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正式"入法",稳定性强了,但红线也更硬了
以前叫《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现在叫《增值税法》,是国家法律。
这意味着什么?政策的稳定性会大幅提升,不会再像过去那样频繁打补丁。但另一方面,违法成本也上去了。过去一些模糊地带还能"商量",现在法律条文写得清清楚楚,钻空子的空间被大幅压缩。
合规,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必答题。
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锁定500万,优惠一口气续到2027年底
新法明确: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这个门槛没提高,但总算写进法律里定死了,不用担心哪天突然调整。
更实在的好消息是,优惠政策直接续到了2027年12月31日:
按月申报的,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按季申报的,季度销售额3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超过免税标准的,3%征收率减按1%征收
说白了,未来两年,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基本锁定在低位。该享受的优惠别浪费,该申报的别漏掉。
三、视同应税交易"大瘦身",只有这三类行为需要视同销售
过去视同销售的情形一大堆,新法直接砍到只剩三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
以前常见的"代销""机构间移送"等情形,不再视同销售。这个变化对很多有分支机构或渠道业务的企业是重大利好,账务处理可以大幅简化。
但注意:无偿提供服务,不在视同销售范围内了。这一点很多老板会混淆,别搞反了。
四、不征税范围首次明确,这四类收入不用交增值税
新法直接列明了四类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
员工为受雇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的补偿
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过去这些情形在实际操作中经常扯皮,现在法律层面直接定性。特别是存款利息收入明确不征税,银行和企业之间的账务往来终于不用再纠结。
五、进项抵扣收紧,这三类消费的进项票不能再抵扣
这一条很多老板会踩坑,必须盯紧。
新法明确: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过去有些企业拿餐饮发票、娱乐发票来抵扣进项,现在法律层面直接封死。税务稽查时,这类发票是重点盯防对象。
另外,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相关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也暂不得抵扣。这个政策延续了之前的口径,但写进法律后执行会更严。
六、混合销售不再拆分,按主业一个税率走到底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以前销售设备同时提供安装,可能还要拆分货物税率和服务税率。现在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一个税率,操作简化了,但税负可能变化。
特别是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安装的业务,过去安装部分可以选简易计税3%,现在统一按货物13%走。做这类业务的企业,报价策略和合同拆分要重新考虑。
七、纳税义务时间更严,开票即触发纳税义务
新法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但关键在后面这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很多老板为了"走账方便",先开票后收款,甚至没发生真实交易就开票。现在法律明确,票一开,税就产生了。虚开、提前开票的风险直线上升。
合规开票,不是财务一个人的事,是老板必须亲自盯的红线。
八、差额征税开票规则变了,扣除部分不能开专票
适用差额征税的项目,过去允许全额开专票再差额纳税。现在规则明确:
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建筑服务分包、旅游服务、融资租赁等行业受影响最大。如果还在按老习惯全额开专票,发票可能被认定为不合规,下游企业无法抵扣,连带引发税务风险。
⚠️ 特别提醒: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政策停了
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不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也不再强制适用简易计税。
建筑行业的老板们,手上的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新项目必须按一般计税9%走。合同报价、进项管理、供应商选择,整套逻辑都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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