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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石家庄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7月1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 《<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 (石政办函〔2024〕9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物流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所需资金从市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对新增国家认定的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6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第五条 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其他奖励或补助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励或补助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形成单行材料,加盖公章,由县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国家部委、中物联A级物流企业通告等相关材料。
(五)“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第七条 县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审申报材料 (有关证照、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对申报材料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审核合格的出具书面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按照要求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确定奖励资金支持名单和额度,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县 (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奖补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工资、福利、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 (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支持创建绿色仓库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所需资金从市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申报本项奖励,须为经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依据 《绿色仓库要求与评价》(SB/T11164-2016)行业标准,认定为绿色仓库并获得标识证书的企业。在项目设计、建设阶段认定为绿色仓库的,应在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申报。同一项目审批手续建成的若干座仓库,分期认定为绿色仓库的,只能享受一次奖励,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第五条 不同等级的绿色仓库奖励标准分别为:
一级绿色仓库 (★★★)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级绿色仓库 (★★)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5万元。
三级绿色仓库 (★)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绿色仓库升级,给予补差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石家庄市商贸物流企业创建绿色仓库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企业承诺书 (主要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失信记录等,需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四)“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五)绿色仓库认定公告文件复印件,标识 (证书和牌匾)照片。
第八条 相关县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遴选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拟定奖励支持名单和资金,并将奖励项目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商务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商务局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县 (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奖补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工资、福利、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 (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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