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仿货贴大牌标签”,以假乱真的行为。常见于鞋子、包包、电子产品、教育培训等领域。
二、四大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故意使用
故意使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商标,这是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获得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授权,即使使用了相同商标,也不构成犯罪。
2.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
“同一种商品、服务”包括:
(1)商品名称、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相同;
(2)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
(3)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
3.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相同商标”不仅指完全一致,还包括:
(1)仅改变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排列方向(如横排变竖排),或调整文字、字母、数字之间的间距,这些改变未导致商标整体视觉外观产生实质性差异;
(2)改变注册商标所使用的颜色,但该颜色变化并未削弱或改变商标本身具有的识别性和区别性;
(3)在原有注册商标的基础上,仅增加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等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描述性要素,而注册商标的核心部分得以完整保留和清晰呈现;
(4)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即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公众的情形。比如将他人商标中的细微图案稍加修改、只改变文字字体,但整体视觉效果与原商标高度相似,容易让消费者混淆的,则可能被认定为“相同商标”。
4. “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及两档刑罚
这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键。根据最新立案标准:
⚠注意: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典型案例警示
案例一: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姚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一)
案例二、鲁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三)
案情:被告人鲁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委托他人制作“HARRY POTTER”“UNIVERSAL STUDIOS”等商标标识,并通过自行加工缝制、贴标的方式,生产制作魔法袍、围巾、领带等带有上述商标标识的环球影城哈利波特产品后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125万余元。公安机关在鲁某经营的场所内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5730件,查扣吊牌、领标、水洗标等72550个。
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注册了“HARRY POTTER”“UNIVERSAL STUDIOS”等商标,被诉侵权标识在“UNIVERSAL STUDIOS”后增加缺乏显著特征的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属于“相同商标”。鲁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处刑罚。
四、企业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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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生产企业的建议
1.产品立项审查:在新产品研发或贴牌生产前,核查拟使用的标识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警惕“附赠式”风险:即使是赠品,也应确保使用的标识不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否则,即使“免费”也可能会“坐牢”。
3.定期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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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品牌权利人的建议
1.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完善商标布局;
2.建立市场监测机制,发现侵权及时取证;
3.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手段维权;
结语
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合规经营方能长久。在如今严保护的法治环境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尊重他人智力成果。莫让“一时糊涂”换来“牢狱之灾”。
邦凯科技园将会一直坚持开展丰富的产业服务活动,为产业园区内的企业们赋能,构建完善的科创生态,助力光明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