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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生效判决在香港执行的时效冲突与解决路径——以2024-2026年香港高等法院相关判决为视角

内地生效判决在香港执行的时效冲突与解决路径——以2024-2026年香港高等法院相关判决为视角 盈领律师团队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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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背景在跨境民商事纠纷中,内地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如何在香港获得执行,是跨境民商事诉讼当事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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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在跨境民商事纠纷中,内地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如何在香港获得执行,是跨境民商事诉讼当事人普遍关注的核心问题。随着两地经济往来和司法协助的不断深入,香港作为一个普通法司法地区,为中国内地生效判决提供下列执行途径,供内地生效裁判文书在香港获得认可后得以执行:

1.在香港以普通法以内地判决为“事实”起诉被执行人。香港法院不是“一案两审”,只会针对内地判决的欠款事实是否最终判决而作出普通法下的香港法院判决,之后该香港判决可以在根据香港法律进行申请执行。这普通法在香港法院起诉时效是在内地判决书生效6年之内。

2.生效的内地判决书在2008年8月1日之后,在符合香港法律第597章~《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框架条件下(即第5(1)及(2)条),可在香港法院申请登记执行路径,申请登记时效在第7条说明是内地判决书生效后两年之内及第22(2)在香港的法律程序限制。

3.生效的内地判决书在2024年1月29日之后生效,符合香港法律第645章~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框架条件之下(即第8条),在香港法院申请执行路径,申请登记时效在第10条1(b)(ii)条说明是生效内地判决书两年之内没有被遵从及第31条限制提起寻求以登记以外方式执行内地判决的法律程序。




香港高等法院最新案例

近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述的跨境执行方面有三个最新案例,因其审理过程的波折性,值得向读者们分享:


案例一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书HCA 189/2025(北京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朱某案,高等法院先以该内地判决不符合第597章撤销登记,再以普通法接受原告申请,判决原告索偿胜诉。)

 (判决日期:2026年1月13日)

原告人先根据香港法律第597章在高等法院登记(2017)京民终号判决(“该内地判决”)。但由于该内地判决不符合第597章内的法律框架被上诉庭撤销其执行登记。

由于该内地判决不在第597章的框架内,所以两年的时效限制不适用。于是原告人再向香港法院提出普通法程序向被告追索欠款。

主审法官认为该内地判决已经是内地最终的判决,所以以普通法接受原告以简易程序申请作出判决,颁令原告索偿胜诉。



案例二

高等法院判决书HCA 809/2024(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自贸试验区商务中心区支行诉中国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人,香港法院认为该内地调解书应根据597章在香港法院申请登记,但由于已过两年时效不能申请登记,但并不代表原告不可以再从普通法程序 下起诉被告)

 (判决日期:2025年2月20日)

原告人在香港法院以普通法起诉被告人一个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的欠款。之后原告人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2022)京01执29号。

被告人声称该调解书应是在第597章内的框架,应在香港登记及执行,而不可以以普通法进行追讨。

香港法院的意见是该调解书是可以在香港根据第597章登记,但被告人声称根据第597章第22(2)条,该调解书是2020年6月20日最后作出。所以已经受时效超过两年限制,不能在香港法院申请登记。

在这判案书里,主审法官认为该调解书应该根据597章在香港法院申请登记执行,但由于已过了两年的时效,已经不能申请登记。但并不代表原告人不可以再从普通法程序下起诉被告。这个案件的判决被告不接受,已经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已经在2026年1月上旬审理,但上诉法院的判决仍待作出。



案例三

高等法院判决书HCA 1016/2024(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法院认为该内地生效裁判文书应适用第597章关于时效的限制,过了两年时间后,也不能用普通法在6年内起诉)

 (判决日期:2025年12月22日)

原告在内地获取了一份民事调解书,4年半之后在香港法院以普通法程序向被告人追讨该内地调解书的欠款。

法院在这案跟上述HCA 809/2024的判决持不同意见。认为若然该调解书符合第597章第22(2) 条,可以在香港法院申请登记执行的话,第597章第7条的两年时效限制是适用的。所以原告在该调解书生效之后,4年半后在香港以普通法程序索偿是受该时效限制;同时亦认为第645章第31条的时效限制也应该是两年作出相同意见。主审法官同样认为内地判决 / 调解书在第597章或第645章框架下在香港法院可以申请登记执行的时效是两年,过了这个两年时间之后,再用普通法6年内的起诉时限可能不容许。这案的判决与上述HCA 809/2024持不同法律观点。




结论

综观上述三个香港高等法院案例,目前内地判决在香港执行情况如下:

(一)内地判决如不被纳入第597章或第645章的可登记框架条件下,可以从普通法程序在香港法院立案提出申索定额欠款,时效限期是内地判决生效6年之内,而该内地判决必须是最终判决。

(二)内地判决如纳入第597章或第645章可登记框架条件下,应该在该内地判决生效后两年之内在香港法院申请登记及执行。

(三)若然内地判决纳入第597章或第645章可登记框架内,但在申请登记时已超过两年时效,能否以普通法程序作出“兜底”起诉,暂时香港高等法院有两个不同的判决案例,这方面的法律需要有待上诉法院作出最终裁定。

笔者认为,内地生效判决在香港认可,除适用香港成文法之外,也可在普通法下提起诉讼。但在实务中,因涉及两地法律适用等复杂法律问题,如案件存在争议,特别涉及香港普通法和成文法重叠适用的情形,或出现已超过成文法规定的期限能否用普通法起诉,需由内地和香港律师商讨,制订符合中国内地和香港两地法律制度均可行的诉讼策略,否则,即便是内地生效裁判文书,如因路径选择错误,亦可能得到香港法院不予认可或执行的结果。


罗嘉裕

罗嘉裕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律师(首批)、香港黄萃群律师行合伙人

■ 执业领域: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内地香港两地判决互认执行。

易玉成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执业领域:房屋买卖租赁纠纷、物业服务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纠纷、涉港执行纠纷等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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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领律师团队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深耕于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涉港婚姻家事继承、涉港执行、物流与供应链金融、金融借贷与境内外财富规划、不良资产处处置、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公司常法服务以及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领域,愿与更多客户携手赢领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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