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融合智慧」
鑫融合智慧科技(山西)有限公司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合规管控系统,实现防控廉洁风险和提质增效为宗旨,以“五结合”为理念、“四原则”为手段,为企业构建“五位一体”智慧管理平台。
理念:“理论与实践、宏观与微观、业务与管理、外控与内控、合规与策划”
手段:“融合法律定制度、人资协同设薪酬、事项法律划流程、壁垒打破控风险”
宗旨:五位一体智慧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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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融合智慧科技(山西)有限公司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合规管控系统,实现防控廉洁风险和提质增效为宗旨,以“五结合”为理念、“四原则”为手段,为企业构建“五位一体”智慧管理平台。
理念:“理论与实践、宏观与微观、业务与管理、外控与内控、合规与策划”
手段:“融合法律定制度、人资协同设薪酬、事项法律划流程、壁垒打破控风险”
宗旨:五位一体智慧管理系统
今天我们一起聊聊:合同约定,对企业纳税义务时间非常重要
一、企业现存业务现状
销售部签订合同并发货后,因为不需要开具发票,就没有将出库单和发货单传递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也没有看销售合同。
财务部门账簿没有记载这批货物的收入。
二、企业存在的风险
(一)业务风险
销售部签订销售合同、完成货物出库发货后,因客户暂不需要发票,未将销售合同、出库单、发货单、签收单据等原始业务资料传递至财务部门,业务单据完全滞留销售端,会引起财税风险。
业务单据不流转、财务不核对合同发货,无法定期对账,易出现货款体外循环、销售人员截留回款、货物私自外销、账实不符等舞弊行为,导致资产流失与舞弊的风险。
无账面应收账款记录,无法开展账龄分析、客户催收,逾期坏账无法及时识别,直接造成企业往来管控失效,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财税风险
财务部未主动收集、查阅销售合同、发货台账,仅以开具发票作为确认收入、申报税款唯一依据;已发货未开票业务未入账核算,账面未记载对应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形成账外业务。错误将开票时间等同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全忽略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货物发出完成交易两大法定判定标准,割裂合同、发货、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的关联。
会计信息失真,已实现销售未确认收入、未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资产负债表少记应收账款、存货虚增,利润表少计收入,财报无法真实反映经营成果,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三)增值税的风险
滞后申报、少缴税款定性偷税的风险。根据《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纳税义务按开票、合同约定付款日、货物发出(交易完成)三者孰先判定。企业已发货、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已到,无论是否开票、是否收款,均已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仅以开票作为计税依据,属于不列、少列应税收入。
延迟纳税,导致滞纳金的风险。逾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隐匿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处少缴税款50%—5 倍罚款;情节严重移送稽查。
企业延期确认销项税额,可能导致进销比对的预警风险。库存商品持续出库但无对应销项申报,金税系统库存、开票、申报数据比对异常,触发税务风险预警,强制实地核查。
(四)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延迟确认收入,导致延迟确认应税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货物发出、所有权风险报酬转移即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国税函〔2008〕875 号),与是否开票、收款无关。未入账收入需全额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导致收入与成本无法匹配扣除的风险,已发货货物成本未结转,账面存货虚高;税务核查时无法提供对应销售资料,对应货物成本不允许税前扣除,双重加重税负。
导致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5 倍罚款;连续多年隐匿收入,追溯调整历年汇算清缴数据。
导致纳税信用降级的风险,偷税行为记入纳税信用档案,下调信用等级,影响发票领用、银行信贷、招投标资质。
(五)印花税的风险
未按期申报缴纳印花税的风险。《印花税法》明确:买卖合同书立当日即产生印花税纳税义务,与是否发货、开票、收款无关联。销售部门签订合同后未同步提交财务,财务无合同台账,未按合同金额申报买卖合同印花税,属于逾期申报。
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产生缴纳滞纳金、处罚的风险。逾期未申报印花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未如实申报应税凭证,税务机关可处以罚款。
导致计税依据错误风险的风险,财务未留存合同,无法区分合同含税/ 不含税金额,核查时直接按合同含税总价核定印花税,多缴税款。
三、业务全流程及跨部门衔接
(一)事前
销售部签订销售合同后当日将合同原件或扫描件移交财务部存档,建立《销售合同台账》(合同编号、客户、金额、付款日期、交货时间、开票约定)。合同在24 小时内移交财务。
财务审核合同关键涉税条款:付款节点、发货时间、含税/ 不含税价款,提前预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标注申报所属期。
法务统一合同模板,强制列明付款期限,规避“无约定付款日、发货即计税” 的资金压力。
财务部依据合同台账,书立当期申报买卖合同印花税。
(二)事中
仓储发货时出具一式三联出库单、发货单:仓储留存、销售对账、财务记账。发货单据24 小时内移交财务。
销售部发货当日,将合同、出库单、物流签收单全套资料同步推送财务,不得因客户暂不需发票延迟传递单据。
财务设置发货备查台账,逐笔匹配合同、发货记录,区分“已开票、未开票” 业务,单独核算未开票收入。
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日或货物发出完成交易,无论是否开票,财务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正常申报未开票收入。
(三)事后
资金岗收到客户回款,立即匹配对应合同、发货单据,冲减应收账款。
月末跨部门对账:财务和销售核对合同、发货、应收款;财务和仓储核对出库、库存账实,形成对账签字记录。
客户后续需要补开发票的,财务直接从已入账未开票收入中转出,不重复确认收入、不重复计税。
季度或年度全面盘点库存、清理逾期应收账款,业务、财务共同形成差异处理报告。
四、对应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应税交易完成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税函〔2008〕875 号: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合同已签订、商品所有权主要风险报酬转移、无实质控制权、收入金额可靠计量、成本可核算;发货后满足条件即确认收入,不受开票时间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买卖合同属于应税凭证,签订当日产生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
税目税率表:动产买卖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金额,税率万分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隐瞒收入、账外设账。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 号 —— 销售业务》:企业应当加强销售、发货、收款业务会计系统控制,确保会计记录、销售记录、仓储记录核对一致,业务单据完整传递至财务部门入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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