主观过错程度等多元因素,让“强保护”与“促创新”实现动态平衡。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党委书记刘建对本日的研讨作总结发言。他表示,本次研讨会为应对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新挑战搭建了高层次对话平台,凝聚了各方智慧。期待未来继续深化各方合作,共同为完善知识产权法治、服务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力量。(来源:法治日报)
美国国家新兴生物技术安全委员会提出《AI可用生物数据标准法案》
日前,美国国家新兴生物技术安全委员会(NSCEB)提出《AI可用生物数据标准法案》,旨在建立统一标准,使生物数据能够被人工智能模型有效调用,并要求符合条件的联邦资助研究项目所生成的生物数据能够用于人工智能。
法案指出,人工智能与生物技术的融合将带来各领域创新突破,未来生物技术竞争的关键之一是构建可用于训练AI模型的大规模、高质量生物数据体系。然而,美国目前缺乏生物数据的通用标准,严重限制了现有数据集之间的互操作性,研究人员不得不耗费大量时间整理数据而非开展创新研究。
根据法案条款,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将在法案生效后两年内确立“面向人工智能的生物数据”的正式定义、标准、资源和框架;与其他机构协同确定需遵守该要求的联邦资助研究范围;最大限度减轻受资助者的合规负担;与自然科学基金会合作测试评估标准的有效性;组建技术咨询委员会吸纳私营部门和学术界意见;协调各联邦机构采纳相应数据政策;广泛接触私营部门、学术界和其他联邦机构以确保标准可行;每年向国会提交实施进展报告,美政府问责局将在法案生效后五年内对该计划进行独立评估。(来源:北京航天情报与信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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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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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122项未来产业细分任务
3月20日,2026年北京市未来产业发展重点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为加速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北京市经信局会同各区和相关部门编制形成了《北京市未来产业2026年工作要点》,在6个方面实施122项细分任务。
具体来看,未来信息方面,聚焦通用人工智能、元宇宙、光电子、6G、量子科技等领域加快技术攻关与产业落地。重点包括:通用人工智能推进世界模型、具身智能等核心技术迭代升级;元宇宙突破关键部件研发及产业化;光电子领域面向高性能计算需求攻坚光电融合关键工艺与高端产品;6G将攻关基带芯片等关键技术,建设试验网与测试平台;量子计算坚持多技术路线布局和加快量电融合等平台建设。(来源:北京市经信局)
ECHO法律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