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几项新的进出口政策在越南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一系列关于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程序和国际贸易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1. 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货物原产地规则
工业和贸易部第 49/2025/TT-BCT 号通知规定了东盟国家与韩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自2026年5月1日起生效。
根据本通函第18条,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原产地证书 (C/O) 的机构或组织有权要求贸易商出示证明文件,或在成员国的法规和法律认为必要时进行检查。
根据第49号通知第19条规定,出口前,货物制造商或出口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向签发原产地证书(C/O)的机构或组织提交申请,要求核实货物的原产地。
检验结果(需定期或不定期复核)可作为确定出口货物原产地的佐证文件。对于原产地可根据其固有特性轻易确定的货物,无需进行出口前原产地检验。
2. 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C/O)AK 表格的程序说明
财政部在第3361/QD-BCT号决定中,对自2026年5月1日起签发AK型优惠原产地证书 (C/O) 的程序作出如下指导:
如何操作
商家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完成该流程:
互联网:通过 eCoSys 系统进行电子申报。
直接前往签发原产地证书(C/O)的机构或组织的总部。
邮寄过去。
文档组件
首次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文件:包括签名/印章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和生产设施清单。
原产地证书 (C/O) 所需文件:包括申请表、填妥的 C/O AK表格、出口报关单、商业发票、运输单据、符合原产地标准的货物详细清单以及生产过程。
处理时间
处理时间取决于申请方式(从收到完整有效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电子文件:6个工作小时内。
亲自提交:8 个工作小时内。
邮寄提交:24个工作小时内。
执行顺序
步骤 1:申报:贸易商填写注册表格和原产地证书(C/O)申请表,并通过 www.ecosys.gov.vn 系统支付费用。
步骤 2:验证:接收官员检查有效性,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接受、要求提供补充信息、拒绝或建议检查生产设施)。
步骤 3:审批:评估完成后,申请将通过系统提交审批。
步骤 4:返回结果:签发电子原产地证书(PDF)或直接在纸质原产地证书上签字、盖章,然后将其返回给贸易商。
3. AVFTA协议中货物原产地规则
2026年3月25日,工贸部发布第14/2026/TT-BCT号通知,规定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欧盟自由贸易协定(EVFTA)项下货物的原产地规则,自2026年5月10日起生效。
根据第19条规定,原产于欧盟并进口到越南的货物,在提交下列原产地证明之一的情况下,有权享受《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优惠关税:
原产地证书(C/O)
由符合欧盟法规的出口商签发的原产地自我证明,适用于任何价值的货物;或由任何出口商签发的原产地自我证明,适用于不超过 6,000 欧元的货物。
由已根据欧盟法规在电子数据库中注册并通知越南的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自我证明。该通知可包含欧盟关于停止适用本条款a项和b项的规定。
原产于越南并进口到欧盟的货物,如果附有以下原产地证明之一,则可根据《越南-欧盟自由贸易协定》享受优惠关税:
原产地证书(C/O)
根据本通告第 25 条规定,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自我证明,适用于价值不超过 6,000 欧元的货物。
由符合条件的出口商或在工业和贸易部规定的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自我证明。
4. 关于产品和包装回收责任的新规定
这是2026年5月25日起生效的第 110/2026/ND-CP 号法令中的一个显著点,该法令详细说明了环境保护法中 关于制造商和进口商回收产品和包装以及处理废物的责任(简称 EPR)的若干条款的实施情况。
根据第 4 条第 1 款规定,进口产品和包装并在越南市场分销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回收率和规格履行回收这些产品和包装的责任。
如果产品和包装是根据委托进口的,则负责按照产品和商品质量法律对货物进行贴标的组织或个人即为负责回收的实体。
以下实体免除回收责任:
出口、临时进口、再出口或用于研究、学习和测试目的的生产和进口的产品和包装的制造商和进口商;
年产品总收入低于 300 亿越南盾的制造商和进口商;
制造商已将包装投放市场,但该包装随后被同一制造商回收并重新包装,以等于或高于法规规定的强制回收率进行转售。
自2027年1月1日起,公路车辆进口商有责任回收其制造或进口的投放市场的公路车辆。
5. 2026年进出口领域36项最新行政程序法清单
在第 771/QD-BCT 号决定中,工业和贸易部公布了 36 项行政程序的修订和补充清单,主要涉及根据自由贸易协定 (FTA) 签发优惠和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C/O),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
具体内容查看:重磅!越南工贸部将从2026年5月1日起削减36项进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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