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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官方首次明确:退休返聘人员工资、社保,7 月 1 日起必须按这个来!

重磅新规!官方首次明确:退休返聘人员工资、社保,7 月 1 日起必须按这个来! 柠檬云财务软件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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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涨知识了

重磅新规公布!这是国家首次为超龄劳动者立规矩

7 月 1 日起,退休返聘再也不是 “想怎么签就怎么签” 了!

工资怎么发?工伤谁来担?社保怎么处理?老板和财务必须提前搞懂这几个风险点,别等踩坑才后悔!赶紧跟着头条君一起来看看吧!

重磅新规!

退休返聘人员有 “护身符” 了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2026年7月1日起《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将正式全面施行。新规明确:只要超龄劳动者接受企业日常管理、完成企业安排的有偿劳动,即便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双方用工行为均受新规约束,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法定用工义务,全方位保障超龄员工合法权益。


退休返聘,主要看这几个重点:


1. 哪些人算“超龄劳动者”?


新规定所称“超龄劳动者”,是指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已达到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并提供劳动的人员。


简单说,就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还被单位招用继续工作的人。


包括两类人:


一类是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企业返聘继续工作的人员;

另一类是符合规定提前退休后,又被企业招用的人。


但有一个特殊情况要注意: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劳动者,不按这个暂行规定处理,而是继续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


2. 企业不能只口头约定,必须签书面用工协议


以后企业招用退休返聘人员,不能只说一句“你来帮忙,每月给多少钱”。


文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里面要写清楚:


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


也就是说,财务和人事要注意:退休返聘人员不是随便发钱就完事,协议、工资记录、岗位安排、社保工伤资料都要留痕。


3. 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超龄劳动者只要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就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而且工资要用货币形式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能用实物、购物卡、有价证券代替,也不能克扣或无故拖欠。


这个点对财务很关键:

退休返聘不是“劳务费随便给”,只要符合规定范围,工资支付也有底线要求。


4. 一般不安排加班,安排加班也要合规


文件特别提到,企业应当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确实安排加班的,也要遵守劳动法中关于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的规定。


这意味着,企业不能因为对方已经退休,就默认“多干点也没事”。

对年纪较大的劳动者,岗位强度、工作时间、休息安排都要更谨慎。


5. 工伤保障是重点:单位要给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这次规定里最值得企业和财务关注的一条是: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


如果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要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障待遇。


这句话非常重要。


过去很多企业认为:

“人家已经退休了,不用缴社保,出了事再说。”


但新规落地后,至少在工伤保障上,企业不能再掉以轻心。

退休返聘人员一旦在工作中受伤,企业没有提前做好工伤保障,风险会非常大。


6. 养老和医保,不是一刀切都由单位缴


文件对养老、医保说得比较细:

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继续工作不改变其养老待遇;

已经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人,继续工作不改变其医保待遇。


如果超龄劳动者还没有享受养老或医保退休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养老、职工医保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费;也可以经单位和本人协商一致,由单位按规定为其缴费,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退休返聘不是所有社保都完全不用管!

要先区分这个人有没有享受养老待遇、有没有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再看是否继续参保、由谁缴、怎么扣。


7. 发生争议,不是只能去法院


文件明确,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对企业也释放了一个信号:

退休返聘人员的基本权益争议,不能简单认为“这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劳动仲裁完全不管”。


所以,以后企业返聘已经退休的人员,头条君建议一定要按新规要求签的是“书面用工协议”。实务中,可以命名为《退休返聘用工协议》或《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并在协议中写清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保工伤、劳动保护等内容。那退休返聘人员取得工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跟着头条君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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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取得工资

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头条君梳理了这个问题涉及的几种情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情形一:

退休人员从原单位

取得退休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

退休人员原单位发放

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三:

退休人员再任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TIPS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01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02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03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04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原则上可以适用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不符合上述“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以“劳务报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根据北京卫生法学会提供的账簿、工资表计算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金额。

那发放的给退休人员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是否属于工资总额?

可以税前扣除吗?



我们先来看看税局的回复: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规定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


根据统计局令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不属于工资总额。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不属于工资总额,但“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因雇用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所以,公司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可以适用员工工资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退休人员工资等个税10个要点


1.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退休人员如还取得返聘工资,不需要合并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计算缴纳个税;退休人员取得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不需要汇总到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2.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俗的说,原任职单位给离退休人员“发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相关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自行按照综合所得税决定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通俗的说,离退休人员再任职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是否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退休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综合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缴纳个税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支出)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通俗的说,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可以按规定预扣预缴/汇算清缴时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专项附加扣除支出。


5.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工资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工资所得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7.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8.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应税所得应依法缴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中关于“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 返聘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需要提醒的是,虽企业未给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返聘离退休人员产生的工资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本文由会计头条君原创整理发表,素材来源:会计头条、财税刘三哥、中税网、上海税务、猫叔说税等。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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