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背景
在跨境民商事纠纷中,内地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如何在香港获得执行,是跨境民商事诉讼当事人普遍关注的核心问题。随着两地经济往来和司法协助的不断深入,香港作为一个普通法司法地区,为中国内地生效判决提供下列执行途径,供内地生效裁判文书在香港获得认可后得以执行:
1.在香港以普通法以内地判决为“事实”起诉被执行人。香港法院不是“一案两审”,只会针对内地判决的欠款事实是否最终判决而作出普通法下的香港法院判决,之后该香港判决可以在根据香港法律进行申请执行。这普通法在香港法院起诉时效是在内地判决书生效6年之内。
2.生效的内地判决书在2008年8月1日之后,在符合香港法律第597章~《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框架条件下(即第5(1)及(2)条),可在香港法院申请登记执行路径,申请登记时效在第7条说明是内地判决书生效后两年之内及第22(2)在香港的法律程序限制。
3.生效的内地判决书在2024年1月29日之后生效,符合香港法律第645章~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框架条件之下(即第8条),在香港法院申请执行路径,申请登记时效在第10条1(b)(ii)条说明是生效内地判决书两年之内没有被遵从及第31条限制提起寻求以登记以外方式执行内地判决的法律程序。
罗嘉裕
罗嘉裕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律师(首批)、香港黄萃群律师行合伙人
■ 执业领域: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内地香港两地判决互认执行。
易玉成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执业领域:房屋买卖租赁纠纷、物业服务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纠纷、涉港执行纠纷等争议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