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不良资产 |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要旨汇总

不良资产 |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要旨汇总 法盛金融投资
2026-04-20
8
导读: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要旨汇总


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与不良资产、投融资并购、公司纠纷、资管基金、资本市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税务筹划及疑难案例等干货。
来源:小理聊法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执行救济制度,旨在解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争议。本文将系统梳理、归纳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案例,以期厘清其中的司法适用。


01.

购买抵债房屋的案外人排除执行的条件认定

(2022)冀民终62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非仅指购房人与开发商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包括直接与所有权人签订合同以及与以房抵债的债权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等情形。购房人通过中介机构与以房抵债的债权人签订了购房协议、支付了购房款,在开发商同意的情形下完成了更名并实际居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张其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案外人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推翻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

(2023)粤民终447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执行异议之诉不涉及对执行依据本身对错的评判问题。案外人所提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指向的特定标的物不应是执行依据已经确定执行的标的物。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不能提出意在推翻作为执行依据的法院生效裁判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不服,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案外人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存在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寻求救济。在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但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提出意在推翻仲裁裁决事项的主张。


03.

拆迁人对还迁房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

(2024)最高法民再14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


2.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由被拆迁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房屋作为还迁房,用于安置被拆迁人,以履行拆迁人的拆迁安置义务,房屋的位置、面积确定的,可以认定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04.

案外人对由当事人受让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限的认定

(2024)最高法民再3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1.在执行标的被执行法院裁定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的情形下,对于执行标的由申请执行人受让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情形,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时限应为“执行程序终结之前”,而不是“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


2.“执行标的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已完成处分执行标的所需履行的法定手续,而“执行程序终结”则一般包含执行完毕和终结执行两种情形。在以物抵债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虽然针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已经终结,但只要申请执行人尚未获得全额清偿,则执行程序并未终结;此时,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条件。


05.

承租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2023)云民终字60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申请执行人以其享有抵押权为由,主张解除租赁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抵押权人、租赁权人各自享有的权利性质、取得权利时间的先后、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实质审查,作出综合判断。成立在抵押权之前,并已占有使用的租赁权可以排除移交租赁物的强制执行。


06.

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2022)粤民终89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是配偶一方债务的责任财产,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配偶一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判决执行共有房屋中50%的份额。


07.

“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具体认定

(2018)琼民终87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案外人对被执行的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时,不应机械理解该条第三项“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当案外人购买的房产是用于必要的居住需求,且并非用于商业性投资时,仍属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可以适用该规定排除执行。


08.

买受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多份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如何认定已支付价款

(2020)最高法民申571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买受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多份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多份合同的总金额、买受人总共已支付金额等情况,对买受人的付款情况是否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判断。


09.

房产代持协议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不能据此排除强制执行

(2021)最高法民终39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履行变更登记程序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物权法》第9条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指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法律规定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或者登记错误等情形,并不包括当事人故意将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只能在二者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案外人不能基于代持协议所享有的债权排除强制执行。


10.

执行异议之诉应秉持实质审理原则

(2023)冀民再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系该不动产买受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经审查认定案外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实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予支持。


11.

案外人对轮候查封不能提出执行异议,亦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020)黑民再10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亦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查封标的物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不具备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提起执行异议的前提条件,亦不具备依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此类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12.

因查封保全信息未及时传输导致案外人不知晓拟购房屋被查封的,不应认定案外人系在查封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023)黑民再42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虽然人民法院已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查封裁定,但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地产交易所并未实现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对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的查封裁定效力尚未及于房地产交易所,故可以认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与在房地产交易所进行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时间为同一天)早于人民法院的查封,案外人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这一要件,有权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13.

案外人捏造租赁合同关系提出执行异议构成虚假诉讼

(2019)浙0726执异1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案外人以对不动产享有承租权为由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而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除审查形式要件外,还应加强实质审查,通过审查签订时间、案外人实际占用情况、抵押登记报告中权属情况、租金支付情况以及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构成虚假租赁。对于案外人虚构租赁合同关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14.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虚假清算后注销,可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2021)川民再25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明知公司负有未清偿债务,仍以虚假清算材料注销公司,应认定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

以对动产的占有和实际控制状态作为案外人排除对动产执行的审查标准

(2022)冀02民终423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1.审查动产的占有、控制及交付状态。动产不同于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没有相应的权属证书就其权利人信息进行公示和记载,动产的设立和转让的公示方法为占有和交付,对于动产的占有和控制状态,以及交付情况是确定动产权利归属的重点。


2.结合动产本身的特点和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定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不同的动产具有各自的特点,确定动产的权利状态或占有控制状态也需结合动产本身的特点。


16.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裁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以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再行主张的,裁定驳回

(2021)最高法民申4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当事人针对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的部分请求,在执行该裁决或判决的过程中又以相同的请求和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重复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7.

同一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主张实体权利的,应适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

(2023)冀02民终91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1.同一案件被执行人对法院查封的其他被执行人财产主张实体权利的救济问题。人民法院在某一具体的执行案件中,会对多个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虽然从表面上看都是为了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义务,具有整体性,但若具体到某个被执行人,其执行程序实际上是彼此独立。因此,针对某一具体的执行行为,同一案件的多个被执行人之间实际上互为案外人关系,故当某一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查封的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主张实体权利的,应界定为案外人异议,并通过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


2.防范“因申请撤回异议损害他人利益”情形。异议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申请撤回异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案件已经过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多个审查程序,并且通过申诉结果,解除了对涉案财产的查封、冻结,若允许异议人撤回异议,将损害他人利益,故对于申请撤回异议损害他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18.

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支持

(2020)最高法民申110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人民法院另案作出的解除合同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按揭贷款提供反担保或阶段性担保并为被执行人偿还的按揭贷款部分,可以从该房屋变卖价款中优先支付。


19.

被执行人提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及证明责任

(2019)冀民终95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1.被执行人依据《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不予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不仅要形式审查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内容,同时还应结合《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进行体系性把握,对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


2.被执行人依据《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不予执行异议之诉,应依据民事证据规则由被执行人(原告)首先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其提起不予执行之诉旨在推翻其签字并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的真实合法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需要提交证据足以推翻案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才达到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证明标准。


3.被执行人依据《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为由提起不予执行异议之诉,认为申请执行人存在职业放贷、高利转贷等行为的,因涉及到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法院应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依职权对申请执行人是否存在职业放贷、高利转贷行为等情形进行审查,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20.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不宜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020)最高法民再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主体,须是针对执行标的“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实体权利的人。次债务人已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执行人若想取得到期债权利益,可以通过代位诉讼程序,实施权利救济。


21.

网络司法拍卖情形下“执行程序终结前”的认定

(2022)最高法民再5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间限于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前,即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特定标的物权属转移前,或执行标的物变价后代位价款分配前。执行程序中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成交,但尚未将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的,该不动产所有权尚未转移,案外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


22.

案外人以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排除对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新增建筑物的执行处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最高法民申360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案外人在该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根据民法典第417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一体处分、分别受偿”之规定,案外人以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排除对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新增建筑物的执行处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当保障案外人依法参加执行分配程序,抵押权人对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3.

对财产保全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如何认定“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

(2022)最高法民再9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因诉讼保全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程序所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有所不同,前者的起诉条件限于“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情形。当申请保全人已在前案中作为原告对标的物主张了抵押权,并对该标的物进行了保全,其应继续通过前案诉讼程序加以救济,无需启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


24.

次买受人对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规则

(2023)渝民再27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不动产连环交易中,次买受人对未登记在被执行人(二手出卖人)名下的不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次买受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次买受人与被执行人在不动产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在次买受人已支付全部价款且非因次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次买受人对不动产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对一般金钱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25.

有追索权保理在通知债务人后可以对抗嗣后查封债权人的执行申请

(2020)渝民再16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1.有追索权的保理特点在于保理商合法取得保理申请人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后,在保理申请人未能足额支付回购价款前,提供资金的保理商仍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即便保理商另案向保理申请人主张权利并取得生效判决,在保理申请人未能足额支付回购价款前,保理商仍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


2.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得执行应收账款,并判决确认应收账款债权,但是否“解除对应收账款的司法冻结”系针对执行行为,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自行依据生效判决作出判断,不宜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作出处理。


26.

申请执行人的抵押权被撤销,案外人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不属于重复异议

(2022)粤民终280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原执行异议因没有证据证明异议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是具有案外人的主体资格被驳回,后再次提异议时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证明了异议人具有案外人的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27.

挂靠人对被挂靠公司账户资金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2023)豫17民终44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被挂靠人银行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应按照银行账户的登记名称来判断权利人,挂靠人对被挂靠人账户内的资金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挂靠人的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28.

在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停止对其购买案涉房屋的执行的,应予支持

(2021)最高法民终6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购房人与被执行人签订购房《意向书》的时间如果早于案涉房屋的查封时间,且《意向书》约定了房屋的具体房号、面积,购房款的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视为双方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购房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实际入住案涉房屋的,属于合法占有该不动产。购房人依据《意向书》的约定,已经将案涉购房款全部支付完毕,虽未对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购房人存在过错的,购房人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29.

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享有的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2020)最高法民申158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法律维护被拆迁(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是一以贯之的。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面积等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在法院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其对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30.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对其出资形成的学校财产不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益

(2022)闽民终57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举办者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于举办者。不同于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能取得办学收益也不享有学校剩余财产分配权,对其出资形成的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因此,举办者出资形成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产不属于执行标的。


31.

转让被人民法院冻结财产的效力判断

(2019)最高法民终142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应当是所有权等在性质上能够排除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


2.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后进行财产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32.

执行异议中关于被保全财产是否为“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的认定

(2021)最高法民终58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案外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为被保全财产为“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金钱债权,与被保全查封房产不属同一争议标的。案外人起诉主张排除对保全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3.

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

(2016)最高法民申254号

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不动产买受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消费者购房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34.

案外人以其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不否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019)最高法民终603号

指导性案例


在抵押权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在抵押登记之前购买了抵押房产,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强制执行,但不否认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除标注“原创”外,均转载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法盛金融投资
内容 6917
粉丝 0
法盛金融投资
总阅读3.7k
粉丝0
内容6.9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