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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说法|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能要求继续履行吗?

刘律说法|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能要求继续履行吗? 劳动法律通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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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深度解读 | 刘律说法【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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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说法内容详细版:

在离职管理中,因规章制度不完善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极易构成违法解除。以往劳动者多主张2N,近年则出现主张“继续履行”的新趋势,此举对用人单位影响更大。目前法院对继续履行的裁判标准已趋于统一。
举个例子,朱某入职某公司时约定的月薪是17500元,试用期6个月。公司在试用近6个月时,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朱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并支付诉讼期间工资14万余元,获仲裁及一审支持。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朱某恢复工作一个多月后,公司又以严重违规为由再次解除。但因公司(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该情形属严重违规,且未告知朱某,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并判令公司支付从首次解除至此次诉讼期间的工资共计40余万元。上述案例说明:企业只有在入职管理中明确岗位职责、进行试用期考核,以及在职管理中确保规章制度内容合理合法并进行有效公示,方能在离职管理中规避风险,把不合格的员工筛选出去。

内容来源刘红增律师为容桂总商会、容桂财税协会开展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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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 | 刘红增

编辑 | 周琬曼

剪辑 | 罗颖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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