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如何开具发票,一直有不同的意见,争议很大。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于2026年5月26日通过增值税法相关政策适用问题即问即答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如下所示),解决了受托方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如何开票及销售额的确定问题。
“问6: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不确认为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应当就其取得的销售额,向服务购买方开具发票。委托方实际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费、工资薪金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扣除。”
那么对于委托方来说,如何扣除相关支出呢,我们从以下三点来简单的分析一下。
委托方实际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费,属于受托方的销售额,可以开具发票,因此委托方可以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属于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对于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以凭工资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因此,对于委托发放的员工工资,委托方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才能在税前扣除。
目前来看,这部分支出对于委托方来说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有争议。因为这部分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凭证是受托方的,受托方收到这部分款项只能给委托方开具收款收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转自:浩瀚学海。
不属于销售额且不可开具发票: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可开具发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不确认为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应当就其取得的销售额,向服务购买方开具发票。
委托方实际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费、工资薪金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区分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和劳务外包: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新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人力资源服务删除了劳动力外包,因劳动力外包本质是包业务成果,而非包人力资源,劳动力外包的税目由外包的具体业务内容决定。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六条废止了财税〔2016〕47号中关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需就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由于员工归属于客户单位,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的主体也是客户单位,客户单位本身即可凭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凭证等内部凭证进行税前扣除,不应要求劳务公司开具发票。因此,新法取消了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增值税差额开票政策,回归业务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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