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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2019年7月29日,董某驾驶车辆发生涉水事故,当日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此后,董某多次催告,保险公司迟迟未就车辆损失进行核定。
董某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定损单,但仅对车辆外观进行核定,金额为5200元。保险公司同时主张,未能完成拆检定损的原因在于董某不予配合。
董某则表示,双方争议的实质在于拆解费用的承担主体。董某认为,拆解系为评估损失所必需,相关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后董某同意先行垫付拆解费用,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拆解定损。
保险公司对拆检定损结果不予认可,申请对维修项目与事故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最终确认维修价格为420530元,其中130520元被认定为因车辆未及时拆解清理产生的次生损失。
董某遂诉请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420530元、拖车费1200元及拆解定损费20000元。
PART 02
PART 03
一审法院支持了董某的诉求。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合理地履行查勘定损义务——迟延定损、不愿预付拆解费用、只做外观定损,这些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保险公司怠于定损,导致车辆未能及时拆解,进而产生了13万多元的次生损失。这笔损失与保险公司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420530元、拖车费1200元、拆解定损费20000元,合计441730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及时报案是被保险人的义务,及时定损是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怠于定损,由此产生的次生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PART 04
很多人遇到理赔纠纷,最头疼的就是保险公司“拖字诀”——今天说缺材料,明天说在审核,后天说还在走流程。但法律对定损是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案件三十天内必须核定。超过这个期限,保险公司就已经违约了。
拆解是为了搞清楚车到底坏了什么、修要多少钱。这笔费用是为定损服务的必要支出,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保险公司要求车主自己掏钱拆解,这个要求本身就不合理。
这个案子最有价值的地方在于:法院明确认定了次生损失的责任归属。因为保险公司迟迟不处理,导致车辆进一步损坏,多出来的维修费不能转嫁给车主——谁造成的,谁承担。
保险公司有时会说“你没及时处理”“你没尽到减损义务”。但法院的态度很明确:车主不是专业人士,对发动机进水后的处理方法缺乏认知是正常的。保险公司有义务给予专业指导,不能事后把责任推给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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