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该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释二》明晰了长期以来困扰司法实践的模糊地带,进一步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平等保护,不断织紧织密惩治腐败的刑事法网。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民企贪污贿赂犯罪入罪门槛降低,整体刑事风险升高。
本文分两期推送,本期重点梳理《解释(二)》中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量刑、受贿财物价值认定相关规则;下期解读行为认定、量刑情节相关规定,并结合新规提出民营企业合规建议。
《解释(二)》出台前,我国公职人员与民营企业人员的职务类腐败犯罪长期适用差异化的定罪量刑标准。民营企业人员相关犯罪的入罪门槛更高,实务中普遍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确立的倍数折算规则。
《解释(二)》调整了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量刑计算方式,取消倍数折算规则、改为“参照”公职人员犯罪标准执行,相对统一了两类主体的定罪量刑尺度。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二)》第八条采用“参照”而非“按照”的表述,明确要求司法机关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审慎裁量刑事责任,避免因机械套用公职人员犯罪数额标准引发量刑失衡,为非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量刑裁量保留了合理空间。
相关罪名新旧量刑数额标准对比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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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量刑数额标准 |
《解释》 (二倍、五倍) |
更新 《解释二》 (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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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 |
数额较大 |
6万元 |
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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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 |
100万元 |
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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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 |
未规定 |
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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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数额较大 |
个人:6万元 单位:未规定 |
个人:3万元 单位: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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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 |
个人:200万元 单位:未规定 |
个人:100万元 单位: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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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
数额较大 |
6万元 |
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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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 |
100万元 |
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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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 |
未规定 |
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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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 |
数额较大 |
非法活动:6万 营利活动:10万 |
非法活动:3万 营利活动: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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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 |
非法活动:600万 营利活动:1000万 |
非法活动:300万 营利活动:500万 |
在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中,财物形态日趋多样,除现金外,股票、股权、珠宝、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非现金财物日益常见。此类财物价值波动大、真伪难辨、价格认定复杂,加之行受贿双方有时会故意采取各种方式规避查处,导致实践中受贿数额的认定标准不一,容易产生争议。
为回应上述难题,《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一步细化了受贿数额的认定标准,从价值认定时点、特殊财产的计价方式、真伪不明财物的处理规则以及行贿人代为购买物品的金额认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强化了对隐性利益输送的司法审查。
具体规则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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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形式/状态 |
认定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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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财物(现金、普通物品等) |
按照收受财物时的实际价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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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 |
案发时已实际获利:按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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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伪不明的财物 |
应当进行真伪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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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不明的财物 |
应当进行价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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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特定财物 |
应当进行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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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价格认定的财物 |
以认定价格认定受贿数额 例外:行贿人按受贿人授意购买后给予的特定物品,应当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购买金额认定受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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